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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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人大应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

写于2012年2-3月,是一篇研究报告中的一部分。

一、人大不能不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们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那么,人大和民主法治是什么关系呢?

人大既是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又是法治(立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施)的机关。因此,人大生为民主法治而生,活为民主法治而活,也只能为民主法治而进。民主法治就是人大的生存方式和人大的存在价值。离开了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或者也就不再是制度设计初衷意义上的人大自身,而异化为他物。人大只能用民主法治的推进证明自己的价值与生命的活力,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正是它存在的全部价值与活力之所在。总之,舍民主法治则无须人大、无需人大。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在和平建设时期,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就没有人民的一切。

民主法治建设既是人大工作的形式,也是人大工作的内容;既是人大工作的价值取向,也是人大工作的目标归宿。人大所有制度性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人大的所有制度性决议都是民主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大的所有制度性工作都是在进行民主法治建设,都是在推进民主法治进步。

这都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功能定位上,不能不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在这个问题上,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的认识是到位的,态度是积极的,工作是努力的。“人大常委会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德印同志常说的这句话,就是这种认识和态度的证明。

人大应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

二、人大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

既然人大不能不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那就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这是我们从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实践中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

当然,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在客观上要与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大进程、大形势、大格局、大环境相适应。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犯急躁病,不能急功冒进,因为欲速则不达,反而会把事情搞糟。总体上说,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是漫长的过程,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人大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可以无所作为,也应该无所作为。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能否有所作为,这就与人大的主观因素相联系了。在主观上与人大机关特别是领导机关的思想认识水平、队伍素质水平,尤其是与其所采取的工作方式相关联。在这里,第一位的是领导者的思想认识水平,第二位的是所采取的工作方式,然后才是队伍的素质能力。在既定的客观情势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上有所作为,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态度(心态)。正是这样的一种心态,使得本届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三、人大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是在具体工作中实现的

人大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逐步建立起一套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制度。这并不是空洞的说辞,而是体现在每一件的工作之中的,是在具体的制度性工作中实现的。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有一个基本提法,就是保障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的统一。所谓保障性,是指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提供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这体现在人大所从事的所有制度性工作之中,包括每一项立法工作、每一项人事任免工作、每一项监督工作和每一项决定权的行使。人大正是通过自己的每一项制度性职权的行使,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社会事业的运转具有了民主决定和依法实施的保障。所谓建设性,是指在提供民主法治保障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民主法治建设。这种建设有些是直接的、有形的,有些是间接的、无形的。前者如立法,后者如法治意识的培养。有些是即时性的,有些是历时性的。前者如一个法律法规的制定,后者如法律体系的形成。所谓实效性,是指这种保障和建设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一般来说,提供民主法治保障往往与人大的具体工作相联系,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则常常寓于前者之中,往往表现为一个沉淀积累的过程。但是,这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两位一体的,既在保障中建设,又在建设中保障。而保障和建设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又反过来加重了保障和建设的分量,加快了保障和建设的进程;而且,实效性又彰显了作为民主法治制度载体的人大制度的优势与活力。简单说,人大工作首先是提供民主法治保障的,而在提供民主法治保障的同时又进行着民主法治建设,这是一个两位一体、三者合一的过程、进程。

四、人大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还有较大空间

我们说,本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取得了较大成绩,并不等于说在这方面已经没有什么空间了。无论从整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总体进程来看,还是从北京市的民主法治发展来看,都是任重道远。就以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说,也还是任务繁重,空间很大,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在立法方面,从内容上说,社会立法、民生立法、文化立法、民权保障立法、城市转型立法等都需要加快;从程序上说,在立法机制、立法技术等方面也都还有可以创新的空间;用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结合来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课题也需要继续做下去。比如,在监督方面,备案审查的进展可以加快;执法检查的数量可以增加;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可以评估;司法监督虽然有重大进展,但仍然可以提升;从绩效人手的预算监督虽然有很大成绩,但力度仍可加大。比如,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方面,尚未破题。比如,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该有所创新。比如,本届议案工作成绩突出,但程序尚待完善。比如,建议办理工作也需要有较大提升。等等。这些工作的改进,必将进一步推进北京的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