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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土地(房地产)管理法(6)

瑞典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并于1973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因此,自由贸易联盟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两个集体的成员向瑞典的工业产品进口不再被课以关税,同时,瑞典还与欧共体在科学研究、环境保护、运输、渔业、煤、钢等领域进行合作,并按欧共体的政策,在关税、非关税壁垒、价格等方面调整了管理政策。

根据瑞典法律规定,下列产品的出口须申请出口许可证:废金属、船舶、武器、石油制品、核动力燃料、黄金、麻醉剂和某些种子、农产品、照片和地图、文物、法律禁止向正在或者有可能发生冲突的国家出口武器。在进口关税方面,瑞典对从欧共体成员国的工业产品进口已经取消了进口关税,对某些农产品、渔业产品的进口,适当降低关税税率。瑞典使用《关税合作委员会税则目录》,平均关税税率仅为3%,是全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原材料、基本无机化工产品、药品无关税。根据瑞典对不发达国家的普惠方案,对12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工业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口无关税。许多化工产品、教育、文化、科学仪器设备和材料可以申请免关税进口。对机械和化工产品的出口则实行有限制免关税制度,给予免税的条件是:(1)产品必须易于确定是否属于免税类型;(2)产品的进口数量要足够大,以便确定是否需要作特殊免税决定;(3)产品须是瑞典制造厂家不能供应的。

瑞典对少数农产品和渔业产品的进口(如糖、新鲜苹果、梨等)要求申请许可证,对从日本及少数几个国家进口的纺织品、鞋类、陶瓷餐具、缝纫机及不足5%的进口产品要求申请进口许可证。酒类只能由国家专卖部门进口,药品、毒品、爆炸品和武器只能经批准的合格经营者进口,糖类只能由商会成品进口。

在进口货物的管理上,瑞典对进口货物的交货、产品质量、卫生检疫、包装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瑞典实行直接交货制度。根据这个制度,进口货物在到港后11至17天以内,由承运人报关,直接交注册进口商。进口商可以自己建立信用货栈,将货物存放其中,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瑞典对电气产品、建筑材料、武器、爆炸品、贵金属、毒品、医药用品等货物,均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并且对某些食物、植物,要求有原产地出口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对货物本身及其包装卫生条件的证明书,食品包装必须注明食品成分以及可以消费的最终期限。

贸易兴国法制先行

——韩国外贸管理体制撷要

韩国自60年代以来就以贸易兴国、鼓励出口、进口逐步自由化作为其外贸管理的基本政策。为使这个政策能够得以认真地贯彻实施,韩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67年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目前为止,韩国已颁布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外汇管制法、出口振兴法、引进外资法、出口产业基地开发建设法、贸易往来法、工业发展法、关税税则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韩国外贸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韩国负责外贸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是工商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除日常的管理职能外,这些政府部门还组织了一些专门的机构,从事促进对外贸易的政策研究和协调工作,如商事仲裁委员会、进口自由化评议会等。

根据支付进口的资金来源,韩国将进口许可证分成两类:(1)用韩国所有的外汇支付进口。这类进口又分为3类。一是自动批准的进口,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国内不能生产的资本货物及消费品。二是限制进口的商品,政府制定有限制进口的商品目录,并定期修订。三是禁止进口的商品,主要是某些奢侈品、一些本国能生产的商品和一些与公共道德与健康相违背的商品。不过,韩国目前正在逐步减少限制和禁止进口商品的种类,增加自动批准的进口商品种类。(2)用外国投资支付进口。根据《引进外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口在韩国建立工厂和工厂生产6个月所需要的物品。

对外国在韩国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进口,韩国规定,允许外国母公司在韩国的分公司进口、贮存和销售母公司和母公司控股至少30%以上的其他附属机构生产的产品,但能贮存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属于工业电器、电气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机械、矿山机械、通用机械、其他机械、五金器具等,对这几类产品,外国公司在韩国的分公司享有与贸易公司和批发商同样的经营许可。外国投资的公司(子公司)如需要从事贸易,必须申请并获得工商部的批准,已交纳股份资本必须至少为1亿元,如不是在韩国成立的,申请前一个月,其银行帐户金额平均每天不得低于1亿元。如子公司要进口并在韩国销售其母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产品,其进口物品必须是属于自动批准进口产品表所列各类产品,进口物品必须与申请投资时所批准经营的产品同类,该子公司并在韩国还没有生产这类产品的设备。韩国对本国企业一般不允许进口二手设备,但经过工商部的批准,外国投资的公司可以进口特殊用途的二手设备。

