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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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公务员分类制度研究(上)——立法思想(6)

西汉时,已经改变秦代的“官爵合一”,官序重于爵位,官序决定爵位;到东汉,官序与爵位最终完全分离。于是,东汉的官员在横向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官职”(有职有权)的官员,包括三公九卿中央政府机构以及郡县地方政府机构的官员;另外一类是有官爵的官员。这两类官员都对应于统一的品级序列。品级设置为16级。每一级由谷禄的多少来表示。西汉的最高职务层次(如大司空、大司马、大司徒)为1级,领取1000石的俸禄,最底职务层次(乡如乡政府的各色小吏)为16级,领取100石的俸禄。地方政府100石之下的小吏为“斗食少吏”,虽各有分工,但并不在国家编制,由县财政支付俸禄,由县编制管理。官、爵的分离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演化出人事管理中的一条规律,即“对有功者,奖;对有能者,上”。以能力的高低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以功劳的大小作为奖赏的依据,符合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战国韩非就批评过秦朝的官爵合一的政策:斩首获爵是勇,为官治民是能。以斩首者为官,其性质就像以斩首者为医匠一样。另外一方面,除职官外,人的品级与人的职务开始分离开来。对职官来说,职务决定品级,决定待遇;对职官以外的其他官员来说,品级决定待遇。为什么除了职官之外,还设立一些有职无权的官员呢?这是实行家产制的皇权实行有效统治的有效工具。自秦汉以后,历代一直存在“实职”与“虚职”两类职务、两类官员。

魏晋政府中枢已经建立了尚书(负责执行)、中书(负责决策)、门下(负责监督)相互制约的“三省制”。与政府部门职责划分的理性化进程相适应,政府官员职务序列也应该进一步明晰化。于是,曹魏将职官与各种虚职统一分为九品,取消了两汉千石以至百石不精确的官序体系,但其“禄秩差次,大约亦如汉制”。清人钱仪杏《三国会要》卷二十三《职官二》转录了其中的《魏官品》,具体列举了第一品至第九品所对应的职务名称。可以说,对职官来说,职务层次与品级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职务决定品级,品级决定待遇。魏晋将官员在纵向上分为九品,是简单明了的,但在横向上魏晋政府职官十分庞杂,相互关系不清。也就是说,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的比较清楚,官员的身份等级可以一目了然,但职位设置如果缺乏科学性,政府实际上还是处于混乱的状态。这一点对我们今天还是有启发的。

隋唐理顺了“三公九卿”与“三省六部”之间关系,突出了“三省六部”的地位,实行较为合理的分权管理,优化了政府职能。与此相适应,隋唐的人事管理也继续沿着理性化的道路改进。重点对职官与散官进行了区分。《隋书·百官志下》记载:

“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散官以加文武有德声者,并不理事”。唐代又将不理政务的散官整齐化,散官分文武两种。职官有品级,分为9品30级。散官有散阶,分为9品29级。散官是职官的人才储备。除职官、散官以外,还有勋官与爵位。勋官用以赏军功,爵位用以封功臣,均无实职。可以这样说,唐代官员在横向上分为职官、散官、勋官与爵官四类。职官有品级,散官有散阶,勋官有勋级,爵官(因封爵位而获得的官)有爵等。

然而,这四类官员在统一的品级框架中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

唐朝的官员“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辨群才、治百事”,其法精而密。宋代以后,其制略有变化,但基本沿袭唐制。

中国古代官员分类与君主专制官僚制相对应,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与现代官僚制相适应,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政府机构与官员分类管理,几乎符合韦伯官僚制理论中理性官僚制度的全部特征。如,职官的法定职责应该是非常清楚的,符合关于理性官僚制“专业化分工”的特征;各类官员品级分明,具有理性官僚制“有区别的等级制度”的特征;中国古代官员也是“以技术和法律为标准做出决定”,“按规律组织各项工作”,“以档案制度和陈规旧习为基础进行管理”,“把管理作为一项职业”。但中国古代官僚制与西方现代官僚制有一点是根本不同的,那就是权力的来源是不同的。宪法与法律是现代西方官僚制的权力来源,而皇权是中国官员惟一的也是终极的权力来源。正像王亚南先生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研究》中指出的那样,中国的官僚政治始终存在于从秦汉至明清的二千年的漫长历史时期,西方的官僚政治仅始于资本主义建立初期;中国的官僚政治之上始终凌驾着专制君主,并充当着专制主义的配合物和补充物。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更加充分的理解中国官员分类的性质与演变的动因。

中国古代官员有分类,但“官无常职”。我们在公务员制度中讲到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其前提是有职位的设置。自秦汉以来的“职位”首先是以“部门”的形式存在的,“职位体系”实际上是“部门体系”。部门内部的确设立职官所在的微观职位,但为巩固皇权的需要,部门职责与职位设置可随意变化。职位设置的随意性,带来的是“官无常职”。政府的性质决定职位的性质。这是一条基本的规律。通过官僚内部的分权制衡,强化皇帝的独裁专制,不可能带来职位设置的科学化。反过来讲,科学设置职位,是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前提。

