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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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大学法

台湾现行规范大学教育的法规主要有:2005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的《大学法》及《大学法施行细则》。

一、大学的设立与行政

(一)大学的设立及类别

台湾大学分为“国立”、省(市)立、及私立,“国立”大学由“教育部”审察情形而设立;省(市)、县(市)立大学由各级政府依序报经“教育部”核准设立。私立大学的设立,依照私立学校法规定办理。大学之设立,须合于大学设立标准,大学设立标准,由“教育部”规定。大学的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大学分设学系(涵盖各该学系相同或性质相近之硕士及博士班),亦得单独设研究所(单独设在该大学未设相同或性质相近学系之研究所)。大学得在学系及研究所之上设学院,学院、学系及研究所之设立、变更或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二)大学组织与行政

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大学校长的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选委员会择聘;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新设立之大学校长,“国立”者,由“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直接选聘;其余公立者,由该主管机关遴选二至三人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私立者,由董事会遴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大学可依其规模置副校长一人或二人,襄助校长处理校务,并推动学术研究。副校长采任期制,由校长循该校组织规程规定程序,遴选教授报请“教育部”备案后聘兼。

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办理系务;各单独设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办理所务。院长、系主任、所长,采任期制,其任期以三年为原则。院长、系主任、所长由各该院、系、所依该校组织规程规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选出,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

大学应设下列单位:1.教务处:掌理注册、课务、出版及其他教务事项。2.学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课外活动指导、卫生保健及其他辅导事项。3.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营缮、保管及其他总务事项。4.图书馆:负责搜集教学研究资料,提供资讯服务。5.体育室:负责体育教学与体育活动。6.军训室:负责军训及护理课程之规划与教学。7.秘书室:办理秘书事务。8.人事室:办理人事事务。9.会计室: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大学因教学、研究、推广之需要,得设各种研究中心,电子计算机中心及其他单位。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置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一人,由校长聘请教授兼任。但总务长得聘请职级相当之人员兼任或提供。各种研究中心、电子计算机中心及其他单位主管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教职员兼任或担任。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及其他学术行政单位主管均采任期制,前三长之任期,以三年为原则,学术行政单位主管之任期,均按各校组织规程定之。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图书馆置馆长一人,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人员兼任或担任。体育室置主任一人,体育教师、运动教练若干人,主任由校长聘请职级相当之体育教师兼任或担任。军训室置主任一人、军训官、护理教师若干人,主任由“教育部”推荐职级相当之军训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长择聘。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大学各处、馆、室分组办事者,各置组长一人,必要时,得由教师兼任。

大学设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织。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代表会议人员之二分之一,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之三分之二为原则。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1.校务发展计划及预算。2.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3.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与停办。4.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他校内重要事项。5.有关教学评鉴办法之研议。6.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决议事项。7.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及其他单位主管组成。校长为主席,以讨论本校重要事项。

二、教师分级与聘用

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大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协助之。另外,大学得延聘研究人员从事研究计划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助理教授的设置是台湾现行大学法所确立的,院级教师的设置主要是借鉴欧美国家教师分级与聘用方法。

大学教师的聘任,分为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三种,其聘任是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于传播媒体或学术刊物载征聘资讯的。

大学设校、院、系(所)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议有关教师聘任、聘期、升等、解聘等事宜,并设有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有关教师解聘、停聘及其他决定不服之申诉,其组成方式均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教师经长期聘任者,非有重大违法失职之事情,经系(所)务会议议决,并经教师评审委员会之裁决,不得解聘或停聘。教师如不服解聘或停聘处置者,可向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申诉评议委员会的裁决,不影响当事人提起司法争论之权利。

四、学生资格、修业年限及课程设置

(一)学生资格

依台湾《大学法》规定,大学入学有以下资格要求:1.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学士学位;2.凡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硕士班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硕士学位;3.凡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位力,经大学博士班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人学修读博士学位。但硕士班研究生修读期间成绩优异者,得申请径直读博士学位。

(二)修业年限及学位

台湾大学学系取学年学分制,大学修业年限以四年为原则,但得视学系性质延长一年至二年,并得视学系实际需要分增加实习半年至二年。大学学生成绩优异,在规定修业期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年修满该学系应修学分者,得准提前毕业;未在规定修业期限修满学分者,得延长其修业期限。大学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学生修业期限四年者,其毕业应修学分数,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八学分。修业期限非四年者,其毕业应修学分数,应依修业期限予增减。大学各学系学分之计算,原则以授满十八小时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学分之计算,由各大学自订。大学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未修满该学系应修学分者,得申请延长修业期限,以二年为限。大学各学系招收大专学校毕业生入学,可酌减其修业年限。但酌减其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二年。大学硕士班修业期限以一年至四年为限;博士班修业期限以二至七年为限。

大学各学系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有实习年限者,并须实习完成,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班、博士班研究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大学分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三)课程设置 大学各学系修读学士学位的课程有部订的共同必修科目,各学系专业(门)必修科目。部订的大学共同必修科目包括:国文、英语、中国通史、中国现代史、国父思想。另外,台湾“宪法”、哲学概论、法学概论、国际关系任选一科。体育一至四年级必修,军训为一、二年级必修,不及格者不得毕业。还有大学规划校定必修科目,各学系专业(门)必修科目与选修科目,校定科目内学校组成课程委员会研议审订,并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教育部”核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