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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大型银行的风波 (2)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除了少数银行之外,银行业监管部门让绝大多数银行不得不在10多年里,采取防御性的无增长战略,致使美国银行向大型公司提供融资的主导地位,拱手让给了欧洲和日本的大型银行,也让给了一些迅速插手在资本市场为公司融资需求提供解决之道的投资银行。随着美国银行的信用评级急剧恶化,它们的资金成本也相应上升,并且很多公司客户还可以在债券市场以比银行低得多的成本融进资金。

大型银行实际上在整整10年的时间里成了场外旁观者,因为它们得奋力将自己的资产负债表纳入控制之中。例如,1970年,大通曼哈顿银行在实力达到最巅峰的时候,实现净利润达1.38亿美元,股东权益收益率为12.2%。股票以11倍市盈率和1.7倍市净率交易。利息净收入占银行全部收入的81%;存款构成资金来源的87%,其中57%是无息活期存款。贷款损失准备占股东权益的30%。20年后,大通曼哈顿遭遇了其有史以来最为惨淡的一年,亏损3.34亿美元,因为贷款损失准备占股东权益的比例上升到了60%。穆迪公司将它的债券评级降至Baa–3,仅比垃圾债券高一点儿。存款占资金来源的比例下降到72%,其中只有18%是无息活期存款。股价跌至每股9.75美元,只占每股账面净值的32%,股利也减少了1/2。

其他顶尖银行也同样流年不利,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1990年对于银行业是最苦的一年。平均而言,所有商业银行的利润只占总资产的0.54%,少得可怜。众多银行,包括得克萨斯州、新英格兰地区和西北部太平洋地区的多数大型独立银行,都处于破产的危险境地,它们任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引导着与人合并。在1985年后涉及公开并购的所有行业中,银行业处于最突出的位置。其中很多并购案要求免于遵守有关限制跨州转移银行控制权的州法或联邦法,为了拯救这些银行,有关方面也都放弃了要求遵守的权利。1990年年底,世界排名前30位的银行中,属于美国的只有硕果仅存的一家:花旗银行,排在第18位。

1984年,瑞斯顿退休,花旗银行交到45岁的约翰·里德手中。里德是一个行为怪异、重视零售业务、痴迷于计算机的人,瑞斯顿经过两年的痛苦选择,终于靠“罚点球决胜负”,才在几位候选人中选定了他接替自己。瑞斯顿眼睁睁地站在一旁,看着1991年年初花旗银行的股价滑落到每股8.25美元,市盈率甚至低于公用事业公司的股票。人们普遍认为花旗只是由于美联储的偏爱才逃过了破产一劫,它还受到了一位富有的沙特王子的帮助,这位王子一次性购买了大量花旗股票,成了花旗的最大股东。

20世纪90年代中期,约翰·里德宣布花旗银行将退出公司借贷业务,只保留向一些精心挑选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客户贷款的业务。美国其他大型银行和欧洲银行都咬牙坚持着,但即便如此,到这时投资银行也因对手“弃权”,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全球公司大额融资市场。

这一点在当时也并不非常明显,但现在看来,却很难想象给予华尔街的礼物还有什么能比这更加美妙:一直在批发融资市场占据统治地位的大银行方阵整个儿地溃散了。大银行的巨大营运资本和期限贷款长期盘踞在这个市场,现在大银行却都起身离去了。当然,它们也是由于监管者才站到了场外,然而,没有监管者,很多银行恐怕也逃不了破产倒闭的命运。它们成了一场银行业先前从未有过的借贷热潮的牺牲品——它们错误地相信了自己的信贷管理员和其他职员,以为他们能处理好激进而盲目地扩大资产规模的问题,也错误地相信了这种增长策略会让它们变得富有而强大。最终,盲目效仿者都跌落悬崖,把批发融资的领地留给了一帮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它们在一些方面让这个领域发生了对于银行来说不可逆转的变化。

银行业脱胎换骨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经历的巨大痛苦完全改变了银行业。1970年名列世界前30位的美国10家银行,没有一家作为独立实体幸存下来,通过反复合并,到2008年,成了三个多平台巨型银行集团,每个集团拥有的资产大约都超过了2万亿美元。

受到削弱的美洲银行(20世纪90年代初收购了太平洋安全银行和破产重组后的伊利诺伊大陆银行)于1998年被一家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新贵美商国民银行收购,这家银行本是10多年前在北卡国民银行的赞助下,通过合并多家美国南方银行组建而成的。美商国民银行既接管了美洲银行的资产,又续用了它的名称。新生的美洲银行接着又于2004年收购了波士顿舰队银行(这是多家位于新英格兰地区的银行联合组成的银行),2005年收购了美信银行,2006年收购了美国信托公司,2008年则收购了全美金融公司和美林证券。

化学银行,1970年全球排名第10,1986年收购了一家濒临破产的得克萨斯州银行,1991年又收购困难重重的汉华实业银行,1996年收购规模比自己大得多,但此时已深陷困境的大通曼哈顿银行,并借用了它的鼎鼎大名。新的大通曼哈顿银行反过来又在2000年收购了优雅但已光环褪尽的摩根银行,2004年收购美一银行(该银行此前已收购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这家银行集团现在称为摩根大通,由杰米·迪蒙掌管,他曾担任美一银行首席执行官和花旗集团总裁,还于2008年策划过收购贝尔斯登和华盛顿互惠银行,费尽周折却未能成功。

