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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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特点与危害——职务犯罪的表象分析(4)

——从社会心理层面看,已经形成了腐败的社会心理机制。从众心理是一种常见的心态,主要表现为心理上对他人的追随和迎合,对自己的宽慰和谅解。在腐败已成风气的情况下,这种心理对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尤其具有腐蚀性,它能诱使人在“合乎情理”、“顺乎民意”之中毁灭自己。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就是这样一步步坠入腐败深渊的。他在被提审时说:“一开始我也是不收贿赂的,后来觉得这样不行。一是社会风气这样,人家收你不收的话,送礼的人收礼的人都会对你有意见;二是如果不收的话,别人会认为你假清高,会认为你不够朋友。”于是乎,他便心安理得地随波逐流,数年下来,他和妻子贪污、受贿以及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1900多万元。无独有偶,江西省鹰潭市原副市长魏时中也是在这种从众心理的支配下而栽倒的。当初,魏也躲避他人送礼,其妻便开导他:“你怕什么!别人都这样搞,不搞是傻瓜。”魏于是“茅塞顿开”。腐败的从众心理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贪官犯罪心理,促成这种心理,有一种糊涂认识和误导,就是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自古流传的一句俗话,意即法不制裁多数人,所以这便成了某些腐败分子在心理上的一种庇护伞。在他们看来,你腐败,他腐败,我也腐败,大家都腐败,也就无所谓腐败了,法律也拿你没着,抓也抓不过来。其实,这完全是腐败分子的错误理解。腐败的从众心理归根到底是出于私欲,所谓社会风气则是一种外界诱因。私欲太盛者,极易形成对腐败的模仿力。这类人往往把追赶腐败的时髦视为“精明”,而把安分守己看做“傻瓜”。价值观念的这种倒置使他们特别擅长“用权”,很会发挥权力的“使用价值”。如此,他们确实捞到不少好处,但到头来,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形式——合法化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腐败发生的高潮可以发现,每一次比较大的改革措施出台,腐败分子都能及时地抓住法律和政策的漏洞,“合法”地大搞权钱交易。第一次是利用渐进式改革中物价的双轨差价。官商勾结、平(价)进高(价)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用较低的银行挂牌利率和市场上较高的借贷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利用权势获得银行贷款后再转手借出,赚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产开发高潮期利用关系,低价获得土地批租权再转手高价出让,“空手套白狼”。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女开办的香港德成公司非法受让、转让土地3300亩,转手倒卖获利2800万元。据报道,1994年中国排名前30位的亿万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种方式暴发的。第四次是炒股发财,即趁上市股票供不应求之机,钱权交易,无偿或低价获得原始股,然后在股市上高价抛出,瞬间暴富。如康赛集团案,据2001年第8期《时代潮》杂志载文披露,原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家杰就违反规定购买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万股,获利人民币35万元;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徐鹏航在担任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期间,因出面为该公司股票上市做工作则获得该公司给予的股票12.1万股,获利人民币113万元;原国家纺织总会会长吴文英以中国纺织总会名义签发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不直属中国纺织总会管辖的该公司股票上市,其子因此得到10万内部职工股的股份回报,然后在股票上市后转手获利人民币89万元;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宏观体制司副司长李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该公司原始股30万股,获利120万元。……当前随着打击腐败的日益严厉,腐败分子也在不断变换形式,采取比较合法或近乎合法的形式,企图逃避查处。当前“合法”的形式主要有:

