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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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特点与危害——职务犯罪的表象分析(10)

1.特大事故几乎都暗藏腐败。在2002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张宝明指出,从近年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所揭露出的大量情况看,几乎每起特大事故背后,都与某些腐败现象有联系。一些非法业主敢于对抗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令,不顾工人死活,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其背后往往有人为他们撑腰。2001年广西南丹锡矿“7·17”特大透水事故,就是官商勾结、草菅人命的典型。“7·17”事故中,第一批一审判决的15名地方领导干部,全都接受了非法矿主的巨额贿赂。其中,县委书记贪污受贿300多万元,副书记、县长、副县长以及地矿、工商等部门的领导几乎人人有份。事故发生后,他们帮助矿主封锁消息,干扰事故查处。《法制日报》就此发表记者评论:“南丹矿难是腐败带给无辜群众的灭顶之灾。腐败瘟疫不除,人民生命财产权益难有保障;腐败黑幕不清,人民难见未来生存之光明。南丹矿难是腐败的灾难。”近年一些小煤矿屡禁不止,也往往是背后有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由于官员的失职渎职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00.06万起,死亡13.04万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这些事故的背后几乎都有腐败的影子。

2.大规模走私案的发生与地方领导的支持和海关的严重渎职、把关不严密切相关。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和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的发生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我国海关几乎全线失守,走私分子如入无人之境。从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被查处以来,又相继爆发了汕头“11·4”案、广东“11·20案”、厦门“4·20”案和浙江“9·24”案等大案要案。海关总署副署长、海关总署打击走私办公室主任王乐毅在被“双规”后,交代出粤闽浙三省十几个涉嫌走私的海关关长同党。粤闽浙三省的一大批海关关长如多米诺骨牌般倒下。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中,湛江海关涉案人员达132人,超过在职总人数的19%。厦门远华集团特大走私案中,厦门海关涉案人员达160多人,占全关总人数的13%。最近珠海拱北海关腐败案中,拱北海关已有18人归案被捕,其中正副处长7人,正副科长7人。近年一个个关长在关前失足,如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湛江关长曹秀康、茂名关长杨洪中、海关调查局长朱向成、三亚关长黄贵兴、舟山关长陈立钧、杭州关长耿永祥、济南关长高庆亭、惠东海关走私侦察局长张景荣、福清海关女关长郑平、武汉海关原关长莫海涛、宁德海关关长钟树棠、上海海关调查局局长季永珍(无期徒刑)、中国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王立伟(11年徒刑)、福州海关副关长陈能庚(无期徒刑)、汕头保税区海关副关长张君壮(无期徒刑)、盐城海关关长陈尊贤等,都倒下了。2001年全年海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40起,对303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

3.经济领域里假冒伪劣的泛滥和屡禁不止都与地方领导和执法部门的渎职有关。福建省漳州市曾是全国“著名”的假烟集散地,其管辖的云霄、诏安等地香烟制假活动长期肆虐。中央、省里曾组织多次执法行动扫除窝点,但收效甚微。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在制假地有县、乡干部为制假者撑“伞”保护,这给打假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在中央和省里的调查组来查处时,地方干部竟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表面上积极配合打假,暗地里却通风报信,竭力掩护。福建诏安县发生的“打假护假”窝案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包括3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15名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制售假烟不法分子。诏安县制造的假烟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由于打假的执法部门与造假分子沆瀣一气,使打假变成了“假打”。云霄县打假办原主任、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方镇山在带队查处生产假烟设备过程中,收受制假分子贿赂10万元,指使制假分子用破旧设备调包顶替上缴,导致制假分子使用设备继续从事制假活动。石狮市非法拼装销售伪劣汽车案中,犯罪分子非法拼装汽车后,从车辆入户、检验、报牌等环节都有执法人员在背后帮忙。一深受假冒之苦的著名企业的老总也无奈地说:“没有地方政府的撑腰,假货很难有立足之地。”《法制日报》的一篇文章更是指出:“那种在地方保护主义甚至腐败操纵之下的所谓‘监督’所谓‘执法’,根本就是以监督的名义反监督,以执法的名义践踏法律。”

4.大规模骗税案的发生与腐败休戚相关。在广东潮阳、普宁骗税大案中,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金额达323亿元,骗税42亿元。虚开金额是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金华税案的6倍,涉税犯罪团伙约150个。在该案中,相当多的是官商勾结,共同作案。有的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虚假企业服务;有的税务干部,自己开办多家虚假公司,骗税数千万元;在犯罪分子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向海关人员送出巨额现金;地下钱庄把上百亿元的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频繁划转、提现并套换外汇;有的虚假企业不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甚至还被外经贸部门评为省、部级“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工商管理失控、虚假企业成堆。工作组进驻后,当地曾一次注销上千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一些金融机构对大额提现放任自流;外汇管理部门个别人为骗税分子节约骗税成本出谋划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车队全是个体车辆挂户,许多所谓从事出口货物运输的车辆甚至是报废车、拖拉机,使海关出货情况无法查清。工作组在揭露、抓捕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涉案人员共328人进行了调查,部分违法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5.在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职务犯罪。最典型的表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前文已述及)。

可以说,当前几乎在每一种刑事犯罪的背后都已经发现了腐败的阴影。

——顶风作案、“前腐后继”,犯罪的复发性增强,反映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极端猖狂。据笔者统计分析,省部级腐败分子大都属于顶风作案。原浙江省副省长、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以及上面提及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等,他们的作案时间都是在1993年之后,都是顶风作案,而且有些还是在中央“三讲”期间边整顿边作案。这些人敢于顶风作案,从心态上讲,不再是侥幸,而是疯狂,是疯狂地向党纪国法挑战,向人民民主专政宣战。不仅如此,在某些行业和部门,同一岗位、同类型犯罪“前腐后继”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相当多的腐败分子是在前任因腐败被判刑,接任后不但不吸取教训,反而更快地走向腐化堕落。一些干部“在腐败中进步,在进步中腐败”。腐败分子如飞蛾扑火。最典型的是前几年闻名全国的首钢大案。首钢在前后不到5年的时间里,连续发生5起大案。原首钢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1991年8月因贪污受贿150余万元被处决之后,杨立宇、赵东祥被提拔为管志诚正法前所在的北钢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就在管志诚刚被处决不到两个月,杨、赵二人便开始联合作案,受贿150多万元,最终杨立宇被判处了死缓,赵东祥被判有期徒刑15年。1996年11月原北京首钢总公司助理、总经理兼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周北方因收受贿赂928万港元被判处死缓。1995年1月16日,原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处决,而后接替阎健宏之职,集该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于一身的向明序,一年之后,以同样罪名也被判处死刑。湖南省衡阳电力局三任局长更是“前腐后继”,不遗余力。1995年底,该局局长陈昭明因受贿4.95万元,被判刑7年;两年后,继任局长甘宇霖先后收受贿金5.7万元,被判刑5年;又过两年,该局局长继任者欧玉凤又因收受贿金4.3万元,被判刑3年。1997年10月河南省原交通厅厅长曾锦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2个月之后,其后任交通厅党委书记、厅长张昆铜又因收受巨额贿赂被立案侦查。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自1990年以来,三任总经理、两任总工程师先后因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