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传统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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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中国传统管理的基本范畴(2)

非强制性影响力应成为领导者终生努力追求的目标。领导水平的高低,领导业绩的差异,领导的成功与失败,固然同领导手中握有的权力有关,但最主要的还是在于领导主体素质。事实证明,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优异的领导能力,具有高尚的品德和献身精神,具有突出的领导业绩的人,不可能没有理想的影响力。非强制性影响力在特殊情况下,甚至领导者手中无权,或者权力失去时,仍然存在并延续。最典型的例证就是毛泽东,在被王明左倾路线罢权的长征路上,他以高超的政治和军事智慧,以坚忍不拔的意志力,以忍辱负重、顾全大局的品格,以及他领导中央苏区的卓越业绩,终于对党和军队的高级领导人发生影响,摆正了革命的航船,挽救了革命,挽救了党。每一位领导者都应努力加强自身修养,坚信功夫不负有心人,桃李不言,下自成溪,坚持以高尚的品行,实在的业绩和突出的才能提高自己的影响力。这应该成为领导者安身立命的根本,成为终身努力的方向。

非强制性影响力并非万能,强制性影响力客观上是不可替代的。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需要解释说明,不必要说服动员,自然而然发生作用的统御力量,如同火必烫人,刀必伤人,“人涧必死”(韩非语)一样,只要权力存在,必然发生作用。权力是宝贵的领导资源。任何一位领导人都会十分珍惜权力的存在。在领导实践中,有些特定的情境,某些特定的对象,企图动用非强制性影响力是不可能的,或者即使可能有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这时只有动用权力的影响,迫使对象不得不按着自己的意志行事。

现实的领导活动大都是文武并用,恩威并施,两种影响力共同发生作用。因为具体条件不同,有时一种影响力为主,有时另一种影响力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种影响力的地位是均等的。

抛开客观的领导过程不谈,就领导者主观修养而言,不应将两种影响力等量齐观。儒家荀子曾就此给我们许多启示。荀子是后期儒家,所处的时代条件使之能够批判吸收诸子的合理思想,包括法家以力服人之道。在新的历史基础上,他将儒家的以德服人和法家的以力服人结合统一起来了。但他同时又认为应该以德服人为主,主张“国之命在礼。”继荀子之后的《吕氏春秋》也主张“凡用民。太上以义,其次以刑罚”。仁为一,法为二。儒家所以强调非强制性影响力为主,是因为他们看到这是可以长久获得维系的影响力,权力影响毕竟是强迫之下的暂时影响,一旦这种权力被削弱或得而复失,其影响也随之不存,而非强制性影响力却是长期稳定的,是较为可靠的。荀子和《吕氏春秋》是主张将暂时和长远相结合,立足于长远,立足于领导的根本利益。“德主刑辅”、“仁一刑二”这一智慧成为以后历代有为之君的治国之要,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智慧。

德主刑辅的智慧仍然值得现代领导者去借鉴。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要想获得恒久的人心支持,具有广泛深远的影响力,必须始终以完善自我,增加自我的品格和能力含量为主要的追寻目标。况且,虽然行政职务的晋升是由上级组织决定的,但决定晋升的依据还是德能和业绩。就此言之,权力影响力又来源于非权力影响力。聪明的领导者应该十分清楚两种影响力的轻重次序。更应该十分注重非权力影响力的塑造和提升。

人与法

人与法是先秦和其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在讨论的一对范畴,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和人的关系。

儒家将人作为社会管理的核心力量。儒家并非不承认法对社会管理的价值,甚至主张人的作用是在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人与法两相比较,儒家主张人比法更重要。

孔子重视“举贤才”,认为“为政在人”。“为政在人”这句话见于《中庸》,原文是:“哀公问政。子日: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

文中的“方策”是用来写字的木板或竹简。意思是,哀公问如何管理国家。孔子说,周文王、周武王的为政之道早己写在木板或竹简上了。有贤人来主政,就能得到贯彻执行,没有贤人主政,就不能贯彻实行。能否实行文武之道的关键是人。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政策,同一政策因执行操作的人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管理效果。周文王、周武王研究和制定了当时的一套治国大略,他们依据这些治国大略创造了周朝的社会管理秩序。周文王、周武王离去以后,文武之道因为不得其人只能成为束之高阁的东西,也仅仅是“布在方策”而己。孔子并不否认法对社会管理的作用,但认为法同人比较,人是最关键的。“为政在人”典型体现了儒家关于人与法关系的观点。

