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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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政府机构配套改革 (23)

在此基础上,精简机构和人员。为了做到精干、高效,海南在全国率先实行省直接领导市、县的地方行政体制,在省直机构中取消了具有管理厅、局职能的“委”、“办”等机构。1993年后,逐步将省政府原有的18个政企合一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为经济实体。

为了更好地发挥“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功能,海南省还一方面改革行政管理方式,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注重培育市场体系,建立“小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大立法力度,改革税收征管办法,改革企业法人登记制度等;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大社会”的自主、自治和自我管理功能。如确认和保证企业的自主权;群众团体由原来的政府兴办改为由社会兴办,将省总工会、团省委等7个群众团体推向社会;将政府行业经济主管部门和事业行政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实行事业单位自我管理;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发挥大社会的自我管理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果说海南经济特区在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那么作为中国经济特区“领头羊”的深圳经济特区,在探索新的行政管理模式方面,更是引人注目。

深圳从1981年以来,已先后进行过5次大的机构改革。1982年第一次机构改革,主要围绕简政放权、简化政务、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等,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撤并了10多个专业主管局和20多个行政单位.市级行政管理机构由原来的65个减少为18个,人员由2 200多人,缩减为800多人,减少60%多。1984年,为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他们在第二次机构改革中,通过加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设立“四委五办”,提高了政府运转的效率。1986年,为了减少行政层次,他们在第三次机构改革中,将原来的市、委办、局三级管理体制,改为市、委办局二级,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1988年,为了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理顺关系,他们在第四次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市委部门中与政府职能重复的机构,强化了政府管理的功能。

1992年,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他们在第五次机构改革中,通过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使行政行为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和廉洁高效的方向发展。党的十五大后,深圳特区进一步解放思想,遵循“小政府、大社会,少审批、多服务,高效率,法制化”的改革思路,以及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准备对政府机构进一步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功能齐全、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步伐。

如果说深圳的5次机构改革为探索特区“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那么,海南经济特区在建省伊始就确定的“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则为后来的不断完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在机构改革中,海南进一步拓宽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内涵。他们提出,“小政府、大社会”体制,“小政府”要“小”,必须转变职能,下放权力;“大社会”要“大”,必须是市场要大,企业要大。按照这样的思路,海南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紧紧从海南的实际出发,把属于企业的各项权力坚决下放给企业,减少中间环节和具体审批事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经过改革,海南省政府撤销了纺织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等9个专业经济部门,还改组了一批政府管理部门,从而建立起只包括32个工作机构的富有经济特区管理特色的行政体制。

在探索新管理模式的实践中,汕头经济特区也颇具特色。在机构改革中,汕头经济特区按照“特区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的原则,围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一个为投资者提供方便服务的、高效率的办事机构,以保证党和国家有关特区的法例、规章的有效实施和特区经济活动的健康开展。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他们大胆跳出原有行政体制的旧框框,进行改革,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将职能相近、业务交叉的部门合并,简化办事环节和审批程序。例如设置特区经济发展局,统管特区的内经、外贸、内贸工作以及引进、审批管理等职能;设置特区规划建设局,统管特区的规划、设计、城建、环卫等工作。做到凡涉及这方面的有关事务,进一个门就可以解决问题。其次,对那些与对外关系不密切的机构,尽可能加以精简,少设立门户。例如管委会办公室,除承担正常的公务管理外,还承担外事办、侨务办、口岸办等机构的职能。最后,精干人员编制。如配备行政机构领导班子时,一般只设一正一副,绝不设置挂名不干实事的副职;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绝不因人设事等。

经济特区追求“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说到底是一种建立和完善大系统管理体系的探索,它强调的是政府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比如,深圳特区经过5次机构改革,最终形成了8大管理系统:承担公路、城市公共交通、水运、铁路、民航和邮电通讯管理行政职能的运输管理系统(运输局);承担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城市建设系统(城建局);承担市政道路、环卫、排水、园林、绿化等一体化管理的城市管理系统(城管局);承担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四位一体的大文化管理系统(文化局);承担轻工、纺织、化工、机械、电子、能源等多项专业职能管理的大工业发展系统(经济发展局),以及全市大商贸、大农业等管理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大系统管理体系,不仅机构精简了,结构优化了,而且使政府对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管理步入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使行政体制实现了低效率向高效率的转变,运行机制实现了由“外牵制”向“内协调”的转变。

(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体系

在特区,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这是直接关系到特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创建经济特区之初,特区政府就明确提出,政府的最主要职责就是对市场进行引导,从而使特区企业在政策导向下,拓展海内外业务,实现市场国际化,使特区建设协调、稳步地发展。为此,他们在确定特区政府的职能时,普遍把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实施有效的监督、强化综合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等,作为政府最主要的职责。

