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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土地(房地产)管理法(5)

在大力发展自由贸易的同时,德国也同样重视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除了《对外经济法》外,德国还相继颁布了《对外经济法实施条例》、《进口商品目录单》、《出口商品目录单》、《国别名单》、《海关法》、《海关通则》等一系列对外贸易法规。根据这些法规,德国把进出口商品分成两类:一类是不需批准的商品,另一类是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商品。在出口方面,德国产品只要不属于《出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不需经当局批准就可出口。《出口商品目录单》是一种限制出口的商品单,它把商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武器、火药、军火、核能以及其他战略产品,另一部分是根据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要经审查并批准的商品。德国政府要求出口商负责保证其出售的民用技术和技术资料不得被用于军工。未获批准而擅自出口被用于军工的产品,要受刑事处罚,在申请出口表格时,出口商要详细注明货品和设备的性质、去向等,然后由经济部下属的联邦经济局负责审核批准。在进口方面,只要属于《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需办理批准手续的商品,一律要办理批准手续。这些商品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德国规定,农产品进口由联邦食品林产品管理局和农产品市场管理局监管。前者负责酒类、蛋品、家禽肉、活植物、花草、水果蔬菜、鱼制品以及农产品的加工品,后者负责粮食、大米、猪牛肉、脂油、牛奶、奶制品、白糖、葡萄糖、茶叶、干饲料、羊肉等商品,进口许可证由他们签发,申请人只能是进口商或集体单位。

除此而外,德国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规定,在进口报关时,由海关予以监督检查。属于禁止进口的商品有:含有甲醇的食品和药品、粉状可可壳及其制品、黄磷火柴、DDT和DDT化合物、带病疫的动物及其加工品。属于限制进口的商品范围较广,可分为五类:(1)烈性酒。德国政府只授权联邦烈性酒专卖局进口烈性酒,其他的酒进口时应具备原产地证明。(2)肉类。《肉类卫生法》规定,肉品进口时,应由出口国政府批准的兽医机关先开具质量合格证书,交德方海关检验。(3)牲畜。《动物免受瘟法》规定,从国外进口的牲畜应经严格检验,其肉、皮毛、蹄、角以及制成品均须经德方主管兽医部门批准。(4)植物保护剂。《植物保护法》规定进口植物保护剂应经德国联邦农林生物管理所批准。(5)水果、蔬菜等食品。进口水果蔬菜应符合德国商品质量分类分级标准的规定,进口葡萄酒等低度酒类时,由海关审查后方可放行。食品在办完报关手续后,若要在德国市场出售,还需符合德国食品法的规定。

法规健全管制严格

——加拿大对外经贸制度概述

加拿大是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之一,它的进口市场的规模占世界第八位,是人均进口额最高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较完善,并且具有独特之处。这表现在:

(一)贸易法规完备

加拿大主要贸易法规有:

1.进出口许可证法

该法规定的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动物及动物产品、农产品、奶制品、纺织品及有关附属产品、杂品。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有:工业产品、军火、原子能和某些核产品、导弹、生化武器、生产违禁药品的化学品、杂品。进出口许可证均由加拿大外交及国际贸易部进出口许可证局向进出口商签发。

2.特别进口措施法

该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加拿大的生产商与进口产品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当加拿大有关行业的发展已经或可能受到进口商品的损害时,加拿大政府会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征收4种临时关税或特别评估税;国际贸易法庭还会根据国内制造商提出的申诉而考虑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3.海关法

该法是规范进出口程序的基本法,它涉及加拿大海关的各个方面,包括规定经纪人、进口商、出口商和海关官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及有关关税计算和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4.关税法

这部分法规十分庞杂,它对贸易协定及关税税则表所列的不同税率的关税都做了基本规定,还对自某国进口的产品享受免税待遇所应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各省政府均不得实施征税权。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有些产品也按重量征税,有时也征混合税。加拿大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关税待遇,目前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制、英联邦优惠制、普遍优惠制、美国关税制和其他国家关税制。其中普遍优惠制适用于160多个发展中国家,是适用面最广的税制,它比最惠国原则下的关税低三分之一,与其英联邦优惠税率相同。但对纺织品、服装、鞋及加工食品则不适用普惠制待遇。此外,加拿大还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和货物税。前者即增值税,后者主要是对首饰、烟草、酒、汽油、空调机等商品的征税。