孔子之后的荀子继承了“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命题。意思是说,只听说有了“治人”才把政治搞好的,没有听说过只靠“治法”就把国家治好的。这里的“治人”是指贤人,“治法”是指“三代”圣王的法律,也就是孔子的“文武之政”。在荀子看来,“治法”是圣王和“治人”们根据社会管理需要确立的。“治法”的贯彻执行,又需要“治人”的灵活机动和创造性,法无论如何完备和具体都不能履盖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贤人施政,“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取”,以类推的办法解决法所不及的问题,人比法更重要。后人康熙、雍正将荀子命题改为“有治人,即有治法”,以更加准确的语言表述了人与法的关系。

既然,人比法更重要,那么,社会管理的重心应该是人治,即充分发挥人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儒家治国大略“修、齐、治、平”,就是一条以改造人德的方法改变政治的人治道路。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还主张以人格尊重和物质利益满足的办法创造“和为贵”的管理局面。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力图让人们寻找丢失的善良之心、“不忍入之心”,从善心出发,推行“仁政”,得道多助,获得人和,“天下归之”。《荀子》书开宗明义第一篇就是《劝学》,教导人们以持之以恒的努力,积土成山,积水成渊,向圣人王者看齐,达到道德修养的最佳境界,辅之以赏和罚的霸道政治,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儒家管理“一以贯之”的一条主旋律就是以道德转化政治,以人治国。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家也承认人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但认为人与法比较,法更重要,管理国家不能依靠人,必须依靠法。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自为”的,都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君臣关系是利益交换关系,从来没有心甘情愿地为君主服务的人。效命君主是手段,“自为”是目的。为了自己的利益,臣属可以不择手段,做出任何事,包括危害君主地位的事。任何臣属都是靠不住的。对付自私自利的臣属,象尧舜禹那样的圣明之君,即使没有法也会轻松自如,但现实社会中的君主大多是中等智慧的“中主”,不能寄希望于他们的聪明和智慧,而应创造一种制度,遵循依照这一制度,任何一位君主都会把社会管理得很好。韩非说:“去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以制度而不是寄希望于人去管理社会,这是法家的贡献。

儒家的人治策略,是值得现代人思考和借鉴的策略。所谓人治,也就是主要依靠贤能的人去治理社会。儒家人治并不否认法的作用。孔子承认“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主张“为政在人”的前提是“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光有一颗善良的心搞不好政治,只有法律,法律也不能自我实行,善良的人和良好的法律要兼备。那种以为儒家人治就是不要法的单纯以人治国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儒家人治的局限性在于片面夸大了人的作用,将关注的中心放在人上面,以选拔贤人,道德教化作为思考和研究的中心。对社会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重人而轻法,忽视法律建设。

然而,人治的贡献和理论价值也是毋庸置疑的。法由人定,法还要靠人去实施贯彻。人对社会管理的绩效有着巨大的影响。即使当今典型的法治国家也仍然十分重视人的能力和人品。如美国、日本要求首脑人物必须道德品质良好。品质出了问题,竞选时,困难重重,即使当选,一旦披露,也只能乖乖下台。我们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调德才兼备,能力要强,品德要好,选贤任能,就是继承了儒家人治策略的优良传统。

法家以法律制度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的理论是最宝贵的管理财富。以制度统一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不论地位高低,能力优劣,品行好坏,影响大小,都遵循法制管理,“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使吾法之无赦,犹人涧必死。”“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法治国,仍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依法治国就是要造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管理秩序。我们应该老老实实地向古人学习,用传统法治理论,服务于现代管理。

