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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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行政活动(2)

公共服务的概念可以通过技术概念为行政法的实施提供正当理由。实际上,公共服务的概念可突出行政契约的特 点。行政契约由行政法规范,属于行政法官的管辖范围。这与公务人员、公共工程、公共领域等概念都是一样的。

即使说公共服务的概念本身不能再独自确定其对行政法的隶属——而且不再是适用该法律的充分条件——但它仍 构成实施行政法的必要条件。

法律制度

A.设立和撤销

1958年前,公共服务的设立权和撤销权属于立法机关。今天,政府手中掌握着这一权力,除非公共服务的设立或 撤销会导致对基本自由的危害。在地方政府,审议决策当局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做出决策。

B.组织

在任何时期,公共服务的内部组织和它们的运作条件都从属于行政权力机关。在政府方面,部长们拥有组织其内 部机构的权力。当法律决定设立它时或在公共服务被强加于地方政府时,公共服务的组织是不可避免的。

C.适用法律的多样化

(1)行政公共服务受行政法管辖,除非求助于私人管理方式。

用户处在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法中。

公法的应用:行政当局如果不采用私人管理方式则可采用公法手段。人员自然是公务人员,其金钱是公款;当其 契约遵循行政合同的普遍规则时,是行政契约。为了这些服务而实行的征用和征调,其诉讼是行政诉讼。但当机构被 私法的法人管理时,这些规则就不是很清楚了。

行政性公共服务的用户处于合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处境下;对候选用户来说也一样。一行政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单 方面改变用户的处境;但用户有权援用适用于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他可以通过对越权提起诉讼或要求行政机关承担 责任来保护自己。

(2)工商业公共服务。

-工商业公共服务的定义相当不明确。司法判例涉及到一系列指标:服务活动的性质,与普通工业或商业企业在相 同的环境下运作(权限争议法庭:Ste Ouest africain判例,1921年1月22日,第91页),更普遍采用的是当局的意 图。

-对公法和私法的隶属分类十分多样且依服务种类而各异。

对于由公共法人管理的公共服务,我们可断定,原则上服务的运行从属于私法(如,与用户的关系,责任的承担 ),而其组织则从属于公法。这种分类在细节上相当复杂:

在人员方面,根据一个传统的司法判例(最高行政法院:1923年1月26日,de Robert Lafreygere判例,第67页 ),其人员是受私法管辖的工薪阶层,但主管和公共会计除外(最高行政法院:1957年3月8日, Jatenques de Labeau判例,第158页)。

工商业公共服务机构可签订受行政法或私法管辖的契约。

无论怎样,工商业公共服务机构和用户签订的合同仍是私法契约(权限争议法庭,1962年12月17日, DameBertrand判例,第831页)。

对第三者或用户造成损害的责任行为仍是属于私法范畴(权限争议法庭,1933年7月11日,MeZlnette判例,第 1237页)。

工商业公共服务的用户处于私法地位上(不过,行政机关可单方面修改预订价目表)。用户对于机构运作的异议 必须提交给司法法官。他不能对越权提起诉讼,除非提交给监管机构(或特许机构,如涉及公共服务的特许权的话) (最高行政法院:1906年12月21日,Syndlcat Croix de Seguey-TivoIi判例,第962页)。

工商业公共服务机构可拥有公共权力的特权,并服从监督:显然,这里适用的是公法(关于一项适用于法国航空 公司的条例。

权限争议法庭:1968年1月15日,Epoux Barbier判例,第789页,在此案中,公共服务由一个私人组织管理)。

公共企业的特例:

-它们的定义不明。其核心由国有化企业组成:煤矿公司、雷诺公司的工厂、银行、空中运输、燃气和电力、保险 、某些大型工业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要做的事就是通过强制手段将企业的所有权转交给国家,消灭企业的所有者 和资本家领导层。

-最初的国有化自1936年开始进行(军工制造企业尤其是航空制造业,还有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大批的企业在二 战后被国有化:法兰西银行、大型储蓄银行、大型保险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法国航空公司、海运公司、雷诺 公司、诺姆一罗讷公司。

第三次国有化浪潮开始于1982年。主要是在工业部门和银行部门。在工业部门,对5家工业企业直接进行了国有化 :通用电力公司、圣一戈班公司、贝席内一尤吉一库乐曼公司、罗讷普朗克股份有限公司、汤姆森一布朗公司。与达 索集团、马特拉公司、好利维尔一布尔公司、ITT法国公司、罗素公司也签订了协议。冶金行业基本上全部国有化了。 这就大大加强了国家这个工业企业家的力量。在银行部门,大部分银行被国有化。除互助部门外几乎信贷部门的全部 都在国家的掌握之中。

