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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4)

【问题】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请问:在法律上,对商业秘密如何定义?

【解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对商业秘密所下的定义“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7.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问题】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多种多样,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必须了解这些途径。请问: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哪些途径?

【解答】商业秘密的泄露主要有以下这些途径:

(1)企业职工保密观念淡薄

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因此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职工保密意识不强,过失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接待参观泄露商业秘密

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没有做到内外有别或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地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

(3)保密手段不强

现在许多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处于比较松散状态,而一旦因泄密造成了损失,才痛心疾首,亡羊补牢。其实在企业平时的管理中,很多的保密文件不注重保护,到处零散堆放,甚至泄密都不知道追究谁的责任。企业大吃大喝不心疼,而增添一些保险柜却不舍得。

(4)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或称跳槽)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聘用单位服务,与原企业竞争,构成对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

(5)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干部、工程师、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进行有偿服务,会造成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6)离退休职工被另一个单位聘用泄露商业秘密

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和单位聘用,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从中牟取私利。

(7)展览会上泄密

企业参加产品展览推销会,把自己最新的产品推向市场,并尽可能让参会人员了解自己产品的优良性或者独特性。孰不知,对手企业的商业间谍正扮成客商与你套近乎,并趁机了解产品的机密。一旦保密意识不强,就有可能被对手得手。

(8)销售人员泄密

销售人员与经销商打交道,总是尽力推销自己的产品,甚至专门制作了精美详细的产品介绍,并尽力回答客户的一些问题。如果保密措施不强,产品在关键部位上没有作保密防护处理,就有可能被客户通过反向工程进行化解,使产品原理在行家眼里早已心知肚明。

(9)注重其他活动泄密

有的企业在领导视察,或者专家考察时,总是把他们请进自己的关键部门去参观,觉得自己就这点能够拿出来的东西,也为自己增添些光彩。虽然这些领导或专家都是好的,但也不排除混在里面的商业间谍。

(10)为了私利泄露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故意泄露本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28.怎样加强员工流动的保密措施?

【问题】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是十分重要的,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企业商业秘密60%以上是由员工泄露的,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请问:怎样加强员工流动的保密措施?

【解答】加强员工流动的保密措施应做到以下几点:

(1)员工训练及离职处理

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厂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外,还告知应维护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2)重视外销人员管理

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提高警惕性。安全问题是每个外销人员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3)制定反诱因条款

公司制定反诱因条款,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29.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有哪几种?

【问题】要保护好商业秘密,权利人还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请问: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有哪几种?

【解答】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包含以下几种:

(1)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

(2)建立管理机制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在管理商业秘密时,把商业秘密按照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级,保密期限定为短期(三至五年),长期(二十年)和永久。也可以按照对商业秘密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的多少来标定商业秘密的“含金量”。如定AAA级为百万元以上的;AA级为50万元以上;A级为10万元以上。

(3)分级分层次管理

将总的产品的生产程序、工艺流程划分为多级。根据每一级的重要程度,分层次、分车间限定知悉人员。越是关键和重要的部分,知悉的人员应该越少。分层次负责,使之只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情况。对于重要部位,实行相对封闭式的分区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本岗人员凭证出入。

(4)化整为零保护

对于一些影响大的关键技术资料、数据、配方等进行分解,使掌握关键技术资料、数据配方等的人员只知道自己的一小部分,总体情况只掌握在极个别人手中,只有经过组合、合成才能起作用。同样,一些关键技术数据、配方资料等一些文字的材料,也可化整为零,只有合在一起才能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这样,即使偶有不慎,也不会整体被泄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30.网络环境中如何防止网络泄密?

【问题】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其每一位员工都敬业、忠诚,若不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极易出现有些员工粗心大意导致失密;有些员工缺乏商业秘密的相关知识而在无意中泄密;有些员工由于经不住种种诱惑而恶意出卖商业秘密等情况,造成难以预计的后果。请问:网络环境中如何防止网络泄密?

【解答】网络环境中防止网络泄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将网络保密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内容

将计算机保密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内容,是保证商业秘密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增强他们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感;要关心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加大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员工有归宿感,从而一心一意为企业服务;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并将计算机保密管理列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强化保密责任;要与相关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合同,使恶意泄密者和窃密者因此得到的利益远远小于可能遭受的损失,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2)防止商业秘密网络泄漏的主要措施

①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每个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密级的档案资料。

②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不能给窃密者造成机会。

③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具体作法是:对于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就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宣布,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的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电子邮件等,并定期不断进行此种规定的宣传教育,以阻却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也为使今后实施监视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思想准备的员工的不满。因为,监视可能涉及到员工的隐私问题,如无明示约定或让员工毫无准备,不但会使他们处于尴尬地位,还会引起一些法律上的后果。

④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

⑤利用合同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企业等对内对外都可以采用合同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接触到秘密的人员负有保护秘密的履约义务。

此外在计算机安全上,还有一些对防止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技术措施,同时这些措施对计算机网络入侵、破坏类型的犯罪。侵权都有一定的效果,也是当前经常使用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31.如何计算商业秘密的损失?

【问题】正确认定权利人损失的数额,将成为确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请问:如何计算商业秘密的损失?

【解答】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在考虑权利人的损失时,首先应当考察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如同期市场收入的减少额、合理转让的必需费用等;其次,还得考虑其非物质性损失,如对权利人名誉、荣誉的损害以及竞争优势的削弱等。在考虑竞争优势的损失时,应考虑开发成本、现实的优势和未来的优势等。这些因素尽管不可能精算,但一般是可予估算的。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被告人因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实际取得的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额,并据此量刑和向权利人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实际规定了两种赔偿计算方法:首先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其次,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另外,还规定不管以哪种方法计算,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都应该计算进去。

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实质上是对损害赔偿的一种推定,因而可以简称为推定赔偿额。因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主要是存在着竞争关系,侵权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的利润当然可以理解为挤占被侵权人市场份额的结果,侵权行为人的所得就是被侵权人的损失。

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实践来看,计算实际损失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计算利润则是比较容易的,所以后一种方法更可行。但有此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实际中常有利润低于或远低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此时仅以侵权人利润计算赔偿额显然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应合理考虑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