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台湾行政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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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概述

一、社会问题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是指影响很多人生活,足以妨碍一般人的安宁与幸福,并引起社会上多数人们注意而要求社会协力予以调整变更的社会失调现象。社会问题具有以下特征:

1.普遍性。社会问题与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俱来,伴随着社会生活始终。一方面,任何社会均存在有问题,只是问题的多少和程度不同而已;另一方,社会问题涉及的不是少数人,而是影响多数人生活。

2.客观性。任何社会问题的发生,必先有某种社会关系不协调,影响相当多人的生活,导致某种失和的社会现象发生。

3.主观性。一种社会现象成为社会问题,在于人们的心里作用和社会价值判断,引起社会许多人注意并认为须待集体力量去解决的社会事实始成为社会问题。

4.时间性。不同时代,社会问题不会完全相同。某一时代的社会问题到了另一时代往往不成为社会问题。工业社会问题,如通货膨胀、经济萎缩、失业、劳资关系、环境污染等,在农业社会根本不存在。

5.空间性。不同地区,社会问题不尽相同。不同国家,社会问题不完全相同。

6.复合性。社会问题的形成,常常由于多种因素促成,又往往与已存在的社会问题相关联。有时应从客观方面去了解,有时则需要主观方面作分析,更多的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去研究。

社会问题的范围较难找到一个适当的标准予以严格的划定。目前也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划分方法。多数学者是依照当时社会所发生的问题用列举的方法提出来的。例如,将社会问题分类为:

第一类个人的问题:如盲聋和其他生理残障、酗酒、残废、心理缺陷或障碍、精神病、自杀。

第二类社会病态问题:鳏寡、虐待、遗弃、非婚生子女、恶习、娼妓、吸毒、犯罪等。

第三类经济关系问题:贫穷、失业、分配不公、经济萧条、工业灾害、劳资纠纷等。

第四类政治问题:贪污、舞弊、腐败、战争等。

(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指旨在保护公民免除遭受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或死亡等所造成损失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称。

社会保障在广义与狭义之别。狭义的社会保障即为社会保险;广义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积累等的联合保障。世界上社会保障较完善的国家,无一例外地走联合保障之路。

社会保障的观念,早在人类社会初期就有,不过早期仅限于社会互助和救贫方面。工业革命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矛盾日益对立,国家或政府,才逐渐地从观念上过渡到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上,认识到政府的功能,不止于管理众人,更在服务众人;不仅在于保障国民的权利和强制其履行义务,尤在于积极地去援助那些处于劣势状况下的弱者,进而促进一般人的福利,以改进社会全体的生活。

解决社会问题,有用社会政策的行政手段的,有采立法调整的法律手段的,或者二者兼用。

二、社会保障法

凡依据社会政策制订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与安定,或用于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便是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在外国被普遍地称作社会立法。对社会保障,采用法律手段,是近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通例。我国台湾地区,也将社会保障法称为社会立法,多将之划入行政法学的范畴。

社会保障的目的和作用在于: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定;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

三、台湾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在台湾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

主要有劳工保险法律、公务人员保险法律、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法律、退休人员保险法律、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法律、其他职业人员保险法律、全民健康保险法。

(二)优生和卫生保健法律

(限于篇幅,本章未涉及该部分法律规定)

(三)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涉及到全社会各方面人士,比如,住房问题,儿童福利、少年福利、老人福利、妇女福利、残障福利、劳工福利、农民福利、渔民福利、军人福利等。因此,社会福利法律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目前,台湾地区无专门而全面的社会福利法典。但对儿童、少年、老人、残障这四类人的福利制定有专门的福利法;另有单行的居民住宅法;其余社会福利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其他有关部门中。基于此,本章所介绍的社会福利法仅限于五个方面,即住房福利法、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和残障福利法。

(四)社会救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