——利用签订、履行不公平的合同来转移国有资产。这种合同表面上看是合法的经营合同,也并不显失公正,但签订合同的双方经办人员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这就会造成合同法上所称的“恶意串通”。其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商业贿赂。如企业负责人为照顾关系、亲朋,用企业名义私下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破产或逃逸,对方告上法庭,企业只好负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某酒厂厂长为帮助其内弟开办纸箱厂,私下以酒厂的名义向银行担保贷款50万元,后来纸箱厂因管理不善破产,无力还贷,酒厂负连带责任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近65万元。再如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权力,钻国家政策、企业管理的空子,私设小金库,牟取小集体或个人利益,或收回货款不直接入账、少入账,让资金在体外周转或挪作他用。如一些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厂长经理,其在经营国有企业的同时,其近亲亲属也在经营类似的业务,其拉来的业务交给其近亲亲属的公司,却把业务费用拿到国有企业报销。沈阳市原长慕绥新的前妻、女儿、女婿在沈阳市先后注册了十几家公司。慕绥新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打招呼、批条子,直接给予关照。他的女儿依仗特权垄断了沈阳市灯箱广告的经营,聚敛了巨额财富。

——利用“抓大放小”的改革来化公为私。1998年中央决定进行“抓大放小”的改革,出售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一些腐败分子认为有机可乘,大肆以权谋私。如一些地方为尽快甩掉亏损“包袱”,不顾一切地以低价将企业卖掉或出租。一家投资2800万元的服装厂,卖价仅800万元;一家水泥厂在出租给他人时,其一年的租金按实际情况应不低于300万元,而最后租价却是50万元。深圳市东风防火门窗厂原厂长杨耀华采用将企业“应收账款”做成坏账的手法侵吞国有资产16万多元。1999年,杨耀华等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东风厂的资产进行评估,蓄意将“应收款项”中的279万元评估为零。而在1999年5月到2000年3月间,该厂先后从客户处收回被列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60.85万元,杨耀华将其中的26.85万元收入囊中。此外,杨耀华还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报销冲账等手法侵吞公款近70万元。杨耀华利用这些贪污来的钱购买了东风厂50%的股权,支付了购买罗湖区农牧公司30%股权的部分款及一辆别克小轿车的首期款。据调查,杨耀华累计涉嫌贪污128万元,直接造成387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以搞福利为名私分公款。表现为:

1.以福利为名,滥发奖金,私分国有财产。如福建省邵武市粮食储运转运站打着为职工谋取福利的旗号,巧立名目,以“节余奖”、“年终奖”、“考察费”、“学习费”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高达623万余元,该单位搞起了人人有奖、个个有房的福利。国有资产就在福利的名义下,流进了个人的腰包。

2.以福利为名,罚款搞创收。一些行政执法单位。为了增加本单位的福利,年前就安排了罚款指标,执法就是罚款,如果完不成就创造条件,利用卖淫女去钓鱼,猫鼠合流共同分成;如果还是完不成,则不惜指鹿为马,制造一些“处女嫖娼案”。总之,为了创收,为了福利。不择手段。

3.以福利为名,大肆收受回扣。前一段时间有报载,某地卫生局,要求各医院将药品的回扣和手续费全部上缴到一个专门的办公室,用于系统内的福利支出。回扣用到福利上仿佛就天经地义了。孰不知,回扣损害了公平竞争,加重了患者负担,而且此做法亦已涉嫌单位受贿。

4.以福利为名,违反财务制度。如有些单位利用大头小尾的发票,套取现金发福利。重庆首贪胡启能,也是靠高价卖出、低价入账,以福利的名义一下子将140万元差价额揽上腰的。总之,福利在异化了的权力面前成了吞噬社会财富的黑洞。当福利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不是与社会的贡献相连时,福利就不再是社会对个人的关怀,而是个人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掠夺,是小团体对大众的一种侵犯,从而体现出非正义,福利在此也就彻底变了味。

——利用股份制改革以权谋私。仅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就有17920人,可见其数量之多。近年来这种形式具体有:

1.少数企业借改革之名营私舞弊。少数转制企业负责人钻改革的空子,借改制的名义,在改制前变相转移或擅自处理公有资产,突击进行公款消费,违反规定滥发各种钱物。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转制后于已有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不如实提供企业的资产、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和有关部门。还有些人利用新旧体制转换承接间隙中出现的某些管理上的漏洞,趁机浑水摸鱼捞外快,将国家和集体财产据为己有。

