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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税 法(1)

国情各异模式不一

——世界各国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纵观世界各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中央集权型。即国家税收收入和管理集中掌握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中央拨给。中央政府掌握的税收约占全部税收比重的80%。英国、法国、瑞典等国就属于这种类型。英国的所有税收几乎都是国税,地方税只有不动产一种,而且税率较低具有累退性。其地方税收入仅占地方预算收入的30%。法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增值税、消费税这四大税种就占全国税收总额的83%。瑞典国家政府掌握绝大部分税收。地方政府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附加税。现在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是沿用这种模式,其目的是用高度中央集权型来保证经济发展时期的稳定和统一协调发展。

(二)地方分权型。是指地方政府集中掌管了大部分税收收入和财力,中央政府的财力财权很小,有的甚至向地方政府借钱或由地方政府上交部分地方税收以支援中央。中央预算掌握的税收收入一般只占税收总额的20%左右。由于这种模式削弱了中央财政权力,不利于国家集资发展公共事业,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很少采用这种模式。

(三)集权分权兼顾型。这就是中央集中掌管主要的税种收入,地方掌管次要的税种收入,各自拥有一定的财权,中央预算掌握的税收收入一股约占60%左右。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实行联邦制政体的国家都沿用这种模式,如美国、德国等。美国税收管理体制是三级分权,中央掌管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州地方掌管营业税、财产税等次要的税种。中央预算掌握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2/3。德国也是三级分权,除各自固定税种外,另有共享税,中央预算掌握的税收占60%左右。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如印度、巴西等国。印度法律对联邦和各邦的征税权有明确的划分,宪法规定专由联邦课征的税收有: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富裕税、遗产税、赠与税、超额利润税等;作为间接税的有中央营业税、印花税、关税等。由各邦征收的税有:农业所得税、地税、学业税及物品税、消费税、机动车税、娱乐税、电气税、地方营业税、赌博税、广告税等。联邦政府掌握的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53%左右。巴西税收管理体制也是由联邦、州和市三级构成,各有自身的职能范围,在赋税课征方面,联邦、州和市各有侧重。所得税和工业产品税的88%归联邦;州和市分别占有5%,其余的2%用于特别储备金。商品流通税也由州财政局征收,而土地税则全部归市级财政。这些国家之所以采用集权分权兼顾型的税收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民族较复杂,不宜采用单一的集权型或地方分权型的模式。

由此可见,各国采用的不同的管理体制模式,主要是由其各自的经济发展、政治制度、民族习惯、历史原因及各自国情特点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降低所得税率促进企业发展

——80年代西方国家税制改革概述

20世纪80年代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革。这次税制改革首先由英国于1979年发起。接着美国、法国、瑞典、荷兰、丹麦、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

英国率先从1979年起,将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税率由33%降到30%,最高税率由83%降到60%。从1988年起又把原来27%~60%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和40%的两级税率。英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也由38%下降到25%。美国1986年开始将原来11%~50%的15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的两级税率。公司所得税税率由原来15%~46%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25%、34%的三级税率。日本将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15级改为六级,最低税率由10.5%降为10%,最高税率由70%降为50%,自1987年起三年内,把公司税的基础税率由原来的43.3%降到37.5%,中小企业的税率由原来的31%降到28%。法国于1986年把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由65%降到58%,现已又再降到50%。澳大利亚从1986年至1987年,把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由65%连续下降到49%。其他国家,如意大利、加拿大等国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也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降低。

(二)削减优惠,扩大税基,以弥补降低税率对财政收入所造成的损失

为了弥补降低税率所造成的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一些国家都采取扩大税基的措施来增加税收收入,而扩大税基主要是削减原来对所得税的某些优惠措施。如美国对于税收优惠条款的改变主要有以下几项:

1.1986年以前规定的全部房屋住宅抵押贷款的利息一律扣除,但1988年起规定只有两栋住宅抵押贷款的利息允许扣除。

2.把1986年以前规定的允许扣除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利息,逐步削减,直至不再扣除。