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特区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成为各经济特区探索的重点,并在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这方面的内容异常丰富,各特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综合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制定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战略,使计划的综合管理功能向宏观调控职能转变

这些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国土开发和利用、人口发展以及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等。通过这些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可以使特区的发展沿着总体规划的目标运行,保持合理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还可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达到宏观控制的目的。比如深圳特区,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了《深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深圳社会经济规划大纲》、《深圳经济特区总体规划》

等,从而对特区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2.制定政策和法规,尽量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减少直接干预主要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特区的建设与发展,是特区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特区行政管理跳出旧体制的一个重要标志。十几年来,各特区为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不仅加强了制定政府自身管理行为的法规和政策,而且还高度重视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如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社会行为规范的法规和政策等。深圳特区自1992年获得立法权以来,所制定的法规不仅直接规定了部分政府部门的机构、职能、工作程序以及行政监督、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而且涵盖经济法、社会法、商法、民法范畴,从而使政府在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中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规范政府以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法规、规章体系。这些立法,为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3.培育市场主体,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宏观调控体系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

而市场的成熟与否,又是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状况直接相联系的。因此,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就成为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为了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各经济特区把政府撤出微观经济活动,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尽管各经济特区的具体做法不完全相同,但都进行了一系列大胆的探索。比如,海南经济特区建立后,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逐步取消了国有企业原来的行政级别,建立了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制度;1992年,又率先改革了传统的企业注册办法,大大简化了新建企业申请登记的程序。这些举措,不仅对培育市场主体,促进企业的自我发展极为有利,而且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也具有重要意义。而深圳经济特区为了使政府退出微观经济活动,第一步是削减政府部门管理微观事务的权限,随后又取消了企业的行政级别,弱化审批权限,最后又推行了企业无行政主管的改革。通过先易后难、步步深入的改革,一方面促使政府退出微观经济活动,为其实现对全行业、全社会的宏观、间接管理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抽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维护市场的公共秩序,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职责分开的目的。

4.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管理好国有资产,这几乎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特别对国有企业比重大、数量多、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探索国有资产有效管理、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这方面,深圳经济特区整整用了10年时间,取得了重大突破,并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

早在1987年,深圳特区围绕解决政企分开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两个关键问题,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独立的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即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产权所有者双重身份带来的矛盾。1992~1993年,深圳特区又先后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作为其办事机构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逐步将市投资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市国资办,从而初步实现了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与资本经营运行职能的分离。至此,深圳已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层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三个层次的具体分工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授权的、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对全市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直接行使对市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市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国家直接行使“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通过投资、控股、参股、资产重组等资本经营产权运作,管理、监督、组建国有企业,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市属各类国有企业与资产经营公司不是行政上下级关系,而是企业法人与国家出资者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与下属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授权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与国有资产三个层次管理方式相配套,深圳特区还大刀阔斧地改变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方式,除前面提到的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外,还按照国际通用的市场化指标重新划分企业。具体做法是,按照资产、利税、销售三大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三类九等,并实行类别等级的浮动制,与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待遇直接挂钩,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

(三)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取决于政府的有效管理;而政府的有效管理,如果离开政府管理人员良好的素质,以及为实现管理队伍整体优化所提供的制度保证,都是不可想象的。

各经济特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1.推行公务员制度以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早在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在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推行了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随后又率先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厂长(经理)聘任制和选聘制,并将之推广到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部门。从1983年起,蛇口工业区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由全体干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1986年,深圳市政府先后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了一批局级领导干部,并同时开始试行各级干部的聘任制。

与此同时,各经济特区还对干部的调配、考核等进行了改革。深圳在中央和各省市的大力支持下,从1982年起曾连续4年派出工作组,到一些大城市招聘干部。4年共吸收2.7万多人到特区工作,相当于建特区前深圳干部总数的4倍多,形成了以公开招聘、招考为主,自荐、推荐为辅的多样化调配制度。在此期间,厦门、珠海、汕头,以及后来建省的海南,也对干部的调配、考核制度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起一套新的规章制度,从而保证了特区建设中对人才的需求。

在改革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方面,各经济特区还在干部管理体制、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干部管理体制方面,各特区按照党政职能分开、政企分开和管人与管事紧密结合的原则,由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起党、政、企、事业、群团等不同的分类管理制度,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培训方面,主要是适应外向型经济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干部开展大规模培训。仅深圳在建特区的前10年间,各类培训机构共开办培训班多达3 000多次,培训各类人员20多万人,其中培训外向型经济人才达6 000多人。

2.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