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士志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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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打倒坏蛋”还是“昭示公正”?(1)

如何将重庆打黑案办成“铁案”?

重庆市政府负责人说,要把这次重庆打黑案办成“铁案”。这句话怎么理解都行。然而如果我们善意地假定,涉案“黑社会”成员罪证确凿,将他们绳之以法不再危害社会就是一件大好事。所谓“铁案”云云,就是“永远不能翻案”之意。

什么样的案件永远不会翻案呢?就是经过公正审判的案件。“公正”仅两字,但威力无比,不在外表,却在人心。一件大家都认为公正的事,就没有人愿意改变它;不仅现在的人认为公正,而且将来的人也认为公正,这个结果就永远不会改变。

那么怎么保证公正呢?就要用程序来保证。审判越是遵循正当程序,审判的结果就越会被认为是公正的;如果正当程序受到破坏,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那么怎样显示出审判是遵循了正当程序呢?就要证明审判没有不遵循正当程序。怎样证明这一点呢?就要请控辩双方互相挑刺儿,并由各方及公众监督法院是否违反了程序。如果在鸡蛋里都挑不出骨头,审判的公正性就无人怀疑了。

在这次重庆打黑案中,就是要给予被公诉的“黑社会”成员充分的法律权利,包括他们在被拘押期间的基本人权,不被刑讯逼供的权利,受到正当辩护的权利等。只要他们罪证确凿,他们的法律权利越能得到保证,受到的辩护越充分,审判的结果就越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从而越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也越能经受时间的考验,从而变成铁案。如果尽管这些“黑社会”成员的罪证确凿,但他们的法律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用以判罪的证据就会被认为是屈打成招的产物,审判的结果也就更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就越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也越不能经受时间的考验,就越可能翻案。

从这个角度看,李庄等北京的律师到重庆去,就是在配合重庆方面把这次打黑案办成铁案。他们计划从是否有“刑讯逼供”入手进行辩护,就是帮助重庆警方洗刷“刑讯逼供”的嫌疑,从而使世人知道,这些“黑社会”成员的罪行并非刑讯逼供所致,而是有大量确凿证据的,从而显得更为公正。只可惜重庆警方没有理解李庄们的好意,反而将他们抓了起来,还要问罪,就把事情搞砸了,不仅使重庆警方失去一个将“没有刑讯逼供”的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机会,还使世人进一步怀疑他们在全面破坏程序正义。

重庆政府的做法还将自己置于一个尴尬境地。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是违背理性人假设的反常举动。因为这样一来,就没有人再敢给这个人当辩护律师了。他怎么会做对自己不利的事呢?人们只能怀疑在其背后有不能公之于众的问题。重庆江北区法院宣布李庄案的所有8名证人都不能出庭,且看守所的录像也不存在,这就进一步加重了公众的怀疑。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判李庄有罪,重庆打黑案离铁案的目标就更远了,因为这相当于该法院公开宣布,他们不知公正为何物。

也许重庆方面有些人会认为,靠现在手中的权力,不管怎样违背法律的正当程序,只要判李庄有罪,一来反证重庆警方没有刑讯逼供,二来吓阻其他律师来渝辩护,按照他们的意愿将重庆“黑社会”成员定罪,就算铁案了。但这是大错特错的想法。回顾“文革”史,当时想打倒别人的人都希望“把他们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最大的所谓“铁案”就是刘少奇案。这是毛泽东钦点御案,党代会决议将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但结果怎样,大家都知道。

也许重庆方面是因为不适应北京律师们的做法,弱于“动口”而强于“动手”,出于尽快将“黑社会”分子绳之以法的一时义愤,又缺少成熟的法律顾问建议,才出此下策。然而,重庆方面的这一弱点是很容易补救的。既然“黑社会”分子的家属能从北京请律师,为什么重庆市政府不能?北京律师界人才济济,让他们之间过招拆招,岂不更好?反过来,北京的律师界不应只是声援李庄,如果有高手能为重庆政府提供志愿的(或收费的)咨询,不但李庄案能有一个好的结果,打黑案也能办成铁案—只要他们罪证确凿。

2009年12月29日于北京昌平森林大第家园

“打倒坏蛋”还是“昭示公正”?