韩国的关税制度实行的是弹性关税税率制度,并在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根据关税税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有权在现行税则的基础上,实行差异税率,可将基础关税税率提高或降低不超过50%,以鼓励或限制特定产品的进口。从目前情况看,韩国正逐步降低关税税率,取消对某些国内产品的过渡关税保护。但政府保留对某些进口物品可征100%的临时关税的权利,并对某些农产品提高了关税税率。

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管理,韩国法律确定了外国子公司的出口义务。政府各部门对外国子公司完成出口义务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根据引进外资法,凡未完成出口义务的外国投资企业,必须支付相当于出口不足部分价值的20%的罚金。

韩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还设立了监督机构,由国家税务局每年进行一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财政部。由财政部、海关和税务局官员参加的8人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某些未完成出口义务的外国投资企业实行惩罚。

政府禁止出口 不可抗力

卖方据理力争 免除责任

1974年波兰向英国出售一批食糖,合同规定:“1974年11月至12月交货”,还规定:“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歉收。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向其出口食糖而遭受了损失,因而提出损失赔偿要求,但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双方将案件提请英国法庭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波兰方面提出的辩护理由是: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谓的“商业合同落空”和“情势变迁”的原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所谓“免责”的规定,波兰公司此次之所以未履约,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发生了自然灾害及政府颁布了禁止出口食糖的法令这样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应免除它不能履约的责任,解除与英国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食糖的合同。

波方认为,所谓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或预防的原因,致使他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因此免除他的责任。遇到不可抗力事故时,应视该事故对当事人履约所造成的影响,将按情况,免除他不履约或者部分不履约或者延迟履约或者部分延迟履约的责任。所谓“商业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的原则,主要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不论是不可抗力、商业落空或情势变迁,都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本案中的合同,是自然灾害,使波兰政府发布禁止食糖出口的命令,这是波兰公司不能履约的无法克服的障碍,属波兰公司不能控制或预防的事故,因此,波兰公司不应承担不能履约的责任,合同应予解除。

英国法院经审理认为:波方以自然灾害为不履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双方买卖的商品是食糖,在市场上可供应的食糖不仅是有待生产的新货,还有过去的存货,因此,以自然灾害的理由作为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理由是不充分的。但是,后来因上述原因,导致波兰政府发布禁止食糖出口的命令,才是波方不能履约的真正无法克服的障碍。法院认为,波兰公司虽然是国营公司,但它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在任何国家,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有强制性服从国家法令的义务。但鉴于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的这项禁令的持续时间较长,因此波兰公司以政府禁令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要求免除他不能履约的责任和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充分的、适当的。法庭最后宣告波兰公司胜诉。

争市场 韩国低价出口毛衣

被判罚 厂商加缴反倾销税

1989年9月22日,美国针织品与运动衣联合会正式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指控韩国用低于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向美国出口人造纤维毛衣,申请人指控韩国的反倾销税率达103%。

经美国商务部的调查,仅1988年1年美国就从韩国进口人造纤维毛衣326.3万打,总价值达2.47亿美元。而且,就在美国商务部接受对此案的调查后,美国进口人造纤维毛衣的订单已开始转向其他地区。

1990年4月,美国商务部作出初步决定,韩国的人造纤维毛衣在美国构成低价倾销,其倾销税率是2.25%,美国进口商要从1990年4月27日开始从韩国进口人造纤维毛衣缴纳相当于倾销差额的临时保证金,直到最后决定时为止。

1990年9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韩国人造纤维的毛衣倾销案作出裁决,决定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对美国纺织品工业造成损害的韩国在此后3年内在对美国出口人造纤维毛衣时,须缴纳1.3%的反倾销税。该案对韩国的人造纤维毛衣的出口影响较大,自加征反倾销税后,使得韩国每年出口人造纤维毛衣的成本增加了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