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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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台湾专技人员考试法

台湾专技人员考试法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简称《专技人员考试法》)是进行专技人员考试的法律依据。台湾现行《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考试法》于1986年1月获得通过并公布,并于2002年6月26日修正。与其配套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于2005年5月24日修正。这两个法规是台湾专技人员考试的主要法律依据。本节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对台湾专技人员考试制度作一简要评述。

一、专技人员考试的意义

在台湾,专技人员有着特定的范围,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而所有这些资格的取得,无一例外地均需通过考试,这便是专技人员考试的法律意义之所在。

(一)专技人员的法定范围

专技人员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产物,社会越发达,分工越细致,则专门职业及技术类别越多,专技人员的范围越广。如概述部分所述,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台湾现行的专技人员的法定范围限于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事人员、中医师、兽医师、兽医佐,航海人员及其他共七类。他们都是依法取得专门执业资格,领取专门证书,以从事某种专门职业或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士。

(二)专技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有许多行业必须由具备专门学识技能的人来担任,方能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为此,对执行这些行业的人员,有必要规定其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资格,在当事人的委托下执行业务,否则不许其执业。所以说,这种资格要求并非对普通公民活动的有意限制,实出于保护其生命财产及社会利益的需要,是一种时代进步的产物与社会发达的表征。

(三)执业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考试

依台湾“宪法”第86条规定,专技人员的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1条更明确规定,专技人员的执业,必须依本法以考试定其资格。可见,专技人员考试是专技人员资格取得的法定前提。

二、专技人员考试的一般规定

(一)考试种类

台湾专技人员考试大体包括高等考试、普遍考试(二者合称“高普考试”)和特种考试三种。其中,高普考试是常规考试,每年或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还可以临时举行。特种考试是为适应特殊需要而进行的,它们主要包括中医师考试、航海人员考试、引水员考试、船舶电信人员考试等,其中尤以航海人员考试最负盛名。此外,在每次考试之前,“考选部”还可举行检定考试。检定考试是检定学力技能资格的考试,目的在于使无学历而有能力的人,通过它而获得相当的学历或职位。

(二)考试方式

专技人员的考试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笔试、口试、测验、实地考试,审查著作或发明及所需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件及论文等六种。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性质与功用,具体方式需视应试科目而定。但除选用笔试方式外,选用其他考试方式则必须采用两种以上进行,以免轻率与浮滥。这些与公务员的考试方式是基本一致的,兹不赘述。

(三)应考一般资格

对不同种类的考试,各有不同的具体能力资格要求,这些将在下节叙述。应考的一般资格则指各种考试无一例外地必须遵守的共同资格条件。它包括基本应考资格与消极应考资格两方面。

1.基本应考资格:一般而言,参加专技人员考试者,均应具有台湾籍贯。外国人应试,不适用此法,而适用专门的外国人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条例。华侨应专技人员考试的办法也要由“考试院”别行制定。

2.消极应考资格:《专技人员考试法》第10条对该考试的消极应考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计有下列五项:(1)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者。(2)曾服公务有侵占公共财物或受贿赂行为,经判刑确定者。(3)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4)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5)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此外,对于各具体只业技术而言,消极资格还包括各该职业法所规定的消极资格。而以上一般资格要求,则所有专门职业与技术人员之考试均为适用,故统一定制,以便一体遵行。

三、专技人员的高普考试及其检核

(一)专技人员的高普考试

1.应考资格

专技人员考试的应考资格除上节所述的一般资格外,其有关能力条件的应考资格(或“能力应考资格”)如下:

(1)高等考试: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参加专技人员高等考试:①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系科毕业;②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③普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并曾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

(2)普遍通考试: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以参加专技人员普通考试;①具有上述参加高等考试①或②的资格;②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级职业学校相当类科毕业;③普遍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

2.应试科目

专技人员考试各类科的应试科目,根据各类科的特点及学校有关系科的课程,亦由“考试院”会同关系“院”制定。

(二)专技人员高普考试的检核

检核是考试方法之一,应考者可就其学历证件或著作送请考试机关审查,必要时可辅以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检核是统考之外的专技人员执业资格的取得途径。台湾专技人员考试法对高普考试的检核作了明确的规定。

1.应检资格

参加专技人员高普考试检核的一般资格与前述应考的一般资格相同。但其能力应检资格条件则远较前述应考资格严格。具体来说,专技人员高普考试的应检(核)资格为:

(1)高等考试的应检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高等考试的检核:①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系科毕业,曾任有关职务,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者;②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订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系科毕业,并曾任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副教授、讲师,经“教育部”审查合格,讲授主要学科有证明文件者;③领有外国政府相等的执业证书,经“考选部”认可者。以上①②上所要求的曾任有关职务的年资、成绩优良、及主要科目等项,由“考试院”参照有关法规制定。

(2)普通考试的应检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专技人员普通考试的检核,即①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系科毕业者;②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级职业学校相当系科别毕业,并曾任有关职务,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者;③领有外国政府相等的执业证书,经“考选部”认可者。以上第②项所要求的曾任有关职务的年资及成绩优良等项,由“考试院”参照有关法规制定。

(二)检核程序

《专技人员考试法》规定,专技人员检核,应就申请检核人所缴学历、经历证件,审查其所具有的专门学识经验及执业能力。各类专技人员的具体检核办法,由“考试院”会同关系“院”制定。

(三)检核与考试

对应检人员,除审查学历、经历证件外,还可以通过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等方式检定其执业资格。这种笔试、口试或实地考座,必要时可视其类科性质,按基础学科及应用学科分阶段进行,应考人在学期间可以参加前一阶段考试。

四、专技人员考试的其他规定

(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依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办法》的规定,专技人员考试的成绩计算方法要点如下:

1.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的,其成绩分别平均计算。

2.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的特种考试,其笔试的普通科目占总成绩的15%,专业科目占85%;普通考试或相当于普通考试的特种考试,其笔试的普通科目占总成绩的20%,专业科目占80%。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不满50分的,都不算及格。

3.笔试与口试合并举行的,笔试成绩占90%,口试成绩占10%;笔试与实地考试合并举行的,笔试成绩占80%,实地考试成绩占20%;口试与实地考试合并举行的,其成绩各占一半;笔试、口试及实地考试合并举行的,笔试成绩占一半,口试及实地考试成绩各占25%。

4.性质特殊的考试的总成绩依其规定进行计算。

(二)录取

一般而言,凡经专技人员考试及格者,即由“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登载公报;如考试后发现因“典试”或“试务”方面的过错,致使该录取的未被录取的,则应由“考试院”补行录取。

另一方面,如果考试以后,发现考试及格人员有下列不法情由,即1.违反上述关于消积应考资格规定的;2.冒名冒籍顶替的;3.伪造或变造应考证件的;4.自始不具备应考资格的;5.以诈术或其他不当的方法,使考试发生不正确的结果的,“考试院”将撤销其考试及格资格,并吊销其及格证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尚需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