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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社会保障法(2)

3.老年保险是对退休人员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一项保险制度。法国规定,凡年满60岁的投保者在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金额依据受惠者为社会服务的期限和本人退休前的工资决定。凡工作满37年半者,其养老金额为他投保后最高十年平均工资金额的50%,若年限不足此数,则每缺一年减5%,每缺一季减1.25%。

4.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工作已满半年以上的失业者,其资金由政府拨款解决。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是:被资方解雇;工作合同期满;自动辞职。失业津贴额为失业者原工资的60%,津贴期由3个月到60个月不等。年满55岁,已缴满10年保险金者可继续领取失业津贴,直到法定退休年龄。

竞争激烈管制严格

——日本保险业经营特点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日本保险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现在,日本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已超过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年保费收入已跃居世界第二位。日本保险业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高速发展,是与日本保险业经营上的特点分不开的。

(一)政府对保险业管理严格

日本保险公司受日本大藏省保险局管理,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这表现在:

1.经营保险、建立保险公司必须得到大藏大臣的批准。大藏省对成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在申请营业时必须递交公司的章程、经营方法议定书、决定保险契约内容的普通保险条款,以及决定资产运用方法和财产利用方法的议定书,并受大藏省的审查。

2.保险公司开始营业后,大藏省可随时让每个公司提交有关营业报告,并有权到保险公司检查业务、财务状况和帐目。如有违法行为或被认为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大藏省可取消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证,也可命令其合并。大藏大臣有权让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对陷入重大危机的保险公司的契约进行接管。这也是日本保险业经营相当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对保险公司新险种的经营,必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非经同意,不得经营新险种。

(二)同业协会对保险业技术上的指导管理

日本民间的保险协会组织有损害保险赔偿协会和人寿保险人协会等。协会不定期举行例会,互相交流经营经验,分析形势,以便统一步骤,协调经营方针,保证市场秩序,并改善经营成果。损害保险赔偿协会主要对非寿险业务进行技术性的指导管理,如对经营方针、规章条款、费率等加以管理和调节。同大藏省偏重于原则性方面的管理不同,同业协会的管理则偏重于技术性方面。各类保险协会的领导人一般都由各公司的领导人轮流担任,这既体现了各公司的地位平等,又可避免长期固定由一人任职,在领导工作中发生偏差,有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各个保险协会下边分设专业小组,对不同专业进行更为具体、细致的研究,以进一步具体指导某项业务的开展,发挥保险业间的协调监督作用。

(三)保险经营立足于国内市场

日本保险市场的经营政策一直是立足于国内市场,利用国际环境中的有利因素,发展本国保险。日本国内人口密度占世界首位,人口总数居世界第七位,因此,日本国内市场潜力巨大,尤其是寿险市场,非常有存在潜力。并且,日本技术先进,经济发达,保险形式也多种多样。这一切都为日本发展其国内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人寿保险和损害保险不得兼营

由于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而损害保险则是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目的,二者的风险性质和责任有着本质不同,所以,日本不允许一个公司同时兼营这两类业务。这有助于促进保险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和专业技术,也有利于稳定保险企业的财务成果,参加世界范围内的保险竞争。

(五)保险市场竞争激烈,政府控制严格

日本市场是世界上竞争最激烈的市场之一,但日本保险市场的竞争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由于政府管制,行业管理的广泛性和充分性,使竞争只能在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进行。这种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损害保险这种极易产生强烈竞争的行业,日本政府一直严格控制,其价格竞争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2.日本保险费的分配,有相当大部分是根据各公司的经济实力决定的。大的企业集团彼此都有大量的股份,这就限制了公司的强烈竞争。此外,当保险人拥有被保险人的股份时,推销保险就很容易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争夺保险户的竞争。

3.各保险公司在提供优质服务、新险种等方面的竞争十分激烈,这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价格竞争已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方面的竞争。因而,这种在一定限度中的竞争,并不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

正是由于这种限制了的竞争,才保证了日本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保证了保险业正常的盈利水平。从而使保险公司得以长期稳定地生存,也使日本创造了保险公司几乎没有倒闭现象出现的奇迹。

