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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1)

家庭本应该是亲情的天堂,但是在利益面前,有时亲情竟显得那样弱不禁风;为了财产继承,手足之间无视血脉相连,不惜制造伪证;离婚的间隙,多年夫妻情义荡然无存,为了财产的分割有利于自己,也玩弄起“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伎俩。

人们经常发出一种感慨:这到底是怎么了?现代婚姻怎会如此脆弱?这样的感慨是有感而发,现实生活中有着太多的暴力、私欲和诱惑在不断地挑战着婚姻与家庭。造成婚姻与家庭如此脆弱的原因是多方的,单纯依靠道德的否定、依靠伦理的约束、依靠善良的同情,显然都不足以让这扭曲的社会现实走向有序。重要的是需要法律的调整,需要善良的人们用法律这个武器维护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正当权利。

116.结婚之前怎样去了解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

【问题】李某在结婚后,经常受到丈夫段某的虐待,她非常懊悔自己当初怎么选择了这样一个丈夫。请问:结婚之前怎样去了解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

【解答】未婚青年在结婚之前应做一些事先的判断和预防工作。首先,需要判断自己的未婚夫是否有暴力倾向,不论双方的争执多么微不足道,他有没有威胁着要摔东西、捶墙、打破物品、伤害对方等等的表现,这正是显示他缺乏自制力的危险讯号。

另外,应该留意他是否认为使用暴力获得权力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事,并且判断他是否企图置对方于他的控制之下,是否以一种看似出于关心但却可能过于干涉管束的态度和行为来对待对方,以及是否切断对方与亲友的联系,如果出现这些行为,则表明他有着强烈的控制欲望。如果对他而言,每件事都是别人的错或者根本没有能力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则表示他可能会伤害别人。

117.丈夫由大男子主义者变成家庭施暴者,妻子该怎么办?

【问题】马某与孙某结婚后,马某的大男子主义逐渐体现出来,他经常在夫妻吵架时动手。孙某看在两个年幼的孩子身上,忍气吞声。请问:孙某在此情况下该怎么办?

【解答】《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也进一步规定: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马某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属于采用暴力手段对待妻子了。《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此外,第45条还补充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中,视马某的具体行为和夫妻间的感情状况而定。如果马某的打骂行为非常严重,已经使孙某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那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虐待罪,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殴打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根据伤害结果的大小,孙某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投诉、举报、自诉。当然,如果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孙某可就此提出离婚诉讼,并根据《婚姻法》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45条;《妇女权益保障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

118.什么是家庭“冷暴力”?出现“冷暴力”应如何应对?

【问题】家庭暴力并非单指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还包括彼此漠不关心,形同陌路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就是近年来常提起的“冷暴力”。请问:什么是家庭“冷暴力”?出现“冷暴力”应如何应对?

【解答】所谓家庭“冷暴力”,实际上就是指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等,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实际上也可以把它理解为家庭的“冷战”。“冷暴力”的出现是婚姻危机和婚变的信号,这至少提示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已经消失。

在夫妻生活中,如果遭遇“冷暴力”倾向,受害者一方尽量应该保持平静的心态,如果采用过于激动的反应方式,反而会加剧暴力的演化和激化。务必保持冷静,有足够的心情来分析夫妻之间的矛盾所在,仔细寻找是什么原因刺激对方实施冷暴力的。受害者准备好平静的心情和分析好所有的原因后,就应该主动提出谈话沟通的建议。谈话要在没有第三者的场合下,要开诚布公,把一切有可能的问题都摆在桌面上。谈话之后,受害者就应该知道怎么选择。从心理感受来讲,受害者主动做出的选择要比被动接受的选择好很多。当然,如果受害者对于重新唤起施暴者的爱心与生活的激情还有信心的话,不妨以恰当的方式说服施暴者,或者采取一种短期分开的冷处理方式也是可取的。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法》。

119.如何惩罚“打老婆”的男人?

【问题】2000年11月,刘某因怀疑妻子胡某有外遇,两人发生口角。随后,刘某对胡某拳打脚踢。致使胡某全身多次软组织损伤,右眼眶部分皮裂伤,脑震荡,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请问:一旦遭遇这种家庭暴力时,应当怎么办?

【解答】如果妻子感到自己处于危险之中,请向警察报警。当警察来了后,尽可能告诉警察自己所遭遇的每一件事情,请他们看身上的伤,如果施暴者损坏了物品,也请将这些物品显示给警察。如果警察走了,才发现有伤,请用相机等手段留下证据。

另外,可以检查配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在精神疾病中,人格障碍或称变态人格(病态人格),既不同于精神病的“疯”,也不同于大脑发育不良的“傻”,而是由于出生后在抚养、教育、环境、经历等各种因素影响下,造成性格、认知、行为或嗜好与正常人不同的人格。

人格障碍有偏执型、分裂型、冲动型、强迫型与反社会型等。治疗效果虽较差,但仍可通过药物、心理帮助和训练收到一定的矫正效果。假如暴力的丈夫有以上所说的精神疾病,妻子最好努力劝丈夫进行心理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260条。

120.如何面对丈夫的“性暴力”?

