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点滴集——发展·项目·改革·文论
4352100000074

第74章 定西企业改革要点(2)

(2)清理劳动关系是基础。对人的工作要慎之又慎。全面准确,讲政策,讲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胸中有数、历史沿革清楚、客观公正。

(3)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是关键。政府拿产权改革的收益作为置换身份的补偿费用,按照安置标准一次性给予职工补偿。只有职工的全民身份取消了,才能实现劳动制度改革的到位。使职工彻底转变观念,成为自由劳动者,走向市场;只有解放生产力,激发积极性,把人力资源搞活,才能使人尽其能,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4)社会保障系统是保证。通过深化改革,依照法规保证每个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接续保险手续,使职工老有所养,排除后顾之忧。

2.企业职工被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职工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开除是指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的行政处分:除名是指对不履行劳动义务的职工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实施这两种措施依据的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解除双方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提出,其遵循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中的解除条件。因企业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程序进行,提出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不服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3.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这次改制中的处理办法。凡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1)劳动合同期满,还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在岗工作的职工,按合同相关条款或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2)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依照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处理,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也可按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办理。

(3)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是从合同期满后不在单位上岗的职工,视为从合同期满起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4)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从解除之日起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5)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

4.企业在经过体制改革后。劳动关系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在经过“三置换一保障”的体制改革后,劳动关系完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进行,以劳动力市场为核心。企业和劳动者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企业用工自主,职工择业走向市场。职工进入企业后签一份劳动合同,办一个社会保险本,职工离开后人走账清。

5.产权转让后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下列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6)劳动纪律: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建立工会的企业还应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订后要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才能生效。

6.企业改制后,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监察的主要内容有:

(1)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和履行情况:

(2)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职工情况:

(3)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情况:

(4)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报酬情况,企业改制后,由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自主分配(最低月工资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执行):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金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职工技能培训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行为。

(二)有关资产界定处置方面

1.搞好企业中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界定。个别经营好、贡献多、净资产量较大的企业,以1984年实行“拨改贷”的时间为界,将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将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

2.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问题。改制企业可按评估价格50%的优惠价一次性转让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可按1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向国资部门交纳非经营性资产占用费。

3.临时性资产评估确认办法。对评估基准日至资产处置协议签订前企业生产经营形成的净资产,在签订协议前再临时进行一次资产评估确认,将评估结果补充写入资产处置协议。如果变化小,必要性不大,也可忽略不计.

4.资产处置即一次性出资转让的办法。

(1)对企业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国资财政部门确认后。由社会自然人以货币形式出资受让净资产,并承担债权债务,通过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织的评议小组审查受让者资格,听取企业改革和发展思路,组织评议,确定中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报国资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受让手续,使企业产权变为受让者个人所有,达到置换净资产和安置职工的目的。

(2)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在企业产权转让时随企业资产一并转让。

(3)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失和没有弥补的亏损,经审计后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三)有关职工安置方面

1.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在职职工,采取按职工每年工龄不高于现行本人月工资或基数加工龄的办法进行安置,根据各企业的资产情况掌握高限或低限标准,

(2)对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按照《甘肃省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的住房资金及住房产权问题.

(1)改制后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职工,继续按原渠道接续执行。

(2)职工身份置换后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住房公积金可由本人继续交纳。

(3)终止、破产企业的住房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退回原单位。若破产企业重组后,可接续执行。

(4)职工住房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将房屋全部产权转让给个人。

3.凡家住农村的老工人,在本次企业改制时,其补员子女可提前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有关税收优惠方面

1.关于一般纳税人改制后的有关税收优惠。

(1)一般纳税人产权出售、资产转让中原库存产品(商品)视作销售开具专用发票.在资格续认后可作为进项税金予以抵扣。

(2)对一般纳税人改制后3个月内收回的原企业进项发票,准予按规定抵扣。

(3)一般纳税人改制中商品削价损失可视作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金不作进项税金转出。

2.零资产、负资产企业置换身份和税收返还的优惠办法。零资产、负资产企业要采取剥离分立、关闭解体、破产重组的办法,在盘活资产的基础上置换职工身份。资产变现收益要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以便启动活力,发展生产。企业重组后,从盈利之年起5年内所得税返还。

企业剥离分立、关闭解体、破产重组的,以前形成的欠税,在剥离分立、关闭解体、破产重组时,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应付而没有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而没有缴的国家税金:

(3)还没有偿付的债务。

3.企业改制后,原纳税隶属关系应予以延续,使原渠道财政收入不要受到影响。

(五)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企业改制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1)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在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后,按省政府甘政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职工原社会劳动保险接续,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失业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只要个人或企业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失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劳保待遇。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计算缴费年限的办法。

(1)根据省劳动厅《关于企业改革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194号)规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被企业除名和开除的职工,除名、开除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实际缴费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人员,可以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手续。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按规定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被企业辞退和本人自愿辞职的职工,辞退、自愿辞职前和重新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3.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计算依据。这次企业改制后职工的退休,以参加养老保险为依据,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办法解决。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方面

1.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不同形式的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不同。

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出让、租赁和保留划拨三种方式,国有企业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或改制后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可采用划拨方式;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购买方为原企业内部职工,在企业产权转让中不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经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划拨方式.

除了上述规定的改制企业,其他改制企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2.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程序。

(1)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还没有登记的.必须持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土地使用权除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一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3)改制企业持土地评估报告、土地处置方案及企业改制的批复、土地证书等报有批准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4)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破产的,土地估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企业劳动人事方面

1.这次企业改制时所有企业干部一律参加。目前,企业干部有两类:一类是正式干部。即历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企业的干部及按国家有关政策从优秀工人中转为国家干部的:另一类是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的聘用制干部。这两类干部都要参加这次企业改制并进行身份转换,由人才交流中心对其实行人事代理,需要流动到行政事业单位或调出区外的.按原身份写实介绍调出。

2.企业改制后职工原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凡经人事职改部门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初级的县内有效,中级的区内有效,高级的省内有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全国有效;企业内部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企业内部有效。企业改制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办法和程序不变。

3.企业改制后职工置换身份的办理程序。职工领取身份置换费,先。填写转换身份的协议书,报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取消原全民或集体工身份,进入自由劳动力市场择业。

4.工资管理审批程序。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每年元月份由劳动、财政及主管部门进行当年工资总额核定审批工作,各项劳保福利待遇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类型企业的年工资总额及各项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行政等部门不再审批。

5.职工(包括干部和工人,下同)流动办法。职工身份置换后,不愿在新企业从事工作、自行联系向行政事业单位或外地调转的,档案交劳动人事部门管理,本人联系单位后,将其安置费缴财政国资部门后,才能办理流动手续:置换身份后的企业职工,在企业间流动时,档案不再转移,但要接续劳动保险手续;改制中未当选的企业领导干部置换身份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备案。

6.企业改制后,职工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按原政策规定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