预防为主措施积极

——日本雇佣保险制度介绍

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成熟于70年代。1947年,日本颁布《失业保险法》,从此开始了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1974年12月,日本废止了《失业保险法》,进而实施雇佣保险制度,以积极的重在预防的新的失业保险制度,取代了以往消极的重在补救的失业保险制度。到90年代以后,这种雇佣保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善后部分,即对劳动者失业后的补救活动,包括登记失业、统计失业、调查失业者情况及给付失业津贴。二是预防部分,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劳动者再失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措施:

(一)雇佣安定措施。主要是资助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使其不裁减雇员,对多余的雇员进行职业培训、转业培训,并照发工资;二是对高龄雇佣者进行安定,资助雇主继续留用和更多地吸收退休老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三是对就业难的地区雇主给予适当资助,使他们开创新的就业机会,以满足当地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四是资助雇主多吸收就业困难的群体,如残疾人等。

(二)能力开发措施。此项措施主要为保证劳动者掌握就业需要的知识、技能,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

(三)雇佣福利措施。主要有:(1)资助雇主向迁居劳动者提供宿舍;(2)资助转换工作等咨询服务;(3)资助中小企业为雇员提供文娱设施。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凡雇佣劳动者做工的一切企业,其劳动者必须无一例外地加入雇佣保险。但下列劳动者并不属企业雇佣保险范围:(1)雇员不满5人的个体农林水产业;(2)长期从事不满4个月的季节工作者;(3)船员;(4)公务员;(5)长期从事短工的。日本企业雇佣保险的受保人分为四类:一是一般受保人,即每周固定劳动时间达33小时以上者;二是高龄受保人,即指65岁以上仍继续再就业的退休者;三是长期从事季节性工作或短期工作(不满1年)的受雇者;四是从事日工的受保人。这样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类别的受保人的失业保险待遇的高低。一般来讲,从事长期工作的受保人要比短工、日工的待遇高些。但是,日本法律严格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一般受保人必须在失业的1年里至少具有投保6个月的记录,短工受保人需在失业前2年里至少有1年的投保记录,日工受保人需在失业之日前两个月期间至少投保28天。

2.必须证明确实处于失业状态,即必须持有公共职业安定所开具的《失业认定申告书》,否则,不作失业论。

3.必须经过一定的等待期,一般受保人等待期为7天,日工受保人,等待期为每周1天。

日本企业雇佣保险受保人失业之后,有权享受两种失业保险待遇,一种是维持生计的失业津贴,一种是促进再就业的补助。一般受保人的失业津贴包括:

(1)基本津贴。(2)技术培训津贴。(3)寄宿津贴。(4)伤病津贴。(5)提前就业津贴。

根据日本政府指令,雇佣保险制度由劳动省职业安定局雇佣保险课制订、监督和管理,并指定各都道府县的雇佣保险课,以及各公共职业安定所为具体执行单位。失业保险资金由政府资助,但同时也需雇员和雇主缴纳一部分,具体比例为政府负担20%,雇员和雇主负担余下的80%。

控制严格手续复杂

——英国社会救助制度概况

英国实行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生活补贴形式。它所采取的是社会救助申请制和调查制相结合的体制。所谓社会救助申请制,是指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生活补贴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数、无劳动能力人口、工作人口以及收支状况,以作为批准救助的根据。社会保障机构接到申请后,派出专业人员,向申请家庭以及向其所在社区和工作者所在单位进行详细调查,此即社会救助调查制度,根据调查结果和核实情况,社会保险机构便可作出是否批准救助申请的报告;一经批准,即依法按期发付社会救助金。在英国,享受这种生活补贴的人员可分成四类:(1)无固定职业或就业并不充分,无力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因而无权享受社会保险金者;(2)有权领取社会保险津贴,但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者;(3)领取社会保险津贴已满期限,却无其他收入者;(4)未参加社会保险,生活又无着落的人。