【问题】1994年8月22日晚上,曹某吃罢晚饭,即欲和妻子周某过性生活,妻子感到身体不舒服,便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曹某欲火难耐,恼羞成怒,一气之下,照其腹部猛踢了两脚,致其肠管破裂,经医院抢救而死亡。请问:如何面对丈夫性暴力?

【解答】只要从思想上有彻底的转变,才是根本办法。

(1)妻子是主人,不是“性”奴隶

女人,只有把自己真正当作人的时候,面对家庭中的软硬暴力,才能挺起腰杆,勇于抗争,求生存、求权利、求公道,力求自己命运的改变。

(2)独立自主,摆脱依赖

一些女人,在丈夫的淫威面前之所以低三下四、一忍再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经济或情感上对丈夫的依赖。妻子在经济或情感上对丈夫的依赖更助长了一些男人的恣意妄为。从根本上讲,女人只有自立,才能真正摆脱来自丈夫的虐待。

(3)坚强自信,不做弱者

在许多家庭暴力中,男人充当了行凶施暴的“英雄好汉”。他们滥施夫权,耀武扬威,大打出手,妄图以此来管教、制服妻子,使其百依百顺。女人应该牢记,反抗家庭暴力,强则胜,弱则败。弱者只能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难以战胜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2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

121.如何面对“高智商”暴力?

【问题】近年来,北京市各法院受理的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并索赔的案件骤然增加。据统计,在这类案件中,实施暴力者男性知识分子占了近一半,其中有大学教师,还有机关干部。这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也会屡屡对妻子挥起拳头。请问:到底如何面对这些“高智商”暴力?

【解答】面对“高智商”暴力时要明确以下几点:

(1)爱不是暴力的理由

知识分子由于程度较高,在施暴后常会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找一些所谓的“合理”解释。他们常说的就“因为我太爱你才这样的”。

其实,这种表现是一种病态人格的反映,他对女性以对占有,从心灵到肉体,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不要和陌生的男人说话,如果做不到,那就对丈夫权利的侵犯,他就要用暴力达到控制的目的;否则,宁可毁掉。

(2)受害者应突破传统,挺身而出

受害者不能因为顾及面子而一味地忍让,那是对施暴者的纵容,如果长此以往的话,恐怕会有生命危险。试想一下,连命都没了,还要面子干什么呢?所以说,受害者不能退缩,要敢于反抗,并要主动到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如果还想维护婚姻的话,受害者需要对施暴者进行一番“改造”。一般说来,施暴者普遍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因此就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以找到问题根源。这种方法需要借助心理咨询部门或心理专家的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

122.丈夫“包二奶”,妻子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问题】王某与李某结婚后,王某经常在外跑业务,夫妻感情不合,并且李某在外包有女人,长时间不归家。于是,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问:丈夫“包二奶”,妻子离婚时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解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确立了离婚中的过错损害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6条现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过错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说:丈夫出现重婚或者与其他女人同居时,妻子在要求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23.要想追究丈夫“包二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吴女士和杨先生结婚三年后,总是听说杨先生在外“包二奶”,可是始终找不到证据,便想到了雇请一个“私人侦探”。请问:要想追究丈夫“包二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根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妻子要想让法庭宣判丈夫“包二奶”事实成立,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应当注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应当遵守法庭质证的程序和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第四,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24.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能单独处理吗?

【问题】马某和杜某夫妻恩爱,育有一儿一女一对双胞胎,杜某在家相夫教子,马某则在外从商。一次,马某因得知邮票潜力很大,便与杜某商定拿出家中一切积蓄买了邮票。但是马某在生意亏本后急需钱用,而偷偷地低价卖出邮票。请问: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能单独处理吗?

【解答】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使用、管理和支配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分工、作用可能有所不同,某种具体的财产可能由一方直接取得或者夫妻一方付出较多心血,但这些都不影响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虽然杜某完全从事家务,只靠马某在外挣钱,但是马某在未征得杜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同样侵害了杜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25.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但却因离婚协议不合法,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办?

【问题】陈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手续时遭拒绝。请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但却因离婚协议不合法,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办?

【解答】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出于自愿可以协议离婚,但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时,还须就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这是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另外,《婚姻管理条例》第18条也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结合本案,陈某和李某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如果陈某和李某对子女抚养问题是达成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应予以受理;如果确实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婚姻管理条例》第18条。

126.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001年3月,江某与魏某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03年9月,魏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判决二人离婚,而魏某在6月31日获得单位上的红包2万元。请问:在本案中,魏某所得红包为夫妻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