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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社会保障法(1)

保险费用高低不等实施范围大小不一

——西方各国社会保险体系之比较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大致可分为老、遗、残年金保险,疾病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四大类。

1.老、遗、残年金保险

在西方国家中,这类保险的实施范围一般是全体公民,只有澳大利亚的年金保险是建立在经济调查基础之上的,即只有收入有限的居民,才有资格参加年金保险。各国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种:由政府全部负担和由政府、雇主及劳动者三方中两方负担。关于交纳的保险费率,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是按一定绝对额缴纳,如日本的国民年金,公民或雇员每人每月缴纳4.5万日元;如丹麦雇员须缴纳其收入的3.2%,瑞典则为8.4%。几乎所有国家对缴纳保险费的收入都有最高额的限定,超过最高额以上的收入,不再缴纳保险费。归纳各国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大致有三种:(1)养老金按一个绝对额定期发放,如英国、荷兰两国;(2)依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养老金,如瑞典、挪威、瑞士等国;(3)根据一定时期的平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与保险数的乘积发给养老金,如意大利等国。

2.疾病、生育保险

疾病、生育保险待遇由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组成。多数国家的疾病、生育保险待遇的实施范围与老、遗、残年金保险相类似,都包括受雇者,但个体经营者、农业雇员和公务员多另立制度分别规定。此外,不少国家对受雇者有一定收入要求,低于一定收入者不能享受此保险待遇。关于此种保险的费用,多数国家实行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的方式,具体负担额,各国规定不同。关于疾病补助和生育补助,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一定条件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只有缴纳一段时间保险费者,才有资格领取疾病、生育补助金,如巴西、埃及等国;有的国家,则规定疾病补助金领取者,必须是在限定时期内受雇一段时间者,如法国、奥地利等国;也有的国家要求现金领取者,必须是疾病基金会会员;而像丹麦这样社会福利比较好的国家,对其疾病补助金没有条件限制,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列者,均可享受。

3.工伤保险

在西方国家中,除意大利、瑞士等少数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均包括所有雇员,有些国家,还将农民、个体经营者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各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由医疗补助、暂时伤残恤金、永久伤残恤金和遗属补助四部分构成。其中,医疗补助部分相当于或高于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助;暂时伤残恤金则类似于健康保险的计发办法。多数国家对享受暂时伤残恤金,有时间限制,有的规定,至痊愈或证明为永久残废时止。各国的永久残废恤金,一般较非因工伤残待遇优厚,通常也由完全残废恤金和部分残废恤金两部分组成。完全残废恤金依雇员收入的百分比计发。有的国家高达100%。部分残废恤金,一股是根据伤残程度,分别享受不同比例的完全伤残恤金。对因工死亡者的遗属补助,同非因工负伤的死亡待遇一样,由遗孀恤金、孤儿恤金和丧葬补助三部分内容构成。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一般适用于所有受雇人员,但也有国家有所限制,如英国规定,只有周收入为17.50英镑以上雇员,才可参加失业保险。但各国都规定个体经营者一般不包括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失业保险费用,许多国家规定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负担,通常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政府多担当最后补贴的角色。另外有些国家的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中的任何两方负担。

管理范围广泛双重管理体制

——美国保险管理现状

目前,美国对保险的监督管理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美国各州都有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法律对保险公司的创设、业务、准备金标准、费率、投资都有严格的规定。美国各州法院掌管对保单条款意义的解释和对保险纠纷的裁决。美国各州都设有由各州州长任命、负责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保险监察官。联邦所设立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的管制行动并交流各州的经验。

美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且严格。在美国,如果一个保险公司要注册,首先必须经保险监督官的审查,由他检查是否符合州保险条例规定的财产要求,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本或净资产,以及公司的组织状况是否完善。根据各州保险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家注册的公司,都必须向保险监督官递交年度报告,汇报资产负债、投资、收入、赔款、费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保险监督官根据保险人递交的年度报告了解各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监督官还要对各公司进行定期检查,这种检查至少每三年一次,检查费用由被检查公司支付。如果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监督官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债权人能接管其资产。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避免破产发生,美国自70年代以来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设置了保险管制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机对各保险公司指定的指标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各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

美国保险监督当局十分重视对费率的控制,因为这既能保证偿付能力又保证费率公平。各州都规定费率必须合理,既不能过高,差别又不能过大,即其投资收益必须足以支付赔款及各种费用,同时,保险企业不能收取过高的保险费来牟取不合理的收益,并且费率不能差别过大,不能有严重歧视。在美国,对财产责任险有严格的限制。目前各州主要有以下几种管制形式:(1)事先批准法。这种制度要求公司的费率在使用前必须得到保险监督官的批准。(2)公开竞争法。这是一种不用上报批准的的制度,因为竞争比政府管理更能合理调节费率。(3)边上报边使用法。即保险人在将费率变动及时上报同时,即可使用该费率,以避免费率调整与费率实施间出现耽搁。

各州规定,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各种准备金,如财产责任险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失准备金,寿险业中的责任准备金等。此外,各州还对保险合同的格式、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由于保险合同十分复杂,美国大多数人要求保单在使用前,其格式必须得到批准。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许多州规定申请保险事务代理人注册必须参加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作为代理人进行注册。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的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理体制。1975年,福特总统设立了一个“白宫反托拉斯豁免目标组织”,调查各种可免除联邦反托拉斯法约束的情况。1977年该组织提出一份报告认为保险业可不受免除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完全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体制下经营,同时强调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管理的必要性。目前,这种双轨制的管理体制仍在不断地得到强化,这也是现行美国保险市场最具特色的一个方面。