2.资产评估工作中发生腐败和不廉洁现象。在这场多种形式的改制工作中,企业净资产既是产权转让的重要依据,又是产权受让者的关注点。如果对转制企业资产评估不正确,就会严重影响改制工作的进行。资产评估过高,将会损害产权受让者的利益,挫伤其积极性;反之,资产评估过低,会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造成企业资产评估不正确的原因,除评估人员工作上疏忽和业务水平低以外,也可能是由于评估部门与有关人员的不廉洁行为所造成的。在资产评估中的腐败和不廉洁行为表现为:评估人员经有关领导授意或接受产权受让者的私下要求,评产核价时故意低评少估,使产权受让者得到较大利益,而评估人员和有关人员从中也捞到好处。

3.个别人不讲原则,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流失。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有些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为了所谓的“好做工作”和“尽快转制”,放弃原则,尽量迎合企业或企业下属部门的心意,对一些明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要求也通通答应。例如,在清查企业资产时,有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随意接受下属人员的要求,把一些明明还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也宣布报废,以换取他们对改制工作的“积极性”。同样,对企业借支在外的资金和被人拖欠的货款,考虑到追讨有难度,也慷国家和集体之慨,趁转制时予以核销。

4.权钱交易现象以新形式出现。在改制中,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发生以权谋股现象。

——其他钻改革的空子、以权谋私的“合法”手段。一是信贷中以贷谋私严重。人情信贷、有偿信贷(吃回扣)、行政命令信贷等,造成大量呆账和坏账出现,把债务甩给银行。二是在经济承包中包盈不包亏。盈了,个人多得;亏了,国家补偿。三是借机在多种经营或人员分流办公司中,变国家资金为集体资金,变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四是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让利私分。五是“小金库”挖“大金库”,领导想怎么挥霍就怎么挥霍。

——立法腐败。当前腐败合法化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立法腐败。立法腐败属于典型的集团型腐败,是一定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而滋生的怪胎。突出表现于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这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致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而蜕变为谋取部门私利或集团私利的谋私工具,蜕变为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保驾护航的秘密武器,法律这一“公共物品”也蜕变成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物品”。正是在立法的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摇身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

(1)部门立法导致的立法腐败。由于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过去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政府统管一切经济活动的模式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政府职能的行使和权力的发挥还未从原有的思路中解放出来,因此很多政府部门难以割舍以前所享有的经济权力和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了最大的利益群体,并且还亲自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这样他们就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一身肩挑“参赛者”与“仲裁者”两个角色,严重违背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定位。而且,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在事实上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政府享有很大的立法权,即使由人大立法,也往往是先由相关部门起草草案,而最后通过的法律一般不会产生根本性变化,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部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和自己守法的奇特局面,那么这种法律的公正性、实施的效果都不能不让人打上大大的问号。比如在1999年颁布通过的合同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了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职能(《合同法》第127条),而在国家科委的坚持下,科技合同法几乎原封不动地搬入《合同法》。另外,一些原来由政府直接控制经营的行业在市场经济中虽然从形式上走向了市场和社会,但由于与政府所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他们在享受着垄断利润的同时又通过法律上的便利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着同类事业的发展。“银行加证保、两电加烟草、两油加外贸、扫地的也不少”的民谣辛辣地讽刺着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由于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些垄断性行业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惯例都在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调整作用,而有关部门重新制定法律或者修订法律时必然参考乃至照抄他们的这些规定,其结果可想而知。

(2)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立法腐败。在改革开放以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下放,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性。各地为了发展经济,纷纷制定自己的优惠政策,出台大量的地方法规、规章,这也确实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各地法规相互矛盾、对立的情形时有发生,很多资源都被浪费在相互内耗之中。从全国的整体上来考虑,地方利益的相互牵制和消耗是利益群体对国家立法的最大影响所在。

倘若说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那么立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其严重后果不言而喻。立法腐败必然最终导致腐败合法化、特权制度化。腐败一旦达到这种程度,反腐败就会成为非法。

四、范围——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