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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税 法(2)

根据法国法律规定,法国对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核定征收的方法,适用于年交易额在50万法郎以下的纳税人。这种方法是由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协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据所核定的税额缴税,一定两年不变。其具体做法是:纳税人两年填一次申请表,纳税人必须有发货票、建立帐册、有购物的来源、数量、价格、品种等。税务部门根据填报数字,并按照该地区同类纳税人的情况,通过检查纳税人的发货票进行核定。对于流动商贩、自由职业者,采用特殊管理办法,每年初先让他们交一笔保证金,由税务部门开据证明,方可经营。到两年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由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协商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每季度缴纳一次税款。鉴于农业经营情况不稳定,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第二种,简化的据实征收方法,适用于年收入在50万法郎至300万法郎的纳税人。这种方法是年初按上年的负担率确定一个征收比率,作为本年增值税的征收率。按每月的营业额预缴,年终根据本年实际数进行结算。

第三种,据实申报的征收方法,适用于年收入在300万法郎以上的纳税人。这种方法是纳税人每月如实申报当月发生的各项应收、应扣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缴纳。

在法国税收管理制度中,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发货票扣税制度是有它自己特色的。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取得劳务报酬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只有凭发货票才能从提供货物或劳务时所收取的增值税中得到抵扣,没有发货票是不能得到抵扣的,发货票对征收管理作用很大,通过发货票可以对销货者和购买者进行交叉审计,杜绝偷漏税。如果买东西不开发货票,处罚就落在购买者身上,所以,在法国,购买者在买东西时都要求出售者开具发货票。这种增值税发票扣税制度对税收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起到了良好作用。发货票的内容包括:销售商的姓名、地址、纳税号、购买商的姓名,销售产品的名称、重量,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税率、税额及含税总价等。

对于纳税人到期未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法国规定可采取强制征收手段。这种强制征收手段一般包括以下3个步骤:首先,对到期未申报者发出催缴通知并提出警告;催缴1个月后仍不申报的,冻结其银行帐户;两次警告仍不申报的,封闭营业场所、冻结财产,税务局有权没收、拍卖不申报者的财产。此外,还需缴纳滞纳金,具体规定是:滞纳1个月的,加收5%的税额,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又晚1个月的,加收10%的税额;晚2个月的,加收10.75%,以后每月递加0.75%。

法条严密疏而不漏

——日本对逃税行为的处罚

日本关于对逃税行为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日本国所得税法》中。该法第六编罚则对各种逃避课征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用虚伪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图逃避课征的处罚

根据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凡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以图逃避课征税法所规定的所得税的,须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一并处罚;凡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以图逃避应课征的利息所得及分红所得的源泉征收义务、给予所得的源泉征收义务、年末调整的源泉征收义务、报酬、使用费的源泉征收义务、人寿保险契约年金的源泉征收义务、匿名合作契约等利益分配的源泉征收义务或非居住者或法人所得的源泉征收义务的所得税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一并处罚;凡不提出法律规定的关于领受退职所得的申报书而企图逃避应课征的所得税的,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一并处罚;凡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利息所得税、分红所得税、退职所得税、报酬或使用费、契约金、奖金所得税、匿名合作契约所得税、非居住者或法人所得税等应征收交纳的所得税不交纳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一并处罚。

(二)对无正当理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律规定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提出的申报书的处罚

根据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该年的次年2月16日起3月15日止的期间向税务部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年中死亡时的确定所得申报、年中出国时的确定所得申报的,均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情况也可以免刑。

(三)对法人违反税法规定的处罚

根据日本所得税法规定,法人的代表人(包括非人格的社团之类的管理人)或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所得税法的规定,犯有逃避所得税罪、不交纳源泉征收所得税罪、不提出确定所得申报书罪、提出虚伪记载的预定纳税额减免额认可申请书罪的,除依法处罚该行为者外,对该法人或个人亦处以罚款。对于非人格的社团的诉讼,比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审理法人犯罪的诉讼程序进行。

除了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外,日本所得税法还对从事于所得税的调查及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例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虚假记载、对纳税人应缴纳所得税不予征收;不向纳税人提出法律规定的支付审查书、通知书、源泉征收证等文件或在这些文件中作虚假记载、泄露或盗用其所知事务的秘密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根据日本所得税法的规定,处以一年以下或二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整套严明的处罚规定,使日本税法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

