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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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概述

一、专技人员

专技人员是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简称。依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条例》第2条规定,专技人员包括:

(1)律师、会计师;

(2)建筑师、各类技师;

(3)医师、药师、牙医师、护理师、医事检验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护士、助产士、医用放射线技术士、药剂师、医事检验生;

(4)中医师;

(5)兽医师、兽医佐;

(6)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

(7)营养师;等等。

专技人员大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与资历,并必须参加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以个人名义执行专门的职业或技术业务。

至于专门职业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区分,则未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大致说来,从实质上讲,前者所需学历、资历与技能级别一般较后者为高;从形式上看,前者一般都冠以“师”的称号,而后者多用“员”或“士”等称之。当然,二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后者经过一定的年资,或经过考试,取得一定的资格条件后,也完全有可能转换成前者。这也正是台湾在立法上未严格区分这两种专技人员的主要原因。

二、专技人员法

迄今为止,台湾并无一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法,本章所称的专技人员法只是对调整上述专技人员的考试、录用及其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试是取得专技人员资格的前提,为此,台湾专门制定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对专技人员考试的意义、种类、方法、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录用是专技人员执业的必要条件。在台湾,未取得资格而执业是违法的,要受到高额罚款,直至刑罚处罚;然而,并不是取得资格即能执业,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者,尚需具备一定的年资或其他特定条件,并通过法定的方式,方可开业、执业。因而,录用是专技人员法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在各专技人员单项立法中,录用往往表现为关于“登录”的规定。

至于执业专技人员的责、权关系,则是专技人员法的核心内容,或者说是其主体部分所在。它一般包括执业方式、业务范围、执业区域、执业执照管理、执业责任、行业公会、违法、惩戒等内容。这些连同有关录用的制度一般都由各有关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单项立法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