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士志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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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打倒坏蛋”还是“昭示公正”?(4)

其实这个案子还是需要稍微辨析一下。邵阳的计生委这样做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利用公权力来谋取私利?你可以说这样一种所谓公权力有问题,我们可以对计生政策本身进行讨论。现行的政策会导致这样一种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吗?这点要讨论。我们可以专门讨论这项政策是对还是不对。

我们暂且把“对”与“不对”放在一边,抢孩子不必然是这项政策导致的。保证计划生育就要抢你的孩子,这对吗?这是第一点。第二,抢你的孩子,你如果不给我赎金的话就不还你孩子。第三,你拿来赎金,孩子在我这儿,我为了筹集我的经费就以“收养”的名义把孩子卖掉,这对不对?

一般而言,即使以现有的合法的计划生育政策来衡量这也是有问题的,这是需要非常清楚的。所以我们就要辨析这是不是个人行为。

关键是这样辨析以后,我们怎么去判断。一个是中央政府怎样去对待这样一件事情,关乎国家的性质、政府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

从基本原则来讲,一个政府的存在首先因为一个最简单的职责,就是保护产权和人权;然后还有其他的职责,比如城市化、经济增长等。关键在于什么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很显然,保护人权和产权是更高、更基本的原则。与之相比,城市化也好、经济发展也好,都是较低层次的职责。即使卖孩子的钱是为了经济发展,但严重地损害了人权,也就损害了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从一个社会来判断,我们知道什么是大道理,什么道理更大、什么道理更小,判断这件事情很简单。为什么邵阳计生部门这么做?我想说他们是不可以这样做的,因为他们追求的是一个较低的目标,所谓的“国策”与国家遵循的基本原则相比也是小道理。这项国策和我们的基本原则哪个更高,是保护人民的人权和产权更重要,还是所谓计划生育的国策更重要?我这里说的是假定计划生育的道理是存在的,也不能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所谓“我是国家干部,要做国家的事情”也是错的。

如此说来,无论真是“为国家做事”,还是打着国家的旗号谋取私利都是错的。如果国家这么做了,就变成一个侵犯人权的国家,本来国家是要保护人权的,要让社会更安定,让我们的家庭更和睦。然而你却让我妻离子散,已经违反国家的目的了,“国家”就不是“国家”了。

再讲一讲中央政府的做法。这件事发生了,我们这个国家有一个中央政府和一个执政党,然而他们好像没有什么动作,甚至连一些小动作也没有,像是强拆、自焚、事故、暴力事件等,包括这个“邵氏弃儿”事件,与他们无关。这是什么意思呢?

我举一个例子,是中国非常传统的典故,文天祥在其《正气歌》中提到过的“在晋董狐笔”的故事。春秋时赵盾怕晋灵公迫害他,要逃出晋国,当听说晋灵公已被自己的族弟赵穿所杀,就回来了,并且继续执政。史官董狐就在史书中写上了 “赵盾弑君”。赵盾说:你怎么说我弑君,不是我杀的呀。董狐说:你是晋国的正卿,没有出国境,回来后你却不去将杀国君晋灵公的乱臣治罪, 杀灵公的不是你是谁?

我觉得董狐提出的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假如自焚的人是被某一个地方政府官员给逼死的,而这个人官照做,不受任何惩罚,我要是史官就会记载一笔“某某某逼人自焚”;假如“邵氏弃儿”被卖了,邵阳计生委没有人因此获罪,我要是史官就应该记下一笔“某某某抢夺别人的孩子、卖别人的孩子”。为什么呢?因为你在行政层次上不作为。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的官员做了侵犯人权或产权的事,地方政府没有惩罚,中央政府如果也不对这个官员做出惩罚,就等于默认他的做法。不仅如此,别的地方政府官员看这样做不会受惩罚,也会跟着仿效,受害的人就更多了。

