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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3)

19.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不满意,怎么办?

【问题】甲酒厂于2001年2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一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7日核准了其注册申请。甲酒厂在取得商标注册后,对商标的图形不满意,想改变商标图形。请问:对已注册商标不满意,怎么办?

【解答】可以重新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在本案中,甲酒厂应当另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提出商标变更注册申请。如果甲未向商标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而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2、44条

20.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需要提交什么文件?有什么注意事项?

【问题】某服装厂享有“华依”和“HUAYI”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2002年11月,该服装厂搬迁至新址,并将厂名改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请问:该商标注册人办理什么手续才能继续合法、完整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注册人应该在一份变更申请书中办理两个商标的注册事项变更还是分开办理?

【解答】该商标注册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事宜,并应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中写明的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必须和《商标注册证》一致,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应与证明文件上核准使用的名义一致。(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包括《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证明》,并予公告。在使用中,商标注册人应将原《商标注册证》和变更证明一起使用,商标局不再制发新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另外需要注意,在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时,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

21.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者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问题】2002年8月,甲服装厂取得一个注册商标。2003年6月,陈某生产、加工了一批服装,并在服装上使用了甲的注册商标。在陈某描述了自己使用甲厂商标的服装一定畅销的前景后,方某主动提出为陈某生产的服装提供存放的地方,并应陈某的要求将这批服装运输到陈某指定的场所,就其为陈某提供的仓储和运输劳务收取了500元费用。请问: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解答】方某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了甲厂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方某在明知陈某生产的服装冒充的甲服装厂的注册商标,但仍主动为其提供存放地点,并帮其运输,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方某应承担侵犯甲服装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22.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宣传是否侵权?

【问题】成都市皇城老妈餐饮娱乐公司分别于1994年10月、1996年6月、1997年7月在商标局注册了“皇城老妈”(图文组合)、“皇”(图形)、“城老妈”(美术字体)商标。以上注册商标先后于1997年10月28日及1999年10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002年2月分别注册了“老妈”(美术字体)、“皇城老妈”(美术字体)商标。“皇城老妈”(图文组合)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2001年6月6日,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成立,经营范图为火锅。皇蓉老妈火锅店开业后,在其店面外悬挂了一大型广告灯箱,该灯箱对其“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的企业名称进行了简化使用,凸现了“皇蓉老妈”的字号。经对比,皇蓉老妈火锅店字号中的“皇”、“老”、“妈”几字与“皇城老妈”(美术字体)注册商标的字体完全相同。请问: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解答】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2002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因为从皇蓉老妈火锅店使用的字号本身来看,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最具显著性的“皇城老妈”只有一字之差;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皇城老妈”(美术字体)商标相比,两者的字体一致,据此可以认定“皇蓉老妈”字号与这两个商标近似。从经营范围看,皇蓉老妈火锅店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均从事餐饮业;从构成混淆的可能性看,由于两者的经营范围相同,“皇蓉老妈”字号又与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故在普通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此,皇蓉老妈火锅店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23.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问题】2000年,X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指定使用于新型通讯产品“Anly”商标专用权。2001年Y国际有限公司未经过X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在中国销售“Anly”牌通讯设备,总销售额150000元,获利30000元。X科技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国际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请问:在本案中该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解答】本案中,可以通过侵权人的所获利润计算确定赔偿额,计30000元。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以上两种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原则中,商标专用权人的损失和合理开支、侵权人的获益的具体数额,有赖于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因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为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时,留有很大的余地。

《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法定赔偿原则。

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在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规定的,是对一般赔偿原则的补充。按照法定赔偿原则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无法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

(3)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

(4)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在难以准确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试行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1)侵犯发明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多次侵权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人,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

(2)侵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侵权行为人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5000元至15万元。

(3)以正常许可使用费2至3倍的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15、16条

24.“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哪些费用?

【问题】1999年,由上海风神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战警”的电子玩具投入市场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2001年底,风神公司发现在市场上出现了由无锡楚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战警”牌电子玩具。由于该产品质量低劣,造成产品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战警”在市场上的销量,由此给上海风神有限公司造成损失30万元。为了进一步掌握楚天公司的侵权事实,风神公司派出人员到无锡和各销售地调查取证,先后花去费用10000元。2002年3月,上海风神有限公司起诉无锡楚天科技公司侵权。要求楚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1万元。请问:上海风神公司的赔偿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答】上海风神有限公司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的赔偿额应当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在本案中,楚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额由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30万)和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10000元)用两部分组成,共31万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25.驰名商标的申请认定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请问:驰名商标的申请认定应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解答】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以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26.何谓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