5.食品和药品法

在加拿大,食品和药品进口需得到加拿大卫生部门的批准并获得鉴别号码。经销商在申请号码时须提供制造商名称、药品成分、样品标签等情况,禁止销售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和制造令人产生误解的标签,并且禁止含有珍稀动物成分的药品进口。

6.危险产品法

该法是规范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放射物质进口的法律,它明确规定,对上述各项产品,进口商需按规定提供产品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并加贴标签。同时,还要求对儿童玩具、家庭运动器械等为家庭、园艺、娱乐、运动而设计的产品,只有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时才允许进口或出售。

7.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拿大联邦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规定产品必须按一定格式加贴标签,注明产品通用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如纺织品上市时必须在标签上注明纺织纤维的名称、产品中所含各种纤维的百分比、产品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地国。

(二)进口管理严格

加拿大对一些进口商品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进口控制单,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进口控制单是加拿大政府根据进出口许可证法确定的,凡属被列入控制单的商品,进口商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取得特殊许可后方可进口。这些产品包括:黄油、奶酪及其他奶制品、某些家禽、咖啡、各种大小口径武器、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纺织品、服装、碳钢、特种钢、大麦、燕麦和糖。

2.由海关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的种类。这其中包括假冒商品、一些农产品、某些武器、濒临灭绝的动物、对人体有危害的一些化学产品和放射物质。

以上这两个方面的限制性管制,是加拿大对外贸易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它的执行也是十分严格的,如对鱼类的进口,虽然鱼类并不在进口控制单上,也无配额限制,但外国出口商对加拿大出口该产品时一定要符合加拿大对产品的安全性、标签、包装等方面的要求。外国出口商要将其产品的情况报告给加拿大海洋渔业部,以确定产品能否被接受。进口鱼类的加拿大企业也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在货物抵加前就进口的鱼的种类、质量、原产地通报给加拿大海洋渔业部。

适合国情独具特色

——日本的外贸管制制度

日本的外贸管制法律不仅体系完备,而且充分体现了本国特色。从70年代以来,日本已先后制定了一整套有关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备程度在西方国家首屈一指。到目前为止,已经公布的外贸管制的法律主要有:《外汇和外贸管理法》,这是日本外贸管制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包括《独占禁止法》和《公正交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出口检查法》;《出口商品设计法》;《关税法》,政府公布的“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贸易管理令”及省(部)公布的进口手续管理规则等。

根据日本《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的规定,所谓外贸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居民是指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居住的自然人及在日本国内有主要事务所的法人。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自然人及法人。非居民在日本国内的支店、办事处与其他事务所,不管是否有法律上的代理权,即使其主要事务所设于国外,也视为居民。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凡是设在日本国内的企业事业工作的人,在日本居住已超过6个月的,也以“居民”对待。

根据日本法律,日本对27种商品实行配额,配额每年分上、下两期规定。除品种外,日本还对货物的原产地、装船地以及有关货物进口方面的必要事项实行严格控制。目前,日本已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大会的计划,对100多个不发达国家实行了关税的普遍优惠制,近60种农业产品和700余种工业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降低了10%~100%,但对这些产品规定了每年的进口限额,有的产品(如钢)的限额还相当低。凡超过限额的进口产品,要按正常关税税率缴纳进口税。日本的关税税率是属于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最高不超过5%,平均不超过3%左右。

根据日本《进出口交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进口有配额的商品,“进品公报”规定的商品或规定原产地、装船地进口的商品,按代销合同进口的商品,必须得到通产省的批准。通产省批准后,报外汇银行认证,方可将进口申请作为进口许可证交进口人。凡不需要通产省批准的商品,只需向外汇银行递交3份进口申请表,经外汇银行认证后,一份交进口人,一份报日本银行,一份由外汇银行保存。

按出口检查法规定,日本对占出口总额约16%的300多个品种实行出口前的质量检查,包括材料或工艺检查、包装条件检查等3种检查。为防止出口商品设计被模仿,在出口时,向认定机关(日本杂货振兴中心和日本机械设计中心)注册认定。为控制特定商品的出口数量,以免日本商品大量进入对方市场引起对方提高关税和进行反倾销诉讼,日本曾对一些商品实行一定时间的出口自愿配额(出口自主控制),以限制一些商品的出口数量。

根据日本关税法。日本设立了保税地域,在一定区域内对外国进口的货物暂缓征收关税。这种保税地域包括保税区域、保税货栈、保税仓库、保税工场、保税展示场等5种。

降低关税税率严格质量标准

——瑞典外贸法律制度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