中国古代官员横向分类的依据,既不是机构,也不是职位,不同人事管理功能的设定就是分类的依据。如职官与散官之区分,勋官与爵官的保留,都是皇权的不同体现形式,都是为了巩固以皇权为惟一中心的中国古代官僚制。职官是有实际职务的,散官是没有职务的,有因人设职(虚职)之嫌,但散官是职官的后备人才库,是专门等待职位空缺的,有“栓心留人”与笼络人才的巨大价值。有观点认为,古代的“散官”类似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设置的“非领导职务”,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非领导职务也是“实职”。爵官与勋官,既可以照顾宗室的皇亲国戚,又可以封各类功臣,更是少不了。

中国古代官员的纵向分类,是以“官品”为本位的分类,不是以“级别”为本位的分类。不管官员有多少,还是官员横向分几类,最后都要凭借“官品”这把统一的尺度来衡量。魏晋建立的“官分九品”制度,本来是对职官进行有序化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却被用来管理、衡量所有官员的尺度。“官分九品”,看似简单,但再附之以上下、正从两级分类指标,则变化无穷。这正应了道家“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道理。虽然变换无穷,但都回归到“官分九品”这把标尺上来。“官品”,是“官职的品级”,不是美国职位分类中的“职等”概念,也不是法国分类制度中“级别”概念,更不是中国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出现的“级别”概念。中国古代的“官品”的内涵,有些类似我们今天领导职务的“行政职务层次”。职官的品级与职位是相联系的,散官、勋官、爵官的品级与职位则没有什么关系。

中国官员的纵向品级分类,主要决定各类官员的政治地位与法定经济待遇,但也与录用、考核、监督有一定的关系,因而带有一定的分类管理色彩。秦汉以后,政治统一,全国的剩余产品主要以税的形式,收归国有,还有一部分是作为地主地租和商人的利润,这样就产生了按粮、钱分等级的俸禄制。魏晋职官分类(“官分九品”)后,官员主要是依据官职品级的高低来享受各类待遇。官员依靠品级来享受的经济待遇,有俸禄、有职分田、有俸料(包括厨食料、薪炭、衣料、办公料、使役料等)等。如,唐代的正一品年禄700石,宋代的正一品,月俸钱三百钱;绫四十匹;绢六十两;绵,一百两;禄粟一百石;七十人兼人衣粮;月薪一千二百束;年炭一千六百秤;盐七石。明代的正一品,一千零四十四石。清代在京的正、从一品文官岁俸,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录用环节(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直接关系到官员进入的类别与品级的高低,考核与监察更关系到官员品级的升降去留。

必须正确估价中国古代官员品级分类制度的历史作用。

它作为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的工具,具有稳定队伍,吸引人才的巨大功能。中国古代的品级分类制度以其特有的层次划分,根据政绩提升层次的诱导,以不变应万变的从容之势,有效地管理着庞大的官员队伍。自秦汉两千年来,中华大地的多少民族精英为这九品18级狼奔豕突。有了这套“官分九品”的制度,既利于栓心留人,又利于从社会上吸引人才。这种制度以特有之魔力狂吸“治天下之具”的政治型人才。专门研究“官文化”的学者刘永佶感叹日:“纳入这个樊笼中的人物何止万千!而官僚制度以其‘不变’的等级,来满足着生生不息的文臣武将,他们充实了官僚系统,又以各自的活动,争名夺位,从而使之既充满矛盾,又充满生机。在这个自我封闭的大系统中,各子系统相互制约,各品级相互制约,各个人之间也相互制约。真可谓环环相扣。”当然,中国古代官员队伍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是否全部就是“官分九品”的官员分类制度之功劳?回答是否定的。中国古代官员队伍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是与深入中国人骨髓的“官本位”的价值观念分不开的,是与这支官僚队伍制度化的腐败是紧密相连的,是与中国古代“当官发财”的官场潜规则相通的。皇权属于“私权”,各类官员的权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公权”;天下是皇帝的,皇帝自然要求官员奉公守法,对贪污者施行严刑峻法。如明朝对贪污60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革。”但贪污者仍然前赴后继,不乏其人。

“官分九品”的官员分类制度以及带来的“官本位”文化,误导了人力资源的配置方向,最终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很难找到饱学之士不想做官的。李时珍、宋应星等人在科举不第之后,才去从事自己真正热爱的事业。李白之类的大诗人身陷官场,闯入自己不擅长的领域,进又不能,退又不甘;最后才决定“且放白鹿青崖间,须行即骑访名山,安能催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那是在苦受煎熬之后的选择。

即使进入官僚体系之后,在专制政体下,做官的专业也只能是“做官”而已。一个王朝越是做到了“野无遗贤”,就越是意味着更多的人才被拉到仕途上“集中销毁”。英国科学史家李约瑟博士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提出一个两难问题:为什么在14世纪之前,中国的技术与经济一直在世界领先?为什么14世纪已经具备英国发生工业革命基本条件的中国没有发生工业革命,为什么17、18世纪西方发生工业革命与科技革命迅速发展之后,中国就远远落后了?这一挑战性的问题被称为“李约瑟之迷”。破解“李约瑟之迷”,脱离不了中国古代官员制度对社会人才资源配置误导的分析。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官员品级分类制度,既不是职位分类制度,又不是品位分类制度。中国古代官员品级分类制度只具有“官本位”的历史底蕴,从来就不具有品位分类的传统,我们从中得出的一个重要推论是,中国公务员立法中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设计,不能沿袭中国传统的官员分类制度,只能以职位分类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导向,在此前提下吸收品位分类以及中国古代官员品级分类一切有用的因素。

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是我们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必然选择。

职位分类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优化管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