但是,为了严格控制申请,防止欺骗、冒领等行径,生活补贴委员会每年都出一本《申请须知》式的手册,让申请人按规定申报。《须知》内容十分复杂,申请人在申请补助前,必须详细了解申请注意事项,弄清申请条件,不得申请的情况。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书,逐一进行详尽的调查,即所谓生活状况调查。调查人员不仅用挑剔、盘查、防范式的不友好的语气质问,而且对一些属于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过于苛刻的审查。

英国的生活补贴一律按绝对金额发付,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单身人,每周可领到21.3英镑,若享受长期救助,则每周生活补贴为27.15英镑,夫妻双方每周可领得34.6英镑,长期救助者,可得到43.46英镑,17岁以下未成年人,每周可领取7.30英镑至13.10英镑不等。可见,不同的救助对象,其生活补贴标准也有差别。

古老而独特的保险市场

——英国劳合社

已有800年历史的英国劳合社是一个世界著名的保险市场,也是世界上目前仅有的容许个体承保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市场。它不同于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一个承保人协会,是一个由许多保险人在一起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组合,是一个提供保险服务的市场。

劳合社形成于17世纪,是从咖啡馆的基础上演变形成的。1720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立法,对从事海上保险业务实行严格限制。但是,这项立法特别将个体承保人除外,这样就使从事个体承保活动的劳合咖啡馆的承保人得以继续办理保险,从而使劳合社能够不断得到发展。1769年,一些在劳合咖啡馆中的顾客及承保人又在咖啡馆原址附近成立了新的劳合咖啡馆,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现代劳合社从此诞生了。

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劳合社已经成长为一个世界著名的保险市场。根据1982年颁布的劳合社法,成立了劳合社理事会,它承担制定规章及检查纪律的任务。理事会共有20名成员,这是一个根据法律授权而实行自我管理的机构。它主要负责管理监督劳合社的事务,管理指导劳合社的保险业务,接受新的承保会员,检查承保会员的资格情况及会员必须遵守的有关经济保证的执行情况。在理事会下面还有一个劳合社委员会,它由理事会的16名常务成员组成,一般由委员会处理有关劳合社市场日常工作的事宜。

组成劳合社保险业务运转的主要有五个部分:劳合社会员、积极承保人、经纪人、客户和劳合社公司。劳合社会员是指劳合社的投资者,现在劳合社大约有会员2.6万多个,他们来自世界上50多个国家。他们按照法定的形式把股本交给劳合社委员会,并授权给他们选择的积极的承保人代表他们在劳合市场上办理保险业务。各位会员组成不同的组合,每个组合都拥有自己的承保人。他们按照四种主要的险种分类形成四个管理委员会:水险、非水险、航空险及汽车险。每一名会员各为自己承担的份额负无限责任,但不负任何其他成员的责任。每一名会员的全部财产都是履行保险协议的抵押品。一旦发生了无法履行责任的事件时,劳合社公司将以它的约3亿英镑的资产作为担保。

积极的承保人接受的保险业务是由劳合社经纪人开价的。承保人只有通过指定的经纪人接受业务。每一位承保人完全有自由选择接受或是拒绝经纪人提供的业务。劳合社经纪人是劳合社市场的中心人物,他们沟通了承保人和客户的联系。在劳合社市场上,客户和承保人都不直接接触,而是由经纪人作为中间人联系的。

整个劳合社市场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由劳合社公司负责管理的。劳合社公司是一个通过承保会员认购股份获得资金来源而形成的法律实体。它通过劳合社理事会对有关劳合社会员的资格、承保帐户的审计,以及财务制度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其任务是直接管理和调整劳合社市场,并对理事会负责。

劳合社是一个由从事水险、非水险、航空和汽车保险业务的4个截然不同的保险市场组合而成的综合的、大型的、世界性的保险市场,除人寿保险外,它几乎可以给任何东西保险。60年代以来,它又开设了石油及能源引起的风险保险、计算机犯罪保险、卫星保险等。此外,劳合社还可承保一些稀奇古怪的风险,如演员的胡子、鼻子、美食家的下颚等,都可在劳合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