如果你对这种罪行没有惩罚,并不意味着什么事都没发生。这不是没有后果的,它的后果很简单:假如这些人是打着公共政策的旗号去谋取私利的话,你没有惩罚就证明了自己没有能力去制止那些打着公权力旗号谋取私利的人,你就没有执行力和控制力。假如你不认为他是谋取私利,你认为他是坚决执行你的政策,那么你就承认了这项政策就是建立在侵犯人权的基础上的,也就是推出这项政策的政府已经不履行一个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了。这对政权本身具有巨大杀伤力,最后背黑锅的就是共产党,而不是别人。也就是说,这种不作为的结果是有代价的,要辨清谁付出了这个代价。

执政党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如果真正为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好的话,就要站出来用行动撇清和邵阳地方计生委的关系,要告诉全世界、全国人民:“我们是反对这种做法的,我们是维护人权和产权的。”

应该关闭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

最令人震惊的,还不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一口气关闭了50多所打工子弟小学和幼儿园,而是它选择的这个时机:竟然敢在社会关系日趋紧张、执政党的声誉已受到贬损的时候,做出这种古今中外都非常罕见的恶行。我们也惊叹这些官员的耻辱感已经麻木,竟然不知道自己已经背上“赶学生、拆学校”这种反教育、反社会的千古大耻。

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谎称那些失学的孩子可以全部被分流到公办学校,但孩子的家长们发现,等待他们的是要办好暂住证、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和全家户口簿等所谓“五证”。把“五证”作为中国公民孩子受教育的前提,也就是把这个神圣的权利放在了行政部门自己规定的“许可”之下。其实,真正该拿出证明的,恰恰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自己:关闭别人的学校、禁止别人办学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

我们假定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教育,尤其是初级阶段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性质,所以政府有某种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叫作保证全中国所有孩子的起点平等。有某些家庭的收入较少,不足以支持孩子上学,因而最需要公共机构的扶助和支持。我们假设,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在花费纳税人的钱成为一个机构的时候,它的义务或职责,就是向在其境内的所有中国公民,尤其是弱势公民提供这样的服务。

那么,“北京市境内的中国公民”是否包括那些到北京来打工的外地人或农村人呢?显然包括,因为他们来到北京工作是他们的宪法权利。这种权利在计划经济时期曾被剥夺,但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中国居民跨城乡、跨地区的流动已经成为常态,流入人口已是一个地方的正常且合法的居民。一个地方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各项公共服务,当然包括教育上的辅助或资助。《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那么,北京市地方政府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了吗?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90年代到今天,到北京工作的外地人和农村人成千上万,他们为北京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为所有这些人的子弟提供充分的教育服务了吗?对此我并不掌握全面的信息,但我可以通过一些事件反证,它没有履行它本应履行的义务。这就是,它不止一次关闭打工子弟学校。而这些学校,在北京已经创立并开展教学很多年了。例如媒体披露的红星小学,就在北京设立并开展教学12年了。我们试想,在这12年间,若没有红星小学等打工子弟学校的努力,在北京的数万以至数十万孩子岂不没有学上了吗?而这些学校的存在不正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其义务的一种补救吗?

令人奇怪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向成千上万的学龄儿童提供它应该提供的服务,却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批评和惩罚,反而理直气壮地指责起这些弥补它过错的民间学校来了。一个地方政府如果想推动教育的发展,是可以鼓励民间力量来办学的,如果民间有困难,它就应施以援手。而在民间办学中,为富人的子弟办学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因为他们不会为经费发愁,但为穷人办学就相当困难。在印度,有大量为穷人子弟创办的私立学校,它们提供了社会大部分孩子的教育服务。例如在印度的海德拉巴市,有61%的孩子在未接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校上学。这种穷人学校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赞扬。从这个角度看,十几年来在北京挣扎奋斗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创办者和管理者及其教师,是令人敬佩的教育英雄,但在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眼中竟一文不值。

当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指责这些学校没有资质的时候,它难道没有意识到,这不正是它自己的过错吗?所谓“没有资质”,就是因为这些穷人学校的财务捉襟见肘,不能聘用高素质的教师,添置充分的设备,以及租用更坚固和宽敞的教室。难道这不是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出手援助的地方吗?然而尽管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手握巨额公共教育经费,却对穷人子弟学校一毛不拔,自我设立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所谓办学许可,反将它不履行义务的结果当成它关闭这些本该表彰的学校的理由,这不是太过荒诞了吗?

