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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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政府机构配套改革 (21)

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具体来说需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借鉴企业的治理模式。原则上,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日常负责制度。理事会可由行使所有者权利或行使政策制定者职能的政府部门任命,也可包括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管理者的任命和解职由理事会决定。二是建立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主要是取消行政级别和管理者的干部身份,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一方面要改革分配制度,具体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由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要和实力来确定,不再由国家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强约束机制。事业单位的约束机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建立:第一种途径是事业单位和公众在市场上的互动。公众通过在相互竞争的服务提供者中进行选择以及通过参与服务提供的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事业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第二种途径是政府对事业单位实行监管。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建立并有效实施绩效管理制度,可以达到良好的约束效果。

四、做好保障工作,为改革的深入扫清障碍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众多社会事业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应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必须审慎协调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

其中养老保险由于涉及人多,基金筹集和支付量大,更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改革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2006年深圳市在改革过程中就专门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的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待遇按原标准计发,确保退休员工待遇不因单位变化而受影响;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选择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办法,其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和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转企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通过参加企业年金的方式,提高未来退休待遇;对自愿辞职自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偿等。

另外,未聘人员的就业、补偿和安置问题,人员流动特别是流向企业后社会保障制度的连续与衔接问题、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和产权安排等问题也都必须妥善解决。

总之,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五、处理好事业单位与市场职能、政府责任的关系

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政府职能越位,二是市场化过度。从总体上看,目前仍有大量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行为换取收入、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机构也列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大量该市场化的领域没市场化,政府机构充斥其中。另外,也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市场化过度的倾向,有些带有公益性的机构在实施了企业化转制或企业化运行后,放弃了本身应当具有的公益目标,而将赢利作为唯一目标。有些机构甚至以损害社会公益目标为手段获取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我们要处理好事业单位与市场职能、政府责任的关系。市场和政府的缺陷,需要事业单位来弥补,但有时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也会出现志愿失灵,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环境对事业单位活动进行政策指导。

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一方面要放开,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的积极介入;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类似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带有公益性、公共性的事业必须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不能借改革为由“卸包袱”,把它们全部推给市场。应该借事业单位改革之机,建立一种以事业单位为载体的公共服务体系,使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相互之间互动交流,相互监督,弥补各自缺陷,进入良性循环发展过程。

过去5年中,中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通过改革,逐步改变了按照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逐步淡化了身份,强化了岗位,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调动了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但是也要看到,中国事业单位数量庞大,涉及面广,改革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如“落聘人员如何安置?如何保证改革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都不仅关系着事业单位改革自身,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事业单位改革仍将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第五章 中国改革示范区的行政体制改革

(第五章 中国改革示范区的行政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生事物,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象征。无论是改革开放初期设立的经济特区,还是后来崛起的经济开发区和新设立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它们在行政体制的探索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在全国起到了重要的示范效应。

(第一节 综合示范区行政体制改革综述

一、中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随后不久,中共广东省委于1979年1月首次提出在广东创办经济特区的设想。同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听取广东的汇报后明确指出:“可以划出一块地方,叫做特区。陕甘宁就是特区嘛。中央没有钱,要你们自己搞,杀出一条血路来。”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79年7月15日发出通知,同意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四市,试办出口特区。后来邓小平提议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1980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宣告了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设立。随后,厦门经济特区也宣告设立。

1984年1月,邓小平先后视察了深圳、珠海、厦门经济特区。在目睹了经济特区取得的巨大成就后,邓小平感到由衷的高兴,并指出,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回京后,他在同中央几位领导同志谈话时进一步指出:特区是一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从特区可以引进技术,获得知识,学到管理,管理也是知识。特区成为开放的基地,不仅在经济方面、培养人才方面使我们得到好处,而且会扩大我国的对外影响。

提出要增加对外开放城市的问题。1984年5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召开部分沿海城市座谈会,决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与此同时,中央还先后决定厦门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和汕头经济特区扩大特区面积:厦门由2.5平方公里扩大到厦门全岛;珠海由6. 81平方公里扩大到121平方公里;汕头由1.6平方公里扩大到52.6平方公里。

