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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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公务员分类制度研究(下)——职与职级设置(1)

职务晋升侧重“给官”,级别晋升侧重“给钱”。如果职务决定级别,级别决定待遇,那么只有“给官”才能“给钱”,这样就混淆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在人事管理实践中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职务与级别设置的基本出发点。

(第一节如何进行职务设置

机关是由职位组成的。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人和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职位赋予公务员个人具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职位数就是编制数。

编制管理是为了实现职位设置的管理,而职务管理实现对具体职位上人的管理。因此,职位的类别划分实际上是为公务员职务设置多样化服务的。一旦对职位做出区分之后,公务员管理的重心就要落脚到职务设置与管理上。

依据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的高低、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相应的职务系列。一定的职务系列构成相应的公务员职业发展阶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设置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领导职务分为10个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职务层次。这种职务设置是与没有做出职位类别区分的状况相适应的。对机关职位划分类别之后,是否应该为不同类别公务员设计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梯?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彻底取消非领导职务的思路。即除担任领导职责的公务员拥有领导职务之外,对其他公务员不再进行职务设置。

领导职务依靠职务的高低来决定待遇,其余公务员以级别的高低来决定待遇。这种职务设置方案实际上是与建立以品位分类为导向的职位分类制度相适应的。鉴于中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所以没有采取这种方案。每一个公务员都有职务,即使没有领导职责,也有岗位职责。岗位职责也有难易大小之分。

二是改造非领导职务的思路。这种方案认为,除“领导职务系列”之外,还应设立不同类别公务员的“专有职务系列”。领导职务系列可作为不同类别公务员共有的职务系列,专有职务系列分别在各类别职位中设置。这样,专有职务系列则可代替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系列。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系列难以体现不同职位的特点,难以适应不同人才的成长规律,难以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因此,除设立领导职务外,应针对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设置行政执法职务;针对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等等。行政执法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属于专有职务系列,其不承担领导职责,只承担岗位职责,在机关中接受领导职务的领导。根据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分布在处级以下机关的现实,行政执法职务可设七个层次。如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职务可以分为一至七级税司,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职务可分为一至七级工商执法官员。专业技术类职务层次参照社会通用的高、中、初来划分。

三是继续沿用传统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思路。这种方案认为,划分职位类别后,可以在录用、培训等各个环节体现分类管理,不一定非在职务设置这个环节体现。行政执法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等专业职务序列,实际上还是非领导职务。因此,可以根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职位分类;沿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就没有必要做进一步的细分了。

笔者认为,我们应适应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以弱化“官本位”为着眼点,来通盘考虑、创新职务设置。从“管制型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从“部门行政”迈向“公共行政”;从以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为主导,迈向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主导,这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与之相适应,应彻底改变以领导职务为中心的单一化职务设置,建立适应各类人才发展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设置。其核心是设置多样化的职务系列。只有如此,才能从制度设计上引导公务员立足本职工作,做本职工作的专门家;才能保证政府满足日趋多样化、专业化的社会需求。为此,应在设置领导职务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类别特点分别设置多样化的“非领导职务”。此处的“非领导职务”仅指“不承担领导职责”,职务名称与职务层次都要体现公务员的类别特点。因此,改造非领导职务的思路比较可取。

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层次适应所有类别的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若不承担领导职责,则适用该非领导职务系列。

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的适用范围、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由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警察的特点,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警察职务。

一、行政执法职务设置

(一)行政执法职务层次的划分

由于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分布在处级以下的机构中,因此,与综合管理类职务系列中调研员以下七个职务层次相对应,将行政执法类职务系列分为七个职务层次,既考虑了现有人员的平稳过渡,又体现了分类管理后与其他公务员的对应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部门中也设有具有纯粹执行性与现场强制性的一线行政执法职位。而且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省级政府层次将出现厅局级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因此,应将行政执法职务层次再向上拉伸1~2个层次,与副巡视员或巡视员职务层次相对应。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考虑到中央和省级部门的一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规格高,人数少,发展空间相对较大,可以将少量司局级行政执法职位划入综合管理类职位管理,我们还是倾向于将行政执法职务系列分为七个职务层次。

行政执法类职位所在的部门行业特征差异比较大,行政执法类职务名称很难完全统一,不能搞“一刀切”。为了避免职务名称的随意性,方便社会认知,又须对行政执法职务名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因此,行政执法职务名称,由中央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中央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这样,即可以充分体现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的特点,又可更好地发挥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

