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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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7)

早在海南建省之初,海南省委省政府在建省之初,就开始了“大部门体制”的初步探索,实行了“大交通”、“大工业”、“大农业”、“大商贸”、“大文化”、“大人事”、“大水务”等大部门别的管理体制。在1993年后的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并取消了许多非常设机构和所有的委员会,保证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真正落实和行政系统的灵活高效运转。对省、市(县)、乡(镇)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进行一定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理顺省与县(市)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和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权限,明确规定了谁为主办、谁为协办,较好地解决了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问题。在1993年的机构改革中,还加强了省级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减少了一大批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了市县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建立了乡镇政府社会化服务体系。

应当说,“小政府、大部门、大社会”的思想在当时的中国,是比较超前的创新,也赋有非常闪光的时代精神。海南后来在实践中,虽然遇到不少矛盾,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不能凭此就认为是“小政府.大部门、大社会”的理论有什么问题,有什么不妥。而更多的是需要从中国和海南的改革实践中找差距和不足。当然,由于海南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很低,社会组织缺少,政府职能定位模糊等非常复杂的原因,海南在实践“小政府、大部门、大社会”的试验进程中,也付出了不少代价。比如,因为缺乏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经历了经济的繁荣后爆发了金融危机,使海南经济遭受了打击。现在的海南领导人认识到:“小政府并不意味着权力小,恰恰相反,政府的权力更大,只是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的事情应当搞清楚,市场的事由市场自己去调节,政府应当更多地在法制建设、宏观调控等问题上多动动脑筋、多下点功夫。”

(第六章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1949年以后,党和国家在继承革命战争年代干部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当时高度计划经济的形成和高速度发展经济的形势的要求,并仿效苏联的一些做法,不断建立一些制度和措施,到1956年基本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人事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对全国的人才资源实行计划配置。将全国各行各业中以脑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以及学校、医院、文化团体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干部,由国家采取“统包统配”的方式,统一选拔、统一管理、统一使用;采取单一层级化结构,将干部分为九大类12个层级,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并实行下管二级的原则管理;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

这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对于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主要是:“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不正之风很难避免。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坚决而系统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了干部人事工作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的指导思想;确立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了老干部的离退休制度,废除领导干部的终身制;在干部任用制度上,打破传统的单一的委任制,实行委任、选任、考任、聘任等多种形式;在干部管理制度上,根据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初步形成了分类管理的思路,适当下放了干部的管理权限,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实现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服务完善,人才合理流动;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推行公开、公平、竞争等理念,逐步实现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从制定法规人手。为了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全面进行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邓小平同志有关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指示,党中央于1984年提出要搞好干部人事方面的立法工作。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组织了一批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着手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这就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前身。条例起草后,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到1986年形成第十稿。

1986年,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在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央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下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组。专题组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研究提出了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设想,按照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并将条例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此同时,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通过,写入了党的十三大报告。1988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也强调“要在改革机构的同时,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并决定组建国家人事部,负责这项工作。

1988年国家人事部成立以后,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条例的修改,并开展了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其它准备工作。为了验证条例的可行性,探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经验,经过国务院批准,从1989年开始,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进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这期间,除工资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人员分级制度等未进行外,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晋升、回避、培训等多项制度都进行了试验并转入了正常运转。1990年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从中央扩大到地方,哈尔滨和深圳两个副省级城市也相继进行了地方政府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部分群团机关也开始参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

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鼓励下,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到l993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国家人事部将一些比较成熟的单项管理制度以单行规章形式发布全国试行。试点结果表明,国家公务员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对于实现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科学管理、廉洁高效地执行公务很有成效。在试点的基础上,国家人事部等组织力量对条例进行了几十遍的修改。每次大的修改,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集中多方面的智慧。条例在不同范围征求意见,其中全国性的就有四次。此外,还进行了大量的舆论宣传和公务员知识的普及工作,并培训了一批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骨干。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进一步深化了对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认识。

1992年12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汇报,原则同意人事部的汇报提纲。1993年1月14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又听取了汇报,原则同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的内容及实施的设想。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开始全面推行,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节 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自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作风建设为保障,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围绕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制定了配套的政策法规,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内容覆盖各管理环节的法规体系,公务员队伍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十多年来,国家人事部陆续制定并出台了多项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等40多个配套法规与细则。一系列新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竞争激励、新陈代谢、职业开发、监督制约、权利保障等新的管理机制的建立,并发挥了明显作用。

二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人事部从国家行政人事改革的大局出发,要求全国从中央到地方,按着“整体推进、分步到位”的原则,展开了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特别是1998年以来,人事部按国务院部署,在转变政府职能、下放管理权力、精简行政机构人员、调整人才结构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自1993年以来,从国务院到各区县乡镇,基本上按照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设计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完成了各级政府干部向公务员的过渡。

三是公务员素质的普遍提高和结构优化。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以能力标准为依据,不断改进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坚持“凡进必考”,实行以“能”、“绩”为导向的年度考核,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开展各类公务员的培训,公务员的法律、科技、现代行政管理、市场经济等知识得到补充,依法行政、调查研究、公共服务、创新能力等有所提高。

在公务员制度开始建立和全面推开的同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也在深入发展。1995年,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各地围绕“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改革思路,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这些努力也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

2000年,中央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积累研究制定公务员法,党的十六大报告也强调指出,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法。

党中央的一第洌重要决定表明,制定公务员法既是对原有公务员条例的总结完善和立法层次的提升,更是深化和推进经济制度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需要。

在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2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分别在1994年、1998年、2003年三次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根据中央的指示,2000年,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国家公务员法起草小组”,集中力量从事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2003年以来,公务员法草案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的出台,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第三节 公务员法的创新

我国在1993年就已经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2005年《公务员法》的通过,实现了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一次历史性的跨越。与《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的创新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公务员的定义和范围。《条例》所定义的“国家公务员”,仅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范围较窄。《公务员法》以“公务员”取代“国家公务员”的提法,并大大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在我国,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包括7大系统的工作人员,即(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5)国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6)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公务员法》界定的“公务员”与《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

已不可同日而语。“国家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系统,是与“法官”、“检察官”

等并列的一个概念;而“公务员”是一个覆盖面非常广的概念,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含党的机关、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已接近于传统的“国家干部”,仅将国家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历来自成一体的军队干部排除在外,在这个意义上,差不多可以说《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法。

重新定义并扩大公务员的范围,是《公务员法》相对于《条例》最大和最引人瞩目的变化之一,同时,《公务员法》所界定的公务员范围也反映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鲜明特色。

第二,关于职位分类原则。在公务员管理上长期存在“通才说”和“专才说”

两种理念,“通才说”强调公务员知识和能力的通用性,不重视特定公务员职位所要求的特定条件和技能。“专才说”则注重公务员不同职位之间的差异对公务员的不同要求。与“通才说”相对应的是公务员“品位分类”的管理模式,而与“专才说”

相对应的则是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管理模式。随着国家事务专业化程度的不同加深,品位分类的管理模式总体上已为职位分类的管理模式所取代或者说已经融合到职位分类的管理模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