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点滴集——发展·项目·改革·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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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回顾梳理探索展望(2)

总结定西近年来企业改革经验,借鉴外省区企业改革好的做法,深化企业改革出台以下配套政策。

(1)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对实行改制的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一律以评估基准日界定国家、职工及其投资人的净资产,确保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企业产权转让前,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以削价处理;逾期3年以上因债务人死亡、债务方破产、撤销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债务,可适当扣减后冲减资产.

(3)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企业资产中冲减;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借的财政借款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应归还财政。

(4)置换生产性土地使用权,以各县基准地价为依据,对土地使用权价值重新评估,所得收益纳入企业净资产,用于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具体手续由政府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企业产权转让中置换职工身份、安置职工剩余的国有净资产(含土地),可以缴国资部门,建立产权基金专户,也可以作为国有股投向有效益的企业或项目,也可以作为发展基金借贷给企业使用,具体由国资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6)企业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不足以按照最低限额支付职工身份置换或工龄补偿的,可以按实有净资产折算量化补偿,也可采取挂亏的办法,由出资者注入资金补足,其补足部分在改制后企业盈利之年起5年内上缴的所得税中返还弥补.

(7)置换职工身份,可以采取基数加工龄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净资产数额和职工人数,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标准。基数一般按3000~5000元、工龄每年按200~300元标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掌握.

(8)置换职工身份,也可以按职工工龄每年不高于现行本人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的计算方法,进行量化补偿。

(9)职工身份置换后,继续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留企业的,进入劳动力市场流动。

(10)对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按除名、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内;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合同制工人合同条款等按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在安置范围之内;长期无故不上班,超过以上有关法规、合同时限的,视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在安置范围之内:对办理了停薪留职协议的,要按原协议限期缴清全部社会保险金和企业保职金,方可确认为企业职工,否则不予确认。

(11)企业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办理身份置换手续,未当选的按管理权限呈报备案。由人才交流中心对其实行人事代理,先置换,后流动。需要流动到行政事业单位或调出区外的,按照原身份介绍调动。

(12)鼓励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层多渠道筹措资金受让产权,对净资产量较大的,允许分期缴付,但是首期缴付资金必须保证安置职工费用,所剩余的差额。在有资产或股权担保的前提下,允许在3年内分期付清。

(13)鼓励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持大股,资产量较小的企业法人代表的持股额,一般要求达到股本总额的25%左右,经营层的持股额,一般达到股本总额的35%左右。

(14)改制后的企业都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职工自行调转的,社会保险手续随之转移。

(15)职工自谋职业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有关规定标准,自己继续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接续原来的社会保险关系。进人新企业的由新企业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16)置换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企业的,改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由新企业接受管理,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接续手续,交纳有关费用,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7)转让产权企业已经参加统筹的离退休职工,可比照在职职工的安置费标准,从企业转让产权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将3年的养老金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对退休人员及病退、因公致残和重伤职工的医疗费,按人均1000元~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产权的变现收益中扣除,发给享受人员,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受让者,从转让价格中冲减,由受让方接受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18)破产或解体的企业在清算处理资产时,按《破产法》的规定,要优先留足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可以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中拨付。

(19)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在提前退养时,可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并按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产权转让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转让后继续按原标准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有关费用。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在产权转让时可从净资产中扣除。上缴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分年度交清。

(21)对拖欠企业公款、货款回收长期不结算等与企业各种经济手续不清的,要全面清理,依法追回,在清理期间,其安置费用挂账,待清理完毕后再支付。

(22)企业现有遗属不满18岁的,按现行标准一次性发到18岁,解除供养关系。其余由企业抚养的遗属,按标准一次性给社会保险机构缴5年的抚养费,由社保机构接管并负责按现行标准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

配套政策(1)至(6)属于置换产权方面的,(7)至(11)和(18)属于置换职工全民身份方面的。这些政策的制定,都有依据,但是,是以往没有出台的,应该说突破性较大。除了(18),(14)至(22)属于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健全和完善的问题。

四、统一标准。展望未来

“三置换一保障”改革要坚持思路的连续性和政策的连续性,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逐步实现民营化。检验改制是不是到位,就是要看职工的全民身份置换了没有,产权出让了没有,产权向个人或少数人手里集中了没有,所有职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了没有,职工安置了没有,生产经营发展了没有。具体地讲,检验的标准有以下四个。

1,转换职工全民身份。一是通过改制转变身份,每个职工得到以每年工龄不高于现行本人月工资总额或以基数加工龄为标准的补偿,班照样上,工资照样拿,置换空身份,得到实补偿。二是经过改制,公平合理地进行一次性补偿,解除全民身份对职工的束缚,摆脱过去企业不景气,职工欲干不能、欲罢不忍的境地,变成自由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三是改制中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后接续劳保手续,退休后生活有保障。

2.实现产权人格化。一是改制企业通过产权转让,投资者一次性受让产权,既增加了“压力”,又激发了活力,愿担风险。放心投资,放手发展。二是政府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既让利于投资者,资产评估走低线,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削价处理,对呆账、坏账、死账适当扣减冲减资产,对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失。从企业资产中冲减,为企业卸掉包袱,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投资者有利可图。三是政府无偿转让一些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优惠出让有形资产,使投资者乐意合算。四是企业改制中政府部门实行“一门式”联合办公,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难事巧办,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3.落实债权债务。以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所需贷款大部分是靠政府协调银行贷出的,企业认为是国家的钱,或一拖再拖,或沉淀,或由于法人频繁变动,造成大量债务悬空。这次改制。引人个体私营机制,由出资人一次性受让产权,债务“转”到出资受让人头上,实行偿还终身制负责,承担全部债权债务,落实了银行贷款,建立了新的银、企关系,银行满意。

4.促进政企分开。改制坚持以产权民营化、投资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企业自主化为目标,解除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思考、研究和解决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上,放在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上,放在法律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督察上,放在市场引导和信息服务上,放在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上,努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很好的投资环境、创业环境、发展环境,并提供强大的保证和动力。坚持“你赚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纳税,我服务;你有难,我帮助:你违法,我查处”的原则,真正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企业的发展。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坚持“三改一加强”方针,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强”的方向发展。

一是求“专”,不搞“小而全”,专攻一门专业技术和一种系列产品,促其产品“高、精、尖”化,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求“精”,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在“精”字上下工夫,搞“精品”,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高新技术产品。三是求“特”,在生产、技术、产品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围绕“特”字做文章,向“特”字要效益。从“特”处入手求发展。四是求“新”,抓好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要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创新,要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的科学管理体系。五是求“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流动和集中,组成优势互补、共同受益的“小巨人”集团,以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总之,只要朝着以上方面努力发展,定西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定西经济的发展将会再上一个新台阶。

(原载《定西调研》,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