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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2)

第三,请求鉴定的医学会的确定。如果医疗纠纷只涉及一家医院,那就可以直接向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申请鉴定。但如果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缴纳。《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第1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4条。

103.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哪些申请?

【问题】贾某因为医疗纠纷向某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却因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被拒绝受理。请问: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哪些申请?

【解答】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第14条的规定,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包括标题、申请人、受理申请的单位、正文、申请人签名、附件等内容。

(2)有关证据、证据来源、证据情况。这些证据主要有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第14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

104.病人及亲属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怎么办?

【问题】病人陈某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判定医院的医务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便要求当地医学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病人陈某及其亲属不服。请问:病人及亲属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怎么办?

【解答】依照《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病人及亲属可以选择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还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如果病人及亲属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小组的组成或者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反映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

病人及亲属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满,同时对再次鉴定也无充分的信心,即对医疗事故鉴定失去信心时,或者由于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而无法申请再次鉴定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5.病人及亲属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小组的最终鉴定结论不公正,怎么办?

【问题】经由首次和再次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是比较公正的。但是,因为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结论不能百分百正确与公正,病人及其亲属难免对其结论不服。请问:一旦病人及其亲属仍然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小组的最终结论不公正,怎么办?

【解答】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外乎两种方法:其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请求处理。其二,向人民法院起诉,让司法因素介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来,以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加公正。只不过病人及亲属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启动了司法程序,从起诉到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到执行,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病人及亲属应当做好这方面的心理准备。

106.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问题】患者肖某由于诊断中一些事情与医院发生纠纷,面对纠纷不知如何解决。请问: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解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自愿选择。

(1)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申请行政调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

(3)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患关系,首先是一种民事关系,如果患者因为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理应有权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7.如果因输血、输液产生了医疗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问题】患者李某在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输液而发生了医疗事故,但当时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以保存证据,以致于后来与医院交涉时处于两难的境地。请问:如果因输血、输液发生了医疗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应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解答】如果是由于输血、输液等环节产生医疗事故纠纷,那么患者和家属首要的问题是应当及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封存有关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这里所谓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主要是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这是因为血液本身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了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

108.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同,怎么办?

【问题】患者陈某因病到瑞恩诊所就医,经治疗后病情更加严重,后经北淮医院手术抢救脱险,但已造成残疾。后来,B市A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作出鉴定:因缺乏病理切片检查和腹液有关检验等确切依据,无法做出是否是医疗事故的结论。于是陈某又向A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委员会做出了“陈某并发直肠阴道瘦、直肠狭窄只能以人工肛门排便,严重残疾、功能障碍,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的结论。但是,瑞恩诊所不服,又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员会做出了“由于资料不全,无法对陈某医疗事件进行鉴定,故不予受理”的通知。请问:在本案中,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