(二)合理掌握行政执法职务的层次结构比例

按照行政执法职务系列的设计思路,河南省郏县国税局将88名公务员初次职务层次确定进行了模拟,发现行政执法职务层次结构呈“宝塔型”。一、二级为O人,占O%;三级1人,占1%,四级8人,占9%;五级39人,占43%;六级41人,占47%;七级为O人,占0%。可见,行政执法职务层次受到机构规格限制,符合职务管理要求。

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

一是具有确定的职权范围。由于专业技术职务本身具有的特定的专业技术优势及专业技术职位上所赋予的职权,因此,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权范围一经确定,行政领导将不能进行实质性修改,行政领导只能做出采纳或者拒绝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技术结论,而不能更改技术结论。

二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由于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的是专业性、事务性的工作,其职责范围与行政领导的职责范围不重合,行政领导原则上不能直接干预专业人员的具体工作。

三是独立承担专业技术责任。明确划分行政领导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即各级领导职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专业技术责任。一旦出现责任事故,都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力是从现行的领导职务权力中分离出来的,即将现有领导职务的职权划分为宏观决策权和具体执行权,将专业性强的具体执行权分给专业技术职务,可称为“技术分权”。专业权力的来源最终应由法律来具体明确,但是在过渡阶段,可暂时由行政领导直接授权,但是必须建立制度加以规范。必须明确,执行性事务应尽量由专业人员承担,领导人员主要从事决策、指挥、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层次划分

依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责任大小,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可以将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职务层次,其中1~2为正高级职务,3-4为副高级职务,5.6为中级职务,7~8为初级职务。这样,既与社会通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层次适当对应,又不是一一对应。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与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特点具有一定的共性。且社会上已经事实存在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用,其高、中、初的层次划分已为社会广泛认可。故,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社会通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层次应有适当的对应关系。这样既可以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在社会和公务员部门之间的流动,也可以为今后部分专业技术职位聘用制试点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了防止机关内外的相关人员产生不必要的攀比,为了更好地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两者不能一一对应。

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名称分两种情况,社会通用的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如工程师等,可适用国家的统一规定。行业特有的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如公安部门的法医、海关系统从事商品归类管理与原产地管理的专家,其职务名称由中央主管部门提出,经中央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

针对专业技术职务特点,采取分类管理制度。一是在任职资格管理方面,实行专业技术职位执业资格制度。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因此,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应当经过有关专业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测试,考核合格的方能担任相应的专业职务。二是在交流管理方面,必须推动不同机关之间相同或者相近专业人员的交流制度。三是在培训管理方面,应按继续教育(不是按短期培训)的要求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培训。四是在工资管理方面,专业技术职务适应区别于其他类别公务员的单独工资表。

(三)合理控制专业技术职务的规模

专业技术职务不是技术职称,因此,要受职位职数控制。

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在“三定”时核定的职数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方案,应当经同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的批准。机构层级不同,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和层次跨度是不同的。越往基层部门,职位的综合性越强,因而专业技术职务在基层的比例较低。按照初步测算,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可设部分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地市级部门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高于三级专业技术职务。县及县级以下部门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职位,如果需要设立,可设置少量中低层的职位。

实行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涉及面广,必须先行试点,逐步铺开。应选择若干个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进行专业技术职位的改革试点。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国家行政体制创新试点城市等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先行一步,通过试点推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三、法官、检察官职务设置

克服法官、检察官职务设置的行政化,是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特点进行相应职务设置的主要目的。长期以来,对法官、检察官管理基本沿用对一般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模式,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层次完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职务层次划分,并按照行政职务层次确定工资待遇。这种做法淡化了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导致了法官、检察官行政化倾向,诱导了法官、检察官对行政职务层次的追求,不利于法官、检察官高素质专业化建设。下面以检察官的职务设置为例来说明。

(一)检察官职务层次行政化

检察官职务层次行政化,就是套用行政职务层次来划分检察官职务层次。

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检察官职务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从检察长职务到助理检察员职务,法律是按照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表述的,这实际上也是法律对检察官职务层级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在一个检察院中无疑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当“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一个单独职务系列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共20个检察官职务,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县级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职务层级并非20个,而是10个职务层级,这10个职务层级就是我们常说的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或检察官的“行政职级”,这就是套用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的检察官职务层次(见下表)。按照这种职级设置,若要完整、清晰地表达一个检察官的具体职位和职务层次,必须这样表达:“某某(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某某(行政职级)级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其中“某某(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是指经过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官职务,表明该检察官的具体职位,“某某(行政职级)级”则是表明该检察官的职务层次,即在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职务系统中的层级地位,这个职务层次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一定的职务层次相对应的。检察官职务是检察官履行公务的身份,检察官职务层次是检察官享受工资待遇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