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士志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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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打倒坏蛋”还是“昭示公正”?(5)

另一方面,人为地压低存款利率,导致了作为存款人的公众的巨大损失。仅按2011年个人存款平均余额33万亿估计,利率低1.5个百分点的存款人损失就达4 950亿元。更严重的是,人为压低的存款利率直接导致利率作为一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的失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中央银行只直接调整基础利率,即再贷款利率或再贴现利率,而由商业银行自己决定存贷款利率。这使市场自己达到存贷款的平衡。而在我国,中央银行直接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在需要实行紧缩政策时,却倾向于提高准备金率,而迟迟不提高利率。例如,从2010年1月份开始,中央银行13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每次0.5个百分点;而只上调了4次利率,每次上调0.25个百分点。其效果是大大减少了现金流入银行的数量,从而成为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无论存贷款利率怎样上调,两者之间的利差始终维持在3.06个百分点(一年期)。在这一扭曲的政策操作背后,我们看到了国有垄断银行的利益。

因此,《刑法》所维护的这一所谓“金融管理秩序”,不仅是无效率的,而且是不公正的,甚至是一种罪恶。这种《刑法》上的错误规定,本应随着市场化改革而取消,但显然因为利益集团的原因仍然作为一种恶法保留在《刑法》中。但即使如此,如果我们意识到这一规定是错误的,就应该在司法程序中加以变通解释,而不能继续执行。如果不能如此,就是要用极端的方法继续维护这一罪恶。这是罪上加罪。

二、司法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在二审判决书中,如同我国的许多其他法院判决书,存在着大量逻辑上的跳跃和荒唐的推理。在这里仅指出两个基本假设的错误。

第一,否认人的主体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称:“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十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实际含义是,与吴英签约的贷款人没有自己的主体性。按照经济学和《民法》的假定,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法律资格和民事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包括与别人签约负完全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会因与另一个人签约而传递,如果传递,就会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例如,商业银行通过向公众借款而聚集了贷款资源,如果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传递的话,一个向商业银行借款的人就等于向公众集资。那么所有向商业银行借款的人,按照现在的《刑法》,都犯了非法向公众集资罪。

第二,假设人之间的智力有高下之分。判决吴英案是集资诈骗,就是说向吴英贷款数亿元的11个人是被她骗了。而这11个人不是亲友就是常年从事民间金融的人,他们不仅借出金额巨大,而且应被认为是专业人士。他们有能力辨别借款人的投资项目是否可行、还款能力如何以及信用声誉如何;他们在借出款时,有权看到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实地考察。其保护自己的资产的动机远远强于法院的法官。

法院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言人的讲话之所以错误百出,缺少基本的常识和逻辑,并不是因为法官们的素质太低,而是由于我国目前实际实行的司法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这一制度中,法院只是一个前台摆设,法院判决只是在前台的表演,真正的判决早已由政法委规定好了。所以,为了执行政法委的政治目标,法官只能不顾判决书的法理是否通顺,逻辑是否严谨,于是出现了贻笑后世的荒唐判决书。而政法委作为执政党的一个机构干预司法,才是我们法院不能独立判案的真正原因。

三、死刑如何判?

死刑是一个极端的惩罚,它不同于一般的刑罚,因为它涉及人的生命。古往今来,任何一个成熟的社会和政府都会加以特殊对待。

例如张之洞在《劝学篇》中说:“凡死罪必经三法司会核,秋审句决之期,天子素服,大学士捧本,审酌再三,然后定罪,遇有庆典则停句减等,一岁之中,句决者天下不过二三百人,较之汉文帝岁断死刑四百,更远过之。若罪不应死而拟死者谓之‘失入’,应死而拟轻者谓之‘失出’,失入死罪一人,臬司、巡抚、兼管巡抚事之总督降一级调用,不准抵消;失出者,一案至五案止降级留任,十案以上始降调,仍声明请旨,遇有疑狱,则诏旨驳查复讯,至于再三,平反无数,具见于历朝圣训。”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第一,死刑判决要慎而又慎,既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又要在时间上较缓执行,一般要放到秋后才执行。这样做是避免出现错杀的失误。第二,即使判了死刑,也只是“不得不”做的事情,并不值得庆幸。所以皇帝要穿白色服装,以示悲哀。第三,即使错判难以避免,在制度上,对错判的两个方向的惩罚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不该判死刑而判了的错误(“失入”)的惩罚,要远重于对该判死刑而没判的错误。这不仅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珍视,而且可以用制度避免滥杀无辜的系统性错误。

如今,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进入最高法院复核阶段。我们虽然不知道吴英案的全部细节,从而无法判断吴英案的真正性质,但是我们确切地知道,这个案件存在众多疑点和巨大争议,其中还涉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身卷入本案丑闻的重大疑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仍然核准这一死刑判决,问题就不只局限于浙江一隅了。

如果吴英最终被执行死刑,那将是对正义共识的挑战,将是对社会的挑衅,对中国社会与人民,包括现在的执政党的严重侵害。

谁之过?—北京雨灾的政府责任探讨

北京官方公布,2012年7月21日暴雨导致77人死亡,原因各有不同,信息也并不充分。我仅以广渠门桥下死亡的丁志健先生一案为例,因为关于这一案例,信息披露得相对充分,且已有很多争论,在有些网站上也有讨论和投票。一方面意见是说,丁先生自己不慎开入水中,且缺乏自救能力,所以他的死亡主要应由他自己负责。另一方面意见是说,当时在场的交警和消防队员没有及时救人,应该对丁先生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对这种看法,有人反驳说,在当时的情况下,交警和消防队员在没有水下作业装备的条件下贸然救人,也可能有生命危险,所以也不可苛责他们。

