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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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公务员分类制度研究(中)——类别划分(5)

从职责任务看,警察在公务员队伍中兼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从国家机构划分的角度看,警察主要属于行政系统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将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同归为司法类是不合适的。

二、能否将警察归为特别类

还有观点主张将警察作为特别类。这个建议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将警察归为特别类,与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技术类相比,划分类别的标准缺乏统一性,不符合分类的要求。

将警察归为特别类的主要依据是:一是警察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存在明显的差异。公务员从性质上看,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是公务员队伍中惟一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和强制性措施的力量。二是国家已经对警察管理做出相关专门规定。1995年颁布的《警察法》对警察管理作了专门规定,警察已经实行单独的警衔制度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考试录用制度,以及专门的辞退、抚恤、奖励办法等等。所以不能抹杀警察管理的特殊性。三是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警察管理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法律框架下,警察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机构越设越多,机构规格混乱;奖惩不力,警察“入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入口把关不严的问题更为突出。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近几年联合查处、通报的海南某市为例,该市1994年以来在公安局编制基本已满的情况下,陆续调入274人,其中204人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湖北某县部分党政领导在县公安局招收、调入民警的过程中,违反录用、选调人民警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1994年至1997年,先后通过批条子、打招呼,将136人招收、调入公安机关,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1人,年龄最大的56岁,还有1人曾受过刑事处罚。目前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授予警衔人员,这些人员绝大部分都是违反规定调入、不符合人民警察的条件的。四是按照警察职位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管理警察,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对警察的管理大致分为四种:一是军警不分,将警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实行与军队基本相同的管理办法,如泰国、意大利和俄罗斯、越南等原、现社会主义国家。二是警察既不列入公务员范畴,也不参照军队模式管理,由国家颁布专门法律进行管理,主要以英国和原英属殖民地国家为代表。三是名义上将警察列入公务员,但在公务员管理法中明确由政府另行颁布法令进行管理,如法国等。四是将警察列入公务员,但在公务员法中相应明确特殊的管理办法,如日本等。

三、能否将法官、检察官、警察并列为一类

还有意见主张将法官、检察官、警察并列作为一类。与一般公务员有管理共性的部分,按《公务员法》来管理;与一般公务员相比有管理个性的部分,通过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中部分条款来体现,并按照特殊法来管理。将法官、检察官、警察官单独归类的重要目的是,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警察的特点,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警察职务。

(第六节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

立法过程中,初步设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制度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管理办法,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一、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特点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以下称外交人员)是国家派往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代表处等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目前,我驻外外交代表机构242个(不包括驻港澳公署),外交人员约5000人。

外交机构是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外交与国防一起构成体现国家主权的最主要特征。外交人员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明显特点:一是从职责任务看,外交人员代表国家进行对外交往,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方针,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最高国家利益,肩负着神圣与庄严的特殊使命。二是从权利与义务看,外交人员受国内法、国际法和驻在国法律的三重制约,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国际公约和有关国际惯例履行特殊义务,享受特殊权利。三是从工作环境看,外交人员长期在国外工作,要面临不同意识形态的考验,经受不同人文、自然条件的磨练,遭遇险恶自然灾害、地方传染疾病、核污染的侵害,经历动乱、恐怖袭击乃至各种战事的生死考验。四是从素质要求看,外交人员由于上述的特殊性,需具备特殊的、较高的政治、业务和心理素质。周总理在建国之初,就将外交人员定位于文装解放军,提出十六字要求,予以严格训练。

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对国际事务的参与日益扩大,我国与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的联系更为紧密,外交的内涵和处延不断拓展,对外交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外交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外交队伍以及管理工作都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外交职业的吸引力下降,优秀人才难以招录,外交人员流失日益严重;外交人员的管理制度不尽合理,有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要求。这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外交人员除了具有一般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其作为特殊公务员群体的重要标志。这方面内容不宜在《公务员法》中作出规定,需要专门立法予以明确。

外交人员的一些管理制度,如衔级制度、职务任免等,《公务员法》限于体例也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而这些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务会的职权,不能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予以规定,因而需要另行制定法律作出规定。

外交人员的其他管理制度,应按《公务员法》的原则和精神执行,但也有一些特殊性,如工资、派遣调回、交流培训等,需要变通执行公务员法,这也需要另行制定法律予以解决。

二、国外外交人员立法情况

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另行单独制定有关外交人员的法律法规,对外交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保障是国际通行做法。据了解,世界上已有63个国家实行外交人员单独立法,即在《公务员法》之外另行制定外交人员法律法规,联合国五常除中国外其他四国均已制定了有关外交人员的单独法律法规。