—在李庄案与中国法治现状研讨会上的发言

天则所是经济学的研究所,我们侧重于制度研究,所以我们这次会的特点,可能跟别的有关李庄案的会不一样。我们也有很多法学界的朋友,现在法学界也有很多关于李庄案的会议,这些会议更侧重于从法学角度分析所谓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正义,或者探讨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应该怎么去分析,怎么去看待。我们这次会稍微有点儿区别,一方面我本人不是个法学家,我们确实不太懂;另一方面,我觉得一件事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如果说最近一些法学界的讨论叫作“近观”,那么我们就是“远观”。

远观的含义是什么呢?远观就是尽量保持一种更为超脱的立场,我们不是直接去判断冲突双方背后的动机或者背后的政治背景,做出“对”或者“错”的判断,而是更为超脱地讨论这样的问题,使我们的发言能经得住考验。而且,我们也避免陷入具体的是非争议之中,甚至卷入某些政治斗争之中。确实有人说,这后面有很多政治背景,这个系和那个系之间的较量。当然我们哪派都不是,但是我们也要稍微避免一下。无论是经济学家、法学家还是其他学者,目的是追求公正的解决方法,追求一个更好的制度,这是我们的目的。所以我们今天以这样的视角讨论,我觉得更好。

另外,我们还是要从制度角度看,李庄案影响了中国制度变迁的走向。其实这个事件,无论所谓的冲突双方是与非,输与赢,最后还要从社会角度看,这件事情反映了什么制度问题?这些制度问题对中国现在会带来什么影响?对问题做出什么样的判断,进而提出解决方案,我觉得这可能是我们更关注的。我们希望中国社会有更好的制度,从法学意义上来讲,那就是更为正义,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是更有效率,让更多的人民幸福,实现社会繁荣。这是我们的基本立场。所以,我觉得这是今天天则所主办这次会的目的,也是我个人的想法。在座的学者都是高手,无论是在学校教书还是当律师,还是在其他单位工作,相信我们今天一定能碰撞出非常好的火花。

有两种有关正义的文化,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这两种文化都存在。一种是正义战胜邪恶,光明战胜黑暗。如果我是白的去打黑,肯定是正义消灭邪恶,这是所谓的正义。而这种正义的文化在东西方都有,在古代当代都有。像美国文化,有所谓的光明战胜黑暗,正义战胜邪恶,被打击的是“邪恶轴心”。中国最突出的表现则是在“文革”时期。

还有一种有关正义的文化是,我不知道谁是好人坏人,要通过一种所谓的原被告的对抗,控辩双方的对抗,尽量获得有关双方的充分信息,判断做什么样的事是好事,什么样的事是坏事。信息充分披露,在法官的裁决下,出现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就称为正义。这是两种非常不同的正义观。

现在的中国社会正处在正义文化或正义观的转型期,有很多因素影响着人们的正义观,不仅是西化因素,应该说因素不分中西方。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我觉得是第二种正义文化的代表。在中国是另外一种形式,儒家讲的中庸概念,强调“仁”、“和”与“中”,这也是第二种正义文化态度。中国几十年前从“文革”中走出来,走到现在。现在这两种文化交织在一起,有关李庄案的这个社会现象就是第一种正义文化起了重要作用。打黑是好事,所以有些人去替“黑社会”的人辩护,甚至想让他们逃脱法律惩罚,在这样一种正义观下,激起很多人的愤怒是很正常的。但是这种正义文化其实正不断受到怀疑。“文革”时期的坏蛋现在又变成好人了,这是为什么?我们想问一个问题,谁说这个是好人?谁说这个是坏蛋?我们判定好人坏蛋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我们的方法是什么?其实这个社会出现了两种文化的对抗,这是我的感觉。大家知道,刘少奇当时是坏蛋,现在变成好人了。应该不要先定谁是好人谁是坏蛋,应该控辩双方通过对抗,让法官判断,让社会大众判断。当然法官心中要有“中”。

接着这两种文化映射到了政治中。我是好人,或者我代表好人,我要战胜邪恶,那么我既然是好人,战胜邪恶我可以不择手段,不需要什么程序。我这样做了,可以赢得大众的支持,因为大众的正义观就是这样的。而现在重庆打黑案和李庄案基本的社会现象就是这样。但是第二种正义观质疑,谁说他黑?这个“黑”是你说的。“黑社会”是先定的概念,这些人是“黑社会”都是你说的,是你把他抓起来的,说他黑。我们作为知识分子,作为社会大众就问一个问题,他是不是真黑啊?他凭什么是黑的?其实就要有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庭上的对抗,双方互相挑刺儿,然后给出充分信息,让法庭和大众判断。所以我觉得这种政治对应第一种正义观,它可能在短暂时期内产生作用,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但是在社会长期稳定的治理条件下,第二种正义观是主导的,无论在东方也好,西方也好。当初清代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慈禧太后要牺牲半个中国的官员翻这个案,为什么?目的是要给全社会提供公正的裁决,要维持正义,也就维持了清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实际上现在恰恰是转型期,相关的当事人还没有从前面的正义观转到后面的正义观,也没有从前面的政治,转到后面的政治,而后面的政治才真正是得分的。