3.将1986年以前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调整后毛收入5%的部分可以扣除,改为只有超过7.5%的部分才允许扣除。

4.将1986年以前规定的可以扣除向州和地方政府缴纳的销售税,改为不予扣除,而只允许扣除所得税和财产税。

5.把以前规定的可以扣除夫妇双方勤劳所得,改为不得扣除。

6.免除以前规定的对市政公债的利息可以免税的规定,重新规定只有市政公债作私人用途部分不超过10%的,其利息收入才可免税。

对公司税优惠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改变:

1.取消了对固定资产投资可分别享受4%~10%的投资税收抵免的规定。

2.取消了对长期资本收益的低优惠税率,而采取与其他所得一样的税率纳税。

3.延长了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短期资产由1年延长为3年,汽车由3年延长为5年。大部分机器和设备由5年延长为7年,商业不动产由19年延长为31.5年等等。

英国扩大税基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取消对工厂和机器第一年给予100%的折旧扣除,而代之以每年25%的余额递减折旧扣除。

2.将银行存款利息和建筑协会存款利息的税收待遇、公司债券利息和政府债券利息的税收待遇一致起来,并取消对新订合同的人寿保险费缴款的所得税减免待遇。

3.陆续适当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

4.取消国民保险金雇主缴纳部分的上限。

5.1979年以来,英国政府根据石油市场的变化,相应调整石油生产的税收。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西方各国在现代税制建设上,已由过去较多地注意公平原则,转而更多地注重效率原则,并且在实行低税率、低负担的同时,实行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原则,而且国际税收一体化的趋势也将继续得到发展与加强。这既是西方各国税制建设发展的趋势,也是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

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

西方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一般分为三类:

1.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是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课以各种不同的税率。其基本特征是,只对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合并计算,并对各类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对盈利、租金、利息等所得课以高税率。对租金、工资等课以较低税率。此类税制广泛采用的是源泉课征法,即由所得支付者在支付所得时,预先代扣所得者应纳税款,直接缴纳税务机关。其优点是手续简便,节省征收费用,并可实行差别税率,体现出税收课征的公平原则,还能有效地防止逃税和漏税。但此方法无法适应各种所得,不能采用累进税率,适用范围较窄。因而现今采用此种课征制度的国家已很少。

2.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特征是,将全部所得综合起来,并作法定扣除。采用累进税率,所得多者重课,所得少者轻课。该种税制的课税范围较广,能够适应各种所得,且能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重课富有者,对个人经济状况不佳的人和家庭负担较重者,能够给予减免照顾。但由于其课征手续繁杂,易出现偷漏税现象。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主要采用申报法,即按年申报清缴,纳税人自行选择会计年度,自估申报年度所得的概算额,然后分季缴纳,年终再申报实际所得额并汇算清缴。

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即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连续来源的所得项课以一定比例税率,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年限度,就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这种税制,既实行差别课税又采用累进税率,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最为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只是在计算征收时比较麻烦。它可并用申报法、课源法等多种课征方法,课税范围也较大,因而为现代西方各国普遍采用。

现代西方国家的税制体系

从现代西方各国通行的主要税种及性质来看,其现代税制体系可分为三大体系:

(一)所得课税体系

1.所得税。

2.利得税。

3.收益税。

(二)商品课税体系

1.营业税。

2.国内产品税。

3.增值税。

4.关税。

(三)财产课税体系

1.一股财产税:(1)利润税;(2)利息税。

2.个别财产税:

(1)土地税:①土地财产税;②土地收益税;③土地所得税;④土地增收税。

(2)房屋税:①房屋财产税;②房屋收益税;③房屋所得税;④房屋消费税。

(3)不动产税。

(4)机动车辆税。

3.净值税。

4.资本税。

5.遗产税。

6.赠与税。

7.继承税。

方法多样执法严格

——法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