-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思想是使它们很大程度上受私法管辖,与同类的私营企业类似对待。某些企业甚至不属 于公共服务(雷诺公司)。其他的属于公共服务业。其中某些是以公共服务机构的形式建立的(法国电力公司)。 1983年7月26日法律就是有关“公共部门民主化”的。

自1986年3月的选举以来,出现了公共部门企业非国有化或私有化的趋向。1986年7月2日法律规定对65家企业逐步 进行私有化。这不仅涉及到1982年所有的国有化企业,还涉及到整个银行系统和保险系统。相反,雷诺公司、法国电 力公司、法国国营铁路公司、煤炭公司、法国航空公司等等不在“私有化”之列。

还应加上法国电视一台的私有化。希拉克政府在1986至1988年间进行了一定数量的“私有化”(如,圣一戈班集 团、法国电力总公司、巴黎巴银行、兴业银行、苏伊士公司等)。1988年5月以后私有化活动停止。但已经私有化的公 司没有受到影响。1993年在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重返政权后,一场新的私有化浪潮通过1993年7月19日法律被 列入计划。巴黎国民银行、罗纳普朗克公司、埃尔夫一阿奎丹石油公司、塞塔公司、尤斯诺公司被私有化,雷诺被部 分私有化。左派重新掌权后部分私有化了法国电信公司(1997年10月)、汤姆森公司和法国航空公司。公商信贷银行 、G.A.N.、地产信贷银行、里昂信贷银行部分或完全的私有化尚在议事日程中。

3.社会公共服务

-这里涉及以社会利益为目的的不同公共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但准确的界定经常很困难。

-法律制度十分不同:传统的服务如公共救助受公法管辖。

在新的服务中应注意不同的司法判例:有关私人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司法判例(最高行政法院: Caisse Primaire判例,1938年5月13日);有关私法和公法关系的司法判例(最高行政法院:EI Hamidia判例, 1954年2月5日,第77页);有关公共服务和类似的私营企业在相同条件下运作的司法判例(权限争议法庭:Naliato判 例,1955年1月22日,第694页)。但这最后一类司法判例似乎已失去了所有意义(权限争议法庭,1983年7月4日, Gambini判例,第540页)。

D.基本原则

某些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公共服务,无论其性质如何:

1.连续性原则

公共服务应当无中断的连续运转。这个原则是对下述理论的解释:公产不可转让理论、不可预见性理论、公共服 务业的罢工权利的规定,等等。

2.公共服务的适应性原则

如普遍利益要求改变,公共服务应当能够适应这些改变;如有关单方面修改契约的规则,工商业公共服务价目一 旦修改对用户立即适用。

3.在公共服务面前平等的原则

在公共服务施加的义务和它们提供的好处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公共服务业的各种安排应以用户真正能够利 用为目的(最高行政法院:1969年6月25日,Vincent判例,第334页)。用户处在有法律规范的公共行政服务环境中还 是处在合同条件下工商业公共服务的环境中,这些都不重要。平等原则同样意味着公共服务的中立性。

如没有遵循这些原则,用户可要求撤销非法决定并要求行政部门承担责任(最高行政法院: Syndicat Croix deSeguey-Ti voli判例,1906年12月21日,第962页)。

4.免费原则

这项原则是相对的,仅适用于行政性公共服务,而这些服务是必须提供给用户的。

还可以补充一点,由于公共服务活动被政府认为是社会必不可少的活动,它们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而不应遭遇法律 障碍。它们因此享有公共权力特权(单方面决定,征用权,等等)。然而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机构都享有公共权力特 权。

管理方式

A.官营企业

(1)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自己管理公共服务,包括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财产。实际上,这涉及某些地方政府的公 共服务。这种服务没有任何个性。

(2)不过,这种制度存在着一些变化:

-当在工商业公共服务机构中使用这种方式时,该机构在会计方面可拥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相关的官营企业中,公法人通过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开发经济性的服务。其管理者只关心盈利而不承担亏损。

B.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

定义:这是一种公共服务的管理方式。其中,公法人(特许人)通过合同委托另一个人(特许权受让人)自担风 险地操作某项公共服务,同时准许其对用户收取报酬。

因此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与其他类型如公墓或矿场的特许经营不同。在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中,我们面对着一种 公共服务的管理方式。租赁制度和特许制度非常接近。