1985年年初,中央又决定开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这是扩大对外开放、加速沿海经济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从而使“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步推进的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1988年4月,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海南建省,并同时成为经济特区。早在1987年6月12日,邓小平会见南斯拉夫客人时就指出,我们正在搞一个更大的特区,这就是海南岛经济特区。海南岛和台湾的面积差不多,那里有许多资源,有富铁矿,有石油、天然气,还有橡胶和别的热带和亚热带作物。海南岛发展起来是很了不起的。

中国经济开发区的建立与发展,是从1984年中央决定开放沿海14个城市起步的。在当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中,对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性质、方向、发展战略等都做了详细表述。指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引进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集中地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科研机构,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设计,开发新技术,研制高档产品,增加出口创汇,向内地提供新型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传播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有的开发区还可以发展成国际转口贸易的基地。”按照《纪要》的要求,各开放城市积极筹措,到1985年年初,国务院批准了在大连、秦皇岛、宁波、青岛、烟台、湛江、广州、天津、南通、连云港、福州开办1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6年,国务院又批准上海建立虹桥、闵行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党的十三大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掀起新的高潮。再加上国家“863计划”和“星火计划”的实施,经济开发区也由原来单一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展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台商投资区等多层次、多类型,从而丰富了经济开发区的形式和内容,促进了与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88年,国家先后批准建立了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1989年,国务院又批准福建省建立了第一个专门为台商投资的经济开发区,为台商来大陆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与此同时,一些经济开发区为了积极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开始试办保税区。继天津保税仓库、深圳沙头角保税工业区创建之后,1990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批准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发开放规划的同时,批准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的经济开发区建设进入全面快速发展的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各类经济开发区的数量有了大幅度增加,开发区的分布由沿海向沿边、内地扩展;一些省市也相继批准建立了一批经济开发区。具体发展过程是:1991年国务院批准在一些沿海城市和内地大、中城市又设置了27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颁布了48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正式批准建立天津港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和沙头角保税区;1992年国务院批准温州、昆明、营口、威海以及福建的融桥、东山等6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福州、宁波、青岛、汕头9个保税区;1992年3月、6月、7月,国务院分三批宣布开放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等省区的13个边境口岸城市,并决定在黑河、绥芬河、珲春、丹东、满洲里、伊宁、塔城、博乐、凭祥、东兴、瑞丽、畹町、河口等13个边境口岸城市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在满洲里中俄边境开设边民互市贸易区;1993年,国务院又批准了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重庆、杭州、芜湖7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25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十五”期末,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了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国家级工业园区。截至2008年4月,全国共有55个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开展以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资源要素市场化、社会领域改革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深圳经济特区也开展了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转变经济运行方式,着力改变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要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把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结合起来,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全国改革起示范作用。

天津滨海新区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2006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的开发开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

2007年6月,重庆市、成都市被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自此,中国的东、南、西、北四个地区,就各自拥有了一块综合改革的试验田。成渝两地改革重点为城乡统筹,就是要求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整体统一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加以解决,共同繁荣。

2007年12月,批准武汉城市圈(以武汉为圆心,包括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等周边8个城市)和长沙、株洲、湘潭(简称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一、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主要成就

从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创办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以来,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现代化进程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经济特区的主要成就

1.实现了超常规发展的目标

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之所以果断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其中一个重要意图就是要通过创办特区找到一条高速发展经济的路子。经过近30年的实践,无论是创办较早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还是后来的海南经济特区,都实现了经济的超常规发展。以深圳为例,设立经济特区前,深圳不过是一个边陲小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1.9亿元。经过近30年发展,深圳不仅变为一个拥有300多万人口的国际大都市,而且各项社会经济指标均处于全国特大城市前列,综合经济实力已跃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五位。据资料显示,2007年深圳国内生产总值将达6738亿元,增长14. 5%,深圳每平方公里土地产出GDP3.45亿元,继续实现了超常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