各国外交人员立法的层次与内容虽不尽相同,但均重视外交工作和外交人员所具有的特殊性,对外交人员是“公务员的特殊群体”予以法律界定,并着眼于外交人员管理中的特殊问题和矛盾,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障机制,增强外交职业的吸引力,保障外交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提高外交代表机构的工作效率。从实际效果看,各国通过外交人员立法增强了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对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外交队伍,提高外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国的国际影响之所以远远超出其国力,以二流国家的实力发挥了一流国家的作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外交队伍,而这与《外交与领事人员特殊地位法令》的制定与实施密不可分。

本章附录:海关系统职位类别划分模拟

1.海关系统公务员分类模拟实施的环境设计

(1)分类的主体是在海关系统从事与海关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直接相关工作的海关公务员,不包括缉私警察和在各级海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占海关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

(2)海关职位性质和岗位要求是公务员分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兼顾职位所处的层次(总署机关、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3)现任各级领导职务人员根据所在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归入相应类别,继续作为领导职务人员。

(4)除个别因保障基层业务工作运行确需设立的工程技术职位外,专业技术职位一般只在总署机关和直属海关层面设立。

(5)行政执法职位一般只在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办事处)层面设立。

(6)所有参加分类模拟的公务员每人只能划入其中一类,不得兼类。

2.按三级事权横向划分后海关公务员分类模拟情况

(1)总署机关现有公务员415人,按上述设计环境模拟实施,具体分布如下:综合管理类325人,其中,领导职务210人、非领导职务115人;专业技术类90人,均为非领导职务。两类(3)隶属海关(办事处)现有公务员18905人,按上述设计环境模拟实施,具体分布如下:综合管理类3840人,其中领导职务1703人、非领导职务2137人;专业技术类884人,其中领导职务131人、非领导职务753人;行政执法类14181人,其中领导职务4357人、非领导职务9824人。各类人员分别占隶属海关公务员总数的20.3%、4.7%、75.0%。划入综合管理类,共有人员11761人(其中领导职务5147人),占海关公务员总数的34.3%(其中领导职务人员占15%)。

(2)从事归类(审价)、原产地管理、工程技术、化验技术、贸易统计、海关经费预算决算等工作的人员划入专业技术类,共有人员2714人(其中领导职务711人),占海关公务员总数的7.9%(其中领导职务人员占2.1%)。

·调研环境设计造成的误差。由于整个调研工作的统计条件和统计口径是我们根据前期的论证结果人为确定的,不可能涵盖和体现海关系统公务员队伍的全部情况,因此模拟结果的误差不可避免。

·样本选择造成的误差。出于时间和成本的考虑,只选取9个直属海关进行抽样分析。选取的9个直属海关公务员数仅占全国海关公务员总数的25.6%,而且沿边、内陆海关数量偏少,代表性上有些欠缺。

(2)分类模拟结果的不确定性误差分析

职位性质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误差。如各直属海关办公室的档案管理职位现暂统一归入综合管理类,考虑到工作性质的通用性,是否需要归入专业技术类应根据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国家决定。此外,海关财务经费预算、决算我们暂归入专业技术类,其他财务人员为综合管理类,是否合理,也应同样由国家决定。

·兼岗(兼职)人员归类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误差。一方面部分海关单位、特别是内陆属地型隶属海关,由于业务量和人员编制因素,为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人多岗现象较普遍,给人员归类带来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总署机关许多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职务人员,既承担综合管理工作,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也使人员归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对系统兼岗人员主要按照人员主要工作任务归类,对总署领导职务人员和非领导职务兼岗人员全部划入综合管理类。

(3)对于改善误差状况的方法建议

调整、完善公务员分类调研的统计条件和统计口径。

增加样本数量、扩大样本选择范围。

明确每一个具体职位所处类别。

确定兼职人员分类遵从的原则。

职务设置与职务分类必须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继承就是延续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做出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类型划分;创新就是走出非领导职务设置单一化的误区,设置充分体现不同类别职位特点的多样化非领导职务系列。

级别设置的基本考虑是,重新赋予级别新的人事管理功能,使级别成为公务员一个职业发展台阶,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级别的渠道,来得到合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