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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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专科学校法

台湾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结构。专科学校以教授应用科学与技术、培养实用人才为宗旨。

一、专科学校的类别

台湾专科学校有多种类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划分:

(一)按主管单位和经费来源的不同,专科学校分为公立专科学校和私立专科学校。

(二)按照招生对象及学制的不同,专科学校分为二年制专科学校、三年制专科学校和五年制专科学校。

(三)按照教授内容的不同,可以把专科学校分为工、农、商等类专科学校。

二、专科学校的入学资格与招生

二年制专科学校的入学资格要求: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职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三年制专科学校的入学资格要求是: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职业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五年制专科学校的入学资格要求是:“国民”中学或已立案之私立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试验及格者。

台湾专科学校的招生与大学招生一样,实行联考,起初与大学联合举行入学考试,后几经分立或合并,至今实行专科学校与大学分别联招。

三、学制

台湾专科学校采取学年学分制,每学年分两学期,每学期授课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周。学生须修满规定修业及实习年限与学分,经考试成绩及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分之计算,以每周授课一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以每周实作二至三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学分。专科学校毕业应修学分规定如下:1.二年制至少为80学分。2.三年制至少为106学分。3.五年制至少为240学分。体育、军训为专科学校各科组学生之必修科目,其学分另计。专科学校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须受下列规定限制:1.二、三年制及五学年制各二学年每学期不得少于12学分,不得多于28不分。2.五年制前三学年每学期不得少于20学分,不得多于32分,专科学校学生各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经科主任核准可加选二至三学分;学年成绩有二至三科不及格者,科主任得自其所选学分中酌予核减二至五学分。

四、课程设置

台湾专科学校的课程以专业课程为重点,其各类科科目表及教材大纲,均由“教育部”规定。由于台湾专科学校分二年制、三年制及五年制,因而,不同学制的课程设置也就不同。根据“专科学校课程标准及设备标准”要求,不同学制的专科学校都应根据所规定的教育目标确定课程设置内容,并按“教育部”所修订的专科学校必修科目表的内容实施,该表分为五个方面,即共同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科目,专业必修科目,分组必修科目及选修科目,其中分组必修科目得由各校视当地环境及建设需要,并参酌师资、设备等情形,配合原有班级数,自行选开一组或数组,以发挥各校特色,选修科目则根据学生的兴趣及需要而开设,学校每学期应开设较规定之选修科目学分多出百分之五十的课程,供学生自由选读。

五、实习

台湾专科学校注重学生实习,以培养学生优良熟练之技能。性质较特殊的科别,还须结业后另加实习期限。实习的方式分校内和校外实习。除所规定另加实习期限外,其他科别应尽量利用学期中及寒暑假期间实施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