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国学与巴蜀哲学研究
4112800000001

第1章 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政治学说(1)

德治理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价值的思想成分,它在中国历史上曾产生过积极的影响。这一理论是儒家的一贯政治主张,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两位大家的发展,在先秦就确立了它的基本内涵。而西汉大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之说,则综合性地吸收了孔、孟、荀的德治理论,对先秦儒家的德治理论作了总结,在儒学德治学说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孔子、孟子、荀子的德治学说

任何理论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总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能够建立德治学说,就是以周人,尤其是春秋时期的重德观念为基础的。虽然“德”字已经出现在甲骨文中,但夏、商两代的统治者相信天命、鬼神,还没有产生重德观念。而自视得到天命庇佑的夏、商两代灭亡的无情事实,使周人认识到天命是以德为转移的,从而在中国文化史上首次提出了重德的观念。尽管周人也讲天命,但又讲天命靡常,只有敬德才可保有天命,实际上是把德看成比天命更重要的东西。周人的重德思想是儒家德治学说的理论渊源。

周人的重德观念在春秋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当时一些开明的思想家如子产、晏婴、宫之奇、祭公谋父、司马侯、众仲等人,都从不同角度对德的重要性作出了深刻的论说。他们认为德是政治的生命所在,天险、珍宝、权势较之于德都是次要的,历史上周人的先人是依靠德的作用,才取得天下的;今天也只有发挥德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才可以在列国的竞争中取胜,成就霸业。但是,春秋时期人们的重德是以合于礼为前提的,因此,德受到礼的制约,理论的发展水平决定了还不可能产生出独立的德治学说。然而,春秋时期德观念的发展,使德观念已经不再依附天命,而是一个较为独立的道德观念了(参见拙著《春秋时期的德观念》,载台湾《孔孟月刊》第35卷9期。),为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德治学说的产生作好了直接准备。

孔子的思想虽然重视礼,但以仁为中心。礼主要是外在的规范,仁则是内在的精神道德范畴。正是有了仁的核心地位,孔子才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也才有其德治学说的成立。他提出,德治是较刑政更为根本的统治原则:“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一个高明的统治者根本用不着刑杀,而只需用道德来教化就可以了。所以,“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一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而德最重要的是孝悌,因此他认为孝悌是为人之本。在食、兵、信三者之间,最重要的是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同上。)。但是,他又主张给予人民一定的衣食保障,认为被统治者有了一定的生活资料,君王自然就不愁不足:“百姓足,君孰与不足?”(同上。)在他看来,德治的实行依靠的是以君王为首的统治者,以君王为首的统治者首先应该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必须是爱人的仁者,才可以实现德治,所以,他很强调以君王为首的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同上。)并把“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作为德治的最高境界。在讲德治时,孔子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刑罚的作用,《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孔子曾评价郑国的子大叔攻杀萑苻之盗一事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可见,孔子的德治是以刑罚为其补充的。

孟子从孔子德治学说重视人的道德精神的方向,建立起了讲求仁政的德治理论。他的这一理论以其人性论作为出发点,认为人皆有天生的不忍人之心,人君若能将这一不忍人之心施之于政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就可望仁政的实现。他还提出井田制、制民之产等一些具体措施,主张让人民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物质资料,能够供养父母妻子,在丰年有较为宽裕的生活,在凶年也可以免于死亡。他的仁政说对人民有较多的关注,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而对残害人民的帝王,如桀、纣则视为众叛亲离的“一夫”(《孟子·梁惠王下》。),则应该予以无情的诛灭。孟子的仁政说还反对以力服人,主张以德服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下》。)。以德服人就是用仁义去教化人民,而不是用刑罚镇压,也不是用利去诱惑,因为“上下交征利而国危”(《孟子·梁惠王上》。)。

荀子以人性为恶,认为这是社会动乱的根源所在,而要矫正恶性,必须依靠圣王的礼义教化。从此出发,他从重视礼义、王教的方向发展了孔子的德治学说。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也。”(《荀子·大略》。)认为礼是人君为政的根本,只有依靠礼,社会上不同阶层的人才能各得其“分”,使社会得到治理。以至他说:“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国之本一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荀子·议兵》。)把礼视为一切社会成就的根本所在。而礼的实行又离不开君主,故他又说:“君子者,治之原一也。”(《荀子·君道》。)并将君主视为可以与天地相参,为万物之总,民之父母的人物。由于荀子的礼主要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因此,他的礼治虽然主要是对孔子德治学说的发展,但又有与法相通的一面。

二、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说

在儒学发展史上,董仲舒的儒学带有综合先秦儒学,并吸取阴阳五行、法家、道家之说的特点;西汉又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时代,不同于春秋战国的列国纷争,因此,董仲舒在先秦儒家的德治理论基础上创立的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就更具丰富的内容与独特的时代特点。其后儒家的德治学说基本上未能超越他的这一理论,因此,他的德主刑辅之说在儒家德治学说中最具代表性。

孔子讲德治未谈及人性的根据,孟子、荀子言德治虽讲到人性的依据,却没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而董仲舒首次给德治理论提供了直接的哲学根据。他的哲学以天为最高范畴,认为天对人具有决定的意义,人世间的一切都是天所主宰的,并且一一与天相应,他称之为天人合一、人副天数。而他说的天既是有阴阳二气、风雨寒热、四季变化的自然物,又是具有意志、道德的至上神。他认为,德主刑辅的德治理论就是由天所决定的。“阴,刑气也;阳,德气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阴阳二气不仅是物质的二气,同时又有刑德二种属性。然而,由天意所决定,阴阳二气不是平行地发生作用,它们有主从之分。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与之相应,与阳相关的义项都为尊、为贵,与阴相关的义项都为卑、为贱,都有主次之别。

具体到德刑关系上,就形成了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说。他的德主刑辅说包含如下主要规定:

第一,任德不任刑。他说:“阳之出也,常悬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悬于后而守空处。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也。”(《春秋繁露·基义》。)

第二,厚德简刑。他说:“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同上。)

第三,德贵刑下。董仲舒说:“故德为贵,而威武为下,此天下所以永全也。”(《春秋繁露·服制象》。)

第四,德为经,刑为权。他说:“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小刑之意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在刑德关系上,德为经,刑为权,“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依据这种经权关系,就应该显德隐刑、前德后刑、大德小刑。

第五,刑不能单独成政,只有在先之以德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他说:“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政,必有春秋夏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故曰:先之以博爱,教之以仁也。”(《春秋繁露·仁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