体系完善管理科学

——瑞典税收管理体制

瑞典有一套完整健全的税收管理体制,使其复杂的税制得以比较完满地实施。

(一)法律健全

瑞典颁布有税收征管法,内容包括:纳税人义务、纳税程序、税务争议的处理、纳税审查、强制征收和处罚等。这就使得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人依法征税,都有法律依据,纳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均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征管制度严密

瑞典有一套完整的征管制度,由登记制度、申报制度、审查制度、分户档案存储制度、交款制度组成,制度的执行非常严格。例如:根据瑞典税法的规定,瑞典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都要填制统一规格的发票,在发票单上分别标明商品(或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收入额)和应缴税款额,以便征税机关检查。

瑞典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税务部门执行税法是向法律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议会均不得干预执法。瑞典所有的税法都由议会通过颁发,议会设有税收委员会,专门审议税收议案。税法一经颁布,即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议会便不得随意干预税务机关对税法的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三)设税收诉讼法院

瑞典专门设有行政法院,其组织形式与普通法院相同,专门负责审理税收诉讼和社会保险诉讼案件。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满或认为税务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不法行为或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即可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税务机关停止不法侵害,赔偿因税务机关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行政法院在认清事实后,可以依据法律受理诉讼案件,依法审理。

(四)征管方法科学

瑞典的税收征管方法,已由人工管理发展成了自动化管理。所有征管制度的执行,都靠电子计算机完成。而且把上门征税变成了上门报税,几乎各种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纳税人,都是自己登记、自己申报、自己计算应纳税额、自己交税,税务部门负责对税款进行审核。先进的科学征管方法,节省了大量征管费用和时间。

(五)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瑞典十分注意培训业务人员,国家税务局每年都要拨出专门经费用于培养税务人员。国家税务局设有税务人员培训处,全国还有几十个培训中心,每年有’700多人接受为期3年的培训,这一制度大大提高了税务人员的素质,也为开展各项工作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为拉客户 日证券公司从事非法交易

隐瞒盈利 四会社公然逃避国家课税

1991年6月20日,日本东京税务局官员向新闻界暗示,世界头号大证券经纪行野村证券公司,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以交际费名义发出超过165亿日元(约合1.2亿美元)赔偿客户在债券及股票投资上的损失。至此,日本四家最大的证券公司野村、日兴、大和、山一,都被牵涉到证券经纪丑闻中。

这次日本证券界丑闻来自两方面原因,一是与黑社会关系暖昧,二是用“不正常”手段给予向证券公司提供“营业特金”的客户投资损失赔偿。其中最重要的是投资赔偿一事。1987年10月发生全球性股灾后,受打击的日本证券业内便出现了一种半公开的不合法交易,即客户将一定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由他们代为购买股票和债券,这笔资金称为“营业特定金钱信托”。许多日本大财团几乎都向证券公司提供“营业特金”。证券公司拥有这些资金后,即可以用来补充自身资金的不足,又赚取大约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而且还可以故意将股价抬高或压低。由于大股灾后股票证券的投资者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证券公司为了保全向自己提供“营业特金”的客户利益,采取低价向这些客户卖出股票再高价购回的手法,给他们以赔偿。四大公司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大约有200亿日元,而这笔钱本应作为利润,向国家税务部门报税,他们却未报。

股票、证券本是担风险的投资,亏盈都应由投资者自理。所以,日本四大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股票交易中风险自负的原则,同时,对小投资者都是极不公平的。

日本税务局认为四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两种罪名:一是非法交易;二是隐瞒正常盈利,逃避国家课税。

丑闻揭露后,野村证券公司和日兴证券公司的社长相继宣布辞职,表示为这两家公司的“不正常”行为负责。鉴于四大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日本证券业形象,日本大藏省相桥本龙太郎于1990年7月8日断然勒令四大公司自7月10日起停止四个交易日的营业,同时,东京股票交易所也决定对它们处以总数为1600万日元的罚款,东京国家税务局就四大公司隐瞒大约200亿日元利润课以90亿日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