约翰·里德通过充分利用花旗银行的零售业务和国际业务优势,使花旗银行恢复了往日的市场领导者地位,此后又于1998年让花旗银行与桑迪·威尔掌管的旅行者保险集团合并,制造了一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并购案。旅行者保险集团本是一家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承保财险、意外险和寿险的保险公司,在这次合并之前已与另外两家公司合并,一是集证券经纪商和做市商于一身的美邦所罗门兄弟公司,一是总部设在巴尔迪摩的大型财务公司商业信贷公司。这次合并之后诞生的金融企业名叫花旗集团,它仍将继续展开收购行动,并且在数年里作为美国规模最大、最有价值的金融服务公司而君临天下。但旅行者保险集团和花旗合二为一,却也公开违反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二年,政府决定废除该法,而不是继续实行。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1933年,罗斯福内阁开始执政,这时,整个经济和银行系统全都混乱不堪。在大萧条的数年间,大约有9 000家银行倒闭(占所有银行总数的40%),致使13亿美元的存款化为乌有。罗斯福上台后,第一个行动便是宣布银行放假,或者说暂时让所有银行停止营业。他在总统就职演讲中劝告所有美国人,他们“除了恐惧本身之外,没有什么可以恐惧的”,并承诺对银行业实行改革,承诺联邦政府给予帮助,处理给人们造成恐惧的问题。新政府在执政头两年中,采取了很多应对危机的举措,包括通过《1933年银行法》(其中含有《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条款),以及通过1933年和1934年的证券法案。

这些法律包含一个共同主题,即银行业由于屈服于过度投机,应在很大程度上承担大萧条的责任。后来,有些研究指出,也应将一部分指责转向美联储和美国财政部,因为人们看到两者在1929年股市大崩溃引发金融危机以及1932年银行业危机之后,采取了不恰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而在当时,已有足够证据鼓励国会和政府第一次让金融系统接受严厉监管。

《1933年银行法》规定加强联邦储备系统的作用、设立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强迫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分开经营(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条款内容,该法得名于两位提案国会议员的姓名)——多数货币中心银行当时都在混业经营银行和证券业务。《1933年证券法》规定发行新券应进行广泛的信息披露,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规定在证券二级市场要实行公平交易的规则,并设立证交会。

因为有了《1933年银行法》,银行不得不将涉及证券业务的职能部门分拆出去。摩根银行的证券业务改组成了摩根士丹利,其他一些银行的证券业务合并为第一波士顿银行。在接下来的50年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壁垒分明,并且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瑞斯顿对银行业监管规定进行多方面的攻击,他的主要意图在于为银行控股公司争取更多的行动自由,也为突破《麦克法登法》获得更多的行动自由,该法严格限制银行在注册地所在州之外的其他州开设分支行,但瑞斯顿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也丝毫没有好感。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条款第一次提出严肃挑战,是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孚银行想出售商业票据,获得了批准。随后,银行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努力,一点一点地破坏这部法律的效力,并开始向美国国会和美联储游说,希望获准至少部分进入证券市场。

在这方面,商业银行也遭到了一些投资银行的反对,一些投行试图抵制它们在华盛顿所做的种种努力,但是,另有一些证券公司却悄悄地查探路径,试图通过获得银行执照,进入存款市场。

高盛是最早试水的公司之一,它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购买了达拉斯第一国民银行以伦敦为业务中心的一个小型分行,当时达拉斯第一国民银行正遭遇一些困难,想关闭在欧洲的业务。我正好是高盛在伦敦的合伙人,在纽约同事的指示之下,参与了这桩收购的谈判,并竭尽全力让交易获得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的批准。但我们遭到了故意拖延和阻碍。英格兰银行不想卷入美国这样一场有争议的放松金融管制的斗争之中。他们对我们说,必须先获得美国银行监管部门的首肯才行。于是,我们去找美联储,美联储也不乐意批准这次收购,它担心这会使他们加速面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问题,而它的时任主席保罗·沃尔克不愿意看到这部法律被违背或被推翻。

于是,美联储又把我们打发到纽约州银行委员会——它在此案当中并无明显的管辖权,但要继续进行官僚式的拖延,把皮球踢到它那儿也算是一个办法——该委员会当时由通过政治任命的穆丽尔·西博特主持,她还是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史以来的第一位女性会员。她说很同情我们,但是认定,这事应该获得纽约结算所的认可,因为纽约结算所是以纽约为总部的银行共同所属的一个组织,获得它的认可才能确保进行银行间的结算。大型银行在纽约结算所理事会都有代表理事,所以它们能作最后的定夺。结算所理事会接下这个并购案(即我们收购伦敦一家很小银行的并购案,而该银行在纽约根本没有任何结算问题),通过投票勉强给予了认可,他们认为予以通过,也许会对银行试图消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影响,产生积极作用。然后,我们再去找英格兰银行,整个过程又颠倒了过来。在我们与英格兰银行首次进行磋商18个月之后,我们终于得到了批准,了结了这桩并购交易。我们利用新得到的银行执照进入伦敦银行间市场,为公司的交易头寸以及新的外汇交易业务进行融资。此后不久,美林证券也在伦敦获得了银行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