历史悠久覆盖面广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19世纪80年代,德国在世界上第一个推出了社会保险制度,从1883年5月31日帝国国会通过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到1927年7月7日德国国会通过失业社会保险法,德国先后颁布了工伤社会保险法、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先后于1957年、1972年和1992年三次对退休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完善。目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医疗保险、退休保险、事故保险三大支柱组成。

1.医疗保险。

在德国,几乎所有的联邦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参加方式有义务性和自愿性两种。所有的工人以及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职员和一些其他职业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自愿参加。退休者、失业者和学徒及大学生也都有医疗保险。依职业不同,职工可以在地方保险公司、企业保险公司、手工业同业会保险公司、海员医疗保险公司、联邦矿工医疗保险公司、农业医疗保险公司及医疗保险互助组织等机构参加保险。所有保险者都可以自由选择与保险机构挂钩的开业医生和牙医。保险费由保险者和其雇主各付一半。医疗保险公司支付医疗和牙科医疗费用,包括药品、保健和辅助品以及住院医疗。对必要的疗养,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保险公司还支付生育补助、家庭补助和病人的家庭护理。病假在6周以下时,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之后,医疗保险公司还需支付病休补贴,其费用为基本工资的80%。

2.退休保险。

德国法律规定,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退休保险。个体业主,可以申请参加义务保险。没有义务保险的人可以自愿参加退休保险。退休保险费只交到一定限额为止。通常只有年满65周岁者方可领取养老金,但在某些情况下,年满63周岁或65周岁即可。女性在60周岁就可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主要按所投保的劳动报酬多少核算。也可以先领部分退休金,而仍然用部分时间工作。

3.事故保险。

该项保险是为发生劳动事故或染上职业病时提供保护、资助而设置的。在德国,所有雇员,包括农民、个体业主、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都可依法或自愿加入事故保险。承办事故保险的机构主要是职业合作社,它们分别负责某一地区一个职业部门的所有企业,其资金来自业主缴纳的保险费。对保险金支付的要求可以在因劳动事故受伤或死亡以及患职业病或职业病致死时提出。劳动事故中也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受保人如因事故而受伤,则由事故保险机构承担全部康复费用。若丧失工作能力,则可以得到伤残补贴。若受保人完全丧失就业能力,或死于事故、职业病,保险机构就得分别支付养老金、安葬费和亲属抚恤金。

除了上述三项保险外,子女补贴、战争受害者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同样是德国社会保险体制的重要内容。

所谓子女补贴,是依据《联邦子女补助金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一项家庭补助金保险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个有抚养义务者都可以为每个16岁以下的子女(在学子女的年龄限制可放宽至27岁)得到一笔子女补助金,其金额为每月240马克。1986年后,又增设了给父母的抚养金,金额为每个孩子每月600马克,时限是孩子出生后头6个月,这之后依收入而定。从1993年开始,抚养金支付的时限延长至两年。

社会救济是依《社会救济法》,对无法依自力克服困境,也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得资助的人的救助制度。在德国,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权获得社会救济金。它包括生活费补助和用以克服因伤残、疾病和年老所造成的特殊困难的补助。社会救济金主要由联邦各州和各城镇支付。

法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创于19世纪末,确立于20世纪40年代,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以社会保险总体系为主的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该体系包括医疗保健、家庭补助、老年保险、失业保险四项主要内容。

1.医疗保健是法国社会保险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凡是加入了社会保险总体系的法国公民、养老金和退休金领取者、残废抚恤金领取者、工伤事故受害者、投保人的配偶、依靠别人抚养的儿童、长期依靠投保者抚养者、为国家服务的青年人的家庭成员等均有权享受医疗保健保险,但投保者在享受医疗保健补助的同时,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劳动定额,如投保人在病前80天必须劳动满120小时,否则,不得享受医补助。医疗保健的费用报销分全部报销和部分报销两种情况,凡必须使用的药品、90天以上的住院和不育症的治疗费用等可以全部报销,辅助药品、分析、化验等费用只能报销40%至80%。报销手续也非常严格,申请者必须向有关部门同时寄送贴有药品印花的医疗单、药方副本和医疗证明书、发票,以及雇主出具的申请人病前的劳动时间。

医疗保健保险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病假补助:一般为投保人工资的一半,但最多不超过3年,投保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呈送由医生签署的停止工作的通知书和雇主签署的停止工作证书。

(2)分娩保险:凡在公立医院或经过允许的私人医院分娩的产妇,其全部费用均可报销;在家里分娩的产妇,医生或接生员诊费全部报销,药费部分报销。

(3)伤残保险:其条件是年龄在90岁以下,劳动能力至少丧失1/3,伤残前12个月工作满800小时,伤残补助金根据本人伤残程度和原工资水平发给。一般在30%至50%之间,伤残程度特别严重,需请他人帮助料理日常生活者,每年再增加补助金。

(4)死亡和鳏寡保险:凡有权领取疾病保险金和残废保险金者,死亡时均可由其家属领取抚恤金。领取者必须是长期负责照料死者的配偶、子女和其他负责照料者,抚恤金为死者日工资的90倍,最低1018.80法郎,最高25470法郎。

2.家庭补助是法国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产前补助、产后补助、纯家庭补助、入学补助、孤儿补助、单亲补助、住房补助,家庭补助可指定其中一人领取,如发生离婚、分居、遗弃等情况,由孩子所在家庭领取,补助基数为1549.33法郎。家庭补助主要为解决生育抚养子女的补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