其实这两种意见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政府对丁先生的死亡负有什么责任。我们一般说,政府的设立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即个人或企业通过市场所不能提供的服务。具体而言,在譬如7月21日的暴雨降临时,北京这个社会是否需要一种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

答案是肯定的。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面前,至少有三个方面是市场失灵的。第一,是信息方面。一个个人,或凭借自己的能力,或凭借市场提供的服务,不能很清楚和全面地判断和理解他所面临的灾害的严重程度,也不完全知道城市或乡村道路的具体情况。虽然个人最关心自己的安全,但也可能因为信息上的缺失而判断失误,有些个人就会做出错误决定。

第二,灾害并不是时时都有,越是重大的灾害出现的频率越低。如果市场中的一个企业提供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可能因其实际提供服务的概率太低而入不敷出,无法生存下去;也会因涉及挽救生命的重要选择,不能“不给钱就不救命”,也无法实行市场规则。

第三,当大的灾害来临时,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动员相当多的人力与资源去防御和救援,而一般的企业没有如此大的动员能力与灾害抗衡,市场交易过程也缺少迅速反应的特点。

因而,人类社会应对发生频率较低、规模较大的突发自然灾害的制度,就是政府。这是因为,第一,政府可以设立气象部门,也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比普通个人或组织掌握更多的关于自然灾害和道路状况的信息,也就更能向人们提供避免灾害的信息;第二,政府的“商业模式”是强制性地收取赋税,且能将此收入作长期配置,以防出现频率较低但损害巨大的灾难;第三,政府在短时间内的动员能力是一般企业和个人无法相比的。反过来说,应对如“7·21”雨灾这样的灾难,北京市政府就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与责任。

那么,具体对于丁先生的死亡,北京市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首先是要有能够抵御灾害的城市基础设施。如果广渠门桥下的积水不会淹没车辆,也就不会有后来的悲剧。然而,据北京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说,北京城区的排水标准只是3年一遇,无法对抗61年一遇的暴雨。人们要问,为什么标准如此之低呢?这显然涉及以往历届北京市政府的责任,但在这里我们暂不追究。如果再问,为什么不能很快提高排水标准呢?据说要进行这样的改造,需要巨额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

然而,如果排出轻重缓急,问题就没有那么严重。偌大的北京城,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急需改造。只要将容易积水的几个特殊地点,包括广渠门桥下的排水标准提高,就能在很短时间内减少城区的积水地点。这些点并不多,根据这次灾后网上公布的北京市积水点,加上网友的补充,最多不超过50处。其中这次积水超过1.5米深、可致人死命的积水点,也就是广渠门桥、南洼岗铁路桥、肖村桥、双营铁路桥、金安铁路桥和莲花桥等6处。只要集中资金和力量先改造最危险路段,就能至少避免生命损失。

还有专家指出,由于土地紧张,在立交桥下没有足够的土地安置排水设施。但这仍然不是理由。如果没有固定的排水设施,就应多配备移动抽水设备。一旦出现情况,设备就应迅速到位排水。但这次广渠门桥积水如此深,并没有听说有移动泵车的支援。

当然,即使提高了排水标准,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城区积水。因为即使是5年一遇标准甚至10年一遇标准,仍然无法抵御61年一遇的暴雨。如果北京市气象台如其所说,已经在19日就预报了21日将有暴雨,降水量预计为40~80毫米,已明显超出3年一遇的极端情况(36毫米),人们就可以预见,在重点下沉路段会出现淹没车辆的积水。在这时,既然行政部门已经知道将要出现的雨情和城区道路情况,合乎逻辑地,就有义务配备力量到这些重要地点去排水和布置安全警戒,一旦出现事故紧急救援。广渠门桥下,显然是一个重点。

后来,实际的降雨量远远超过北京市气象局的预报,达到了全市平均164毫米,为预报上限的两倍。这可能会使政府部门措手不及。但与地震不同,降雨量是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根据降雨量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行动。在明确知道降雨将会带来一些地点的大量积水时,行政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手机短信和交通台,警告人们不要开车通过那些危险的路段。

显然,人们没有收到这样的警告,包括丁先生。然而,即使如此,还有最硬的防范措施,就是应在广渠门桥等重点下沉路段前部署交警,或设置警示标志,或直接指挥,阻止车辆,包括丁先生的车辆驶入桥下。这应是交警的基本职责,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桥下积水深至没车,就相当于道路塌方或桥梁断裂,车辆继续前行车上人员就有生命危险,也就会发生重大事故。不仅是警察,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人,都应向开来的汽车提出警告。

据报道,当天在广渠门桥附近降雨量高达196毫米。“18点40分开始,夕照寺街(就在广渠门铁路桥附近)附近4口排水井开始向上冒水;19点20分,又有10口井冒水,水高达1.5米左右。”而我们知道,丁先生就是在这之后开始呼救的。也就是说,在积水明显上涨,以致涨到可以淹没汽车的高度时,并没有交警出来警告司机。多位曾在现场围观的群众表示,铁路桥附近没有任何警示,也没有交警疏导交通。不能不说,至少在这个重要积水点,北京市政府没有履行它的职责。

当丁先生不慎将车驶入广渠门桥下,他发现自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据他妻子邱艳回忆,这时是傍晚7点30分。他给妻子打电话,妻子让他给110打电话,但他没有打通;他妻子“开始打110,打不通;再打122,也打不通;打120,120说不能打这个电话,得打122”。在她最终拨通110时,已经至少在8点以后了,也就是说,他们花了半个小时以上的时间才最终报了警。即使如此,派出所的反应也极为消极,且说完全不了解具体情况,一再反馈说桥下没有车,只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