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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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学位授予法

学位是授予个人的一种终生称号,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等级的制度。

2004年,台湾修正公布了《学位授予法》及《学位授予法施行细则》,形成了现行台湾的学位授予制度。

一、学位结构及其标准

(一)学位结构

与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一样,台湾的学位结构也分为层次结构与科类结构。就层次结构而言,台湾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就科类结构而言,原《学位分级细则》规定:依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学科,分别为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商学、医学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现行《学位授予法》对此未作详细规定,只规定:大学所授予之各级、各类学位名称,由各校定之,报“教育部”核备后实施。

(二)各级学位的标准

1.学士学位

大学学生,依《大学法》修业期满,有实习年限者,实习完毕,成绩及格,可被授予学士学位。大学双主修学生,修满本学系及他学系应修学分者,可分别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

大学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应修课程,提出论文,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

大学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位应修课程,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为博士学位候选人,博士学位候选人提出论文,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可授予博士学位。凡修业年限六年以上之学系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并经有关专业训练二年以上者,提出与硕士论文相当之专业论文,经博士班入学考试合格,径行修读博士学位者,依规定完成博士学位应修课程,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为博士学位候选人,作为博士学位候选人提出论文,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后,可授予博士学位。

4.特种学科学位

军、警学校合于“教育部”规定之大学标准,其学生或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法》授予学位条件,并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可由各该校授予学位。

二、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大学学生,只要依《大学法》修业期满、有实习年限者,实习完毕,成绩合格,大学即可授予学士学位。大学双主修学生,修满本学及他学系应修学分者,由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私立学院(以下简称大学)分别授予学士学位。“国立”大学全修生,依《“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成绩及格,由空中大学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1.大学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应修课程,这是申请硕士学位的前提。

2.提出学位论文。论文(含提要)以上中文撰写为原则,艺术类或应用科技类研究所硕士班研究生,其论文得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代替。前经取得他种学位之论文,不得再提出。

3.进行硕士学位考试。硕士学位考试由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置委员三人至五人,由校长遴聘。硕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硕士班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列资格这一:(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2)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者。

(3)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著有成就者。(4)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著有成就者。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评定以一次为限,并以出席委员评定分数平均决定。论文有抄袭或舞弊者,以不及格论。

4.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后,由大学授予硕士学位。

(三)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1.取得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

大学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条件者,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1)完成博士学位应修课程。(2)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

2.提出论文

博士学位候选人提出的论文(合提要)也以中文撰写为原则,前经取得他种学位之论文,不得再行提出。

3.进行博士学位考试

博士学位考试由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主持。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校长遴聘。博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曾任教授者。(2)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者。(3)曾任副教授或担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在学术上著有成就者。(4)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著有成就者。(5)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著有成就者。学位考试成绩与对硕士学位考试成绩要求一样,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评定以一次为限,并以出席委员评定分数平均决定之。论文有抄袭或舞弊事情,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审查确定者,以不及格论。

4.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由大学授予博士学位。

三、名誉博士学位及其他

(一)名誉博士学位

1.名誉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

台湾或外国人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名誉博士学位候选人:(1)在学术或专业上有特殊成就或贡献,有益人类福祉者。(2)对文化、学术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贡献者。

2.名誉博士学位审批、授予及备案

名誉博士学位由设有相关学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学组织名誉博士学位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并报请“教育部”备查。名誉博士学位审查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教务长、有关学院院长、研究所所长、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人组织。报“教育部”备查之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册,应载明授予对象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学历、经历、所授学位名称及所依据之条件与具体说明。

(二)学位之撤销

《学位授予法施行细则》规定:为保证学位之质量,各大学对已授予之学位,如发现论文、创作、展演或书面报告、技术报告有抄袭或舞弊情事,经调查属实者,应予撤销,并追缴其已发之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