在中国,有一种意识形态较长时间影响着人们的正义观。它导致“有罪推定”。这就是阶级斗争观,一个人的身份就决定了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蛋。如果一个人生在某一种阶级家庭中,他已经被大致判定是什么人了。你是不是资本家,是不是地主,是不是资本家的儿子,是不是地主的儿子,已经先天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你是哪个阶级,就有什么样的思想。我觉得不要忽略这一观念在中国社会长期通过教育形成的影响。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根本不用想,就认为某个人先天就是坏人?因为这种观念到今天还有非常大的影响力。

映射到政治领域,在重大的革命时期,革命者要证明所谓革命一方的正义性,论证被推翻的统治者的罪恶,这样一种好人坏蛋的正义观就占主导位置。并且,被推翻的统治者的罪恶已经持续多年,民众都已经清楚了。但是随着新上台的统治者的执政时间延长,就要逐渐转变正义观。如果死抱着“得天下”时的正义观,就是一种错误。中国古人也说,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我也讲所谓的“唱红歌”这样一种现象,其实它是一种对童年印象的回归,但是并不解决当下的合法性问题,所以只是一种文化现象。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二种正义观,就是要提供公正的裁决。因为革命已经过去,现在需要社会的稳定。我觉得作为执政党的最高层,恰恰不应该去支持“好人”打倒“坏人”,而要通过公正裁决树立自己的公正形象。这才能真正在政治合法性方面得分。

我想在制度上提出几个想法。第一,法律手段上是否应该平衡。重庆方面,警察说律师违法,就可以把律师抓起来,但是律师说警察违法没有用,他们没有能力把警察抓起来。为什么律师们不能找一个地方诉重庆警方呢?这在制度上就不公平,就会导致系统性的不公正。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的看法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有一方同时有公权力。我觉得,如果任何一方指对方违法,应该有一个地方起诉,由这个地方的公权力把违法的一方抓起来。按照法律公平、制度公平讲,应该有这样一种制度。在法治社会,你说谁违法,可以诉诸司法机关。

我的第二个想法是,李庄们上诉,还在重庆高院,离不开重庆地区。重庆地区按照中国政治结构,其实就是重庆市委和重庆政府主管的,其中有个巨大问题。我关注很多案件,其实一个案件即使是地方法院裁决的,其影响也可能超出该地区,影响全中国。如果李庄案的判决是错的,人们不仅说重庆不公正,而且说中国不公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层次的政治集团,或者执政党,或者是中央层次的司法机构,是不能坐视不管的。比如美国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就是联邦直接管理,这实际上是代表联邦的,不受地方影响。我的意思是说,美国的结构是合理的,他知道一个州的不公正,不仅是这个州不公正,而且是美国不公正,所以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来解决地方不公正导致的全国不公正。我们是否可以借鉴?

我再接着讲道德问题,有几个不同层次。一方面是私德,还有一方面是公德。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过,在英美国家,法律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是有文化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成功不仅依赖简单的司法制度或司法程序的设计,还在于他们有着共同文化,在追求一个共同目标,虽然他们扮演的角色不一样。我在西雅图的时候跟一个法官聊,他是管并购方面的案子的,他说律师都是他指定。我说如果哪个律师要贿赂你,你就指定他吗?他想了半天,他说他从来没想过这种问题,也没碰到过这种问题。他们对公正的追求,通过对具体案子的介入和操作表达出来。我觉得还是要更多地讲这些最高层次的道德。这些东西有时候觉得很虚,但是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我觉得对于老百姓来讲有两种选择,简单地说,就是有两件事可以做,一个是把富人的财产分了,当下就有利;或者你遵循公正的规则,就有可能变成富人。在信息接受上,在理解上,虽然这两者都有利益,但一个是当下利益,一个是长远利益,前者更为确定。但是有些富翁本来就没遵守规则,官商勾结,导致了老百姓对富人的仇恨。这一点还是很重要的,把问题复杂化了,使得人们觉得遵循规则就没戏,既然这样的话,我还是不遵守规则,还是要当下利益。我一个同学讲,他原来还想在企业里好好干,看他们董事长随便挥霍他们的血汗钱,他说他干吗还要好好干。这个社会需要一把公正的标尺。但是老百姓一般不会把靠滥用公权力致富和制度的不公正联系起来。他们甚至不见得恨这个秩序,而是承认这个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承认扭曲规则获得的利益。我经常跟一些出租车司机聊,有时候他们说他们村有人贿选当了村委会主任。我说他可以告那个人啊,他就没有这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