最重要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误以为自己有权力关闭这些学校。翻开中国《宪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创办学校是中国公民的天赋权利,行政部门只有帮助他们的义务,至少不能妨碍他们。从宪法到各项法律,没有一条规定行政部门有限制公民自由办学权利的权力。

实际上,行政部门控制教育只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全面操控整个社会的体制的一部分。实践已经证明,这种体制既无效率,又不公正;改革开放对这种体制进行了纠正。在大多数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政府还权于民,裁撤了大量管制经济的行政部门,人民有权利自由创办企业,从而创造了中国的经济奇迹。这一奇迹又印证了人民才是行政部门各项权力的宪法来源,后者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反过来限制它的政治委托人。很显然,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自我授权、关闭打工子弟学校的做法,是一种僭越权力的举动。

最后,我们承认,关闭打工子弟学校是一个有关“资质”的问题。但关键在于,是谁的资质有问题?这一事件也暴露出了“不合格”的机构,但关键在于,是哪一个机构不合格?我们也看到了“危房”,关键在于,是哪些房屋有真正的危险?一方面,是大量打工子弟学校的员工在艰苦条件下的不懈努力,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使数十万打工子弟免于失学;另一方面,是手握公权力,吃着喝着纳税人(包括成千上万打工者)的血汗,却几次三番地要关闭这些可能缓解打工子弟上学难题的学校。到底是谁推进了北京市的教育,使更多的人得到了教育,又是谁在破坏北京市的教育,使大量的学龄人口失学,不是很清楚了吗?

更为严重的是,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的这一恶行不仅给打工子弟上学造成了困难,更是在颠覆我国有关公平与教育的宪法原则,挑战社会正义与良知的底线。这也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一系列愈演愈烈的滥用公权力现象达到的新高度。他们敢于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是因为他们有恃无恐—规定他们义务的《宪法》和《义务教育法》不能有效实施,用来对他们加以惩罚。然而正因如此,宪法就无法落地,就会鼓励其他地区和其他行政部门也起而仿效,最终瓦解我国的宪法原则。所以,我国社会已经到进行改革、保卫宪法的重要关头了。

即使在今天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违宪诉讼和违宪审查的有效机制,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也可以有所作为。我呼吁执政党和中央政府采取严惩北京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撤销北京市教育管理部门的果断举措,以表明自己维护和捍卫宪法原则、打击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滥用公权力的坚定立场,由此证明政府的存在符合人民设立它时的初衷,以及执政党有政治合法性继续治理这个社会。

刑法为谁定,死刑如何判?

吴英案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公正;二是依据这一法律的司法过程是否正当,特别是涉及死刑的司法程序是否正当。

一、谁的“金融秩序”?

从吴英案二审判决书来看,吴英的主要罪名是向公众非法集资。该判决书指出:“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集资外,还委托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其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这被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为什么中国的公民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刑法》中的这一罪名维护的是什么样的“金融秩序”呢?

这个金融秩序就是由政府直接规定商业银行的利率,以几大国有银行为主,限制公民自由进入的一个非市场的国有垄断结构。这一结构基本上是依靠对公权力的滥用,用侵夺公众与社会财富的手段掩盖自身的无效率,并坐食全民利益的结构。据我们最近的一项研究,我们发现由中央银行直接规定的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高达3.06个百分点,而一般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约为1.5~2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业可以自由进入因而是竞争的,并且价格(即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话,这些国有的商业银行的利差不会高到3个百分点。如果存款利率上升1.5个百分点,即由于竞争利差降到1.5个百分点的话,静态地看,2010年国有银行整体上亏损达1 338亿元。

而国有银行的存款资源绝大部分贷给了国有企业。据我们的《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至少工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利润就是一个负数。2009年,国有工业企业的名义利润约为9 287亿元,但扣除应交未交的地租、优惠利率贷款的利息差额、少交的资源租和政府补贴后,实际利润是负的3 625亿元。由于国有企业占有了大多数贷款资源,民营企业必然面对更为稀缺的贷款资源,从而导致融资紧张,利率高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