然而,法家依法治国的理论糟粕与精华同在。法家之法,从秦始皇开始,一直被各时代统治者奉为奉为圭臬,恪守不易,外儒内法,儒表法里,但并未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以致于今天我们还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里的原因在于法家的法建立在君权独尊而不是民主的基础上。法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不包括君主本人,事实上是一切臣民在君主面前一律平等,法是君主保持独尊独断权势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工具。同现代法制比较起来,法家的法治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这种法治由于没有民主的基础,无法贯彻到底,不能真正做到社会管理的一切事务“一任于法”。现代法制同民主是紧密不可分割的,是民主基础上的法制,在法制的保护之下,每个公民都享有充分的自由民主权利,公民能自由、自觉、自愿地关心和监督社会法制的运转,尤其是新闻舆论更是以极其敏感的触角关心着民主和法制的现状。在整个社会布满着一张大网,这是人类社会上最完满的监督机制,社会管理的有序是有保障的。法家之法的推行全靠君主个人以及君主依靠法术和权势统帅的臣属,君主无法肯定每一个臣属每时每刻都能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臣属也并不是从心所愿地为君主效命,除了部分道德修养好的人臣,能够死心塌地为君主效命,更多的人只是迫于生活而应付君主。在法家设计的专制主义的法治社会里,许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执法犯法,殉私枉法是极其普遍的现象,法治无法彻底贯彻,最终走向反面。道家老子已经发现了法治的问题,老子认为,片面地依仗强制力量逼使民服,必然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应该以无为之道,调动每个人自觉地投入社会的管理,在整个社会构架一条大网,“法网恢恢,疏而不失。”没有民主基础的法治无法贯彻实行,这是个悲剧。法家法治的第二个突出特征是,由于法是君主手中的工具,无法保证法的稳定性和神圣性。

商鞅说:“权者,君主所独制也”,“权独制于君则威”。韩非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享有独断之权的君主,自然可以随意改变法,君主可以尊法也可以改法,这是君主的自由。法随君主意志而推行或废掉,这就难以保证法的稳定和权威。在封建社会天子“金口玉牙,说啥是啥”,出言就是法,这种法治已经同人治没有区别,本质上也就是人治,是“以一人为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应该批判地继承传统的人治和法治。由于儒家人治和法家法治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几千年的儒法合流,虽然也创造了伟大的文明,但全民族的法的意识和观念未能形成。以墨格尔的话说,中国只有一个有自主自由的权力,那就是皇帝。建国五十年来,社会主义民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任重道远,时至今日,社会主义法制意识的普及和宣传,仍然是一件艰难困苦的事。民主建设更是路途遥遥。我们必须在民主建设和法治观念上加倍努力,才有希望建成真正的法制国家。也应看到,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都对现代社会管理有借鉴意义。去其糟粕之后,我们会发现古人的伟大和智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无等级”的伟大构想,“为政在人”的深刻和聪明,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我们没有理由数典忘祖,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得更远,做得更好。

德与能

这是关于理想臣属标准的理论。以今人的语言表述是合格管理人员的标准的理论。儒,墨,兵,法等各家大都坚持德能齐备的观点。孔子主张“举贤才”,“外不失举,内不失亲”,“举直错诸枉”;孟子倡导“尊贤使能,俊杰在位”;荀子说:“既智且仁,是人主之宝也,而王霸之佐也。”墨子以“尚贤”著称于史,墨子之贤内涵德和能两个规定性。孙子则提出“智信仁勇严”五德具备可为大将的理论。在先秦时期唯有道家公然反对德和能,老子的名言是:“不尚贤,使民不争”。“为学日益,为道日损”。可能老子以为当时的社会知识从根本上发生了问题,运用这种知识和以这种知识转化出来的能力,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他自己力图建立起另一座管理智慧的大厦。所以,他一方面反对尚贤,贬斥知识,主张“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另一方面却反复陈述“无为而治”的道理。老子是在向世人宣扬灌输另一种能力和智慧。法家虽然不将人的能力和品德作为领导智慧研究的重点,也承认臣属要有起码的德和才。传统领导智慧中德能兼备应该是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

也有轻德重能的观点。苏秦曾针对燕昭王以道德作为人才唯一标准的观点,主张以能力作为唯一的标准。他说:“仁义者,自完之道也,非进取之术也。”苏秦说,假如讲求自完之道,那么,秦不会杀出淆塞,齐不会扩展到莒丘之外,楚不能杀出疏章,夏禹、商汤,周文王和武王相继代立,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改变政治,都是不可能发生的。在苏秦看来,道德只是完善自我人格的东西,对于治理国家没有意义。《战国策》还记载姚贾求仕秦国,秦王以姚贾曾经盗于梁、逐于赵,有不光彩的道德史,不想任用。姚贾反驳道:太公望和百里奚都有令人不耻的历史,但却建;功立业,名垂青史,历史证明:“明主不取其污,不听其非,察其为己用,故可以存社稷者,虽有外诽,不听;虽有高世之名,无咫尺之功者,不赏。”苏秦和姚贾的观点,都是主张道德好坏无关于国家的治理,完全不必列入人才本质的规定性之中,唯才能是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