1.演变

起初,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特许经营主要是由私人管理,如铁路、燃气和电力分配一类的服务。人们认为这不 属于国家的权限,但仍需将这些服务置于公共权力的监督之下。特许权受让人大量的财政困难使国家通过财政援助来 支撑它们。随着自由主义的没落,国家鼓励他们改变自己的选择:应用其他的管理手段,特许权受让人与特许人之间 更紧密的结合,如给予公法人(法国电力和燃气公司)或混合经济公司(法国国营铁路公司)的特许。

特许制度随着新自由主义理论(如,在高速公路方面,特许经营被授予一些纯粹的私人)的发展经历了一次更新 (1970年5月12日政令)。

2.特许契约

契约包括:

-份协议,认可缔约方达成的共识;根据人的情况选择受让人,无需采取招标方式;如有关电视台第5频道的分配 (最高行政法院:1986年4月16日,Ci‘eLiembourgeoise de尼le diffusion判例,第881页)。

-行政机关制订的特许责任书指明了这种服务的组织和运作规则。

其法律特性:它长期以来被视为完全的契约性文件。

-今天,人们认可了契约的混合特性:有关财务的条款、有关特许期限的条款都是契约性的。有关服务的组织和运 作的条款具有规范性特点,因此可由行政当局单方面修改。

3.特许权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a.义务:确保服务的运行。

-受让人有义务自己从事服务而不能将其委托给其他人(鉴于人的原因);

-有义务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后者可单方面修改服务制度(最高行政法院:Gaz de Deville-les-Rouen判例, 1902年1月10日,第5页;最高行政法院:Cie gen,Franc.Des Tram判例,1901年3月21日,第216页);

-有义务遵守服务运行原则、连续性、用户平等的原则;在不遵守的情况下,受让人将受到处罚:罚款、查封、失 去经营权。

b.权利。

-受让人一般享有垄断经营权,他可拥有某些公共权力特权:例如征用。

-他拥有某些财务优惠的权利:对用户征收租金,财政补助(津贴、利息保证),维持契约的财务平衡(专断理论 和不可预见理论的应用)。

4.法律制度

-受让人具有商人资质。

-他与用户和供应商的争端属于私法范围,但其与特许人之间的争端属于公法范围,因为涉及到行政契约。

其工作人员处在私法范围内,其诉讼在法院进行。

-特许权因契约到期、受让人失去经营权、特许权的购回和因普遍利益而解除特许合同等原因(最高行政法院: 1988年4月22日)而终止。

C.公共服务授权

公共服务授权严格地说并不是公共服务管理的一种新方式。

但最近各种反贪污贿赂法(1991年1月3日,1993年1月29日的法律)或有关共和国领土管理的法律(1992年2月6日 法律)

在“公共服务授权”的名目下集中了特许、租赁、管理契约和其他类似的契约,将其予以再分类。

整个“公共服务授权”契约受某些特殊的法律条款管辖。关于这些契约的签订,法律规定了“公开程序”的一般 原则,允许提出几种报价。它因此被置于竞争之下。

监督程序得到加强:移交和对地方行为合法性的监督,部际调查小组的设立,司法监督通过紧急裁决对未履行公 开和竞争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契约的期限应明确。延期权由法律条文规定。

“公共服务授权”概念目前正全面演变。1995年2月8日的法律没有修改原则但试图改善透明度。

D.公共机构(见上文)

E.混合经济公司

定义:一部分股份属于公共行政机构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混合经济公司:法国航空公司、法国国营铁路公司) 。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变成了一个公共机构(1983年1月1日的法律)。

1.设立

a.目的:目的可以各种各样:确保公共机构和私人在普遍利益任务上的合作(某个大区的设备、高速公路的修建 ),监督对国家十分重要的企业或者干脆成为它的主人。

应注意到,混合经济公司有时管理一项公共服务(以前的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和法国航空公司),但其活动经常是 纯粹私人性的(如,在石油部门内的法国石油公司等,或国家的财政投资)。

b.方法:公共机构或通过单方决定或通过协议投资参与某个已存在的企业,或者与私人共同成立公司。

2.法律制度

根据当前的司法判例,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私人身份(股份有限公司)(权限争议法庭:Ste En treprise Peyrot判例,1963年7月8日,第787页),而无论公共权力参与的程度如何。企业永远受国家的监督。

-这种监督可以是内部监督:公共机构在公司组织内有代表。

当国家的参与份额占多数时,公共机构真正领导企业。当它占少数时,行政当局原则上享有超出普通法的特权( 否决权,保留某些领导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