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区域经济发展难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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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借鉴(4)

遗憾的是,即使是在如此直接的政府干预及强大的政策导向之下,战后10余年的政策实施证明,南部的产业密集倾向及南北区域性经济差距并未得到有效的调整。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开始了对战后区域开发政策中的福利性补助及大城市产业发展限制政策的反思并逐步修正。这主要体现在福利性补助及就业奖励金的逐步取消废除,大城市产业发展限制的缓和与逐步取消,政策的重心开始向为刺激民间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转移。1972年“区域开发补助金(Regional development Grants,RDGs)”制度的设立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转折点。

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战后区域政策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其直接原因是以撒切尔首相为代表的英国保守党政权所倡导的市场经济主义,取代了战后一贯采取的市场批判主义的政策主导地位,在各项区域政策中得以贯彻执行。同时。应该注意到。80年代西方国家的产业海外转移、国际间竞争的加剧、市民社会力量的增强及各项决策活动的公众参与普遍化等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也使得这一政策的变化成为必然。撒切尔政府的市场主导型区域开发政策的重点可以总结为加强民营企业在区域开发中的主导地位。不动产先导型的城市再开发,对于重点小企业及服务型经济的扶持三项主要内容。其最具代表性的政策手段为“城市开发公司(Urba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RDGs)”、“企业特区(Enterpnse Zones,EZs)”及“规划审批特区(Specia Planning Zones,SPZs)”这三项制度的设立。

(二)开发管理的不同模式及其特点

从以上英国区域政策的历史可以看到,随着执政党的更替,区域政策的反复及制度性变动时有发生,但是可以看出,战后的区域政策的变化主要包含有两种政策倾向的争执,即强调对市场经济的不平衡及分配不均进行修正的市场批判主义,及主张通过市场经济提高施政效率的市场经济主义。这两种政策在不同区域的运用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开发模式。根据其中参与机构、决策方式等特点,有关学者将其总结为6种代表性的模式。即法令制约型、开发指向型、公众参与型、吸引投资型、政府投资型、民间企业经营型。

法令制约型是在市场活跃的发展地区,地方自治体通过开发许可的权限控制城市的过度膨胀及无序的乱开发,并使得开发行为在不牺牲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进行的区域开发模式。

开发指向型是按照市场资源分配的动向制订规划,要求简化规划制订及审批程序,使得规划能灵活及时地顺应市场需求并推动开发的进行,最典型的如规划审批特区。

公众参与型是由市民团体发展而来的非营利企业组织的,为对抗大型商业性开发对社区环境的破坏而发起的社区发展型开发;但在具有商业利益的城市地区很难阻止趋利型的商业开发,所以政府及企业家的支持及广泛的市民活动对于开发的成功具有很大影响。

吸引投资型或称刺激型开发,如部分城市开发公司的开发优惠政策,主要目的在于刺激低迷的市场,灵活有效地运用有限的政府资金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参与开发.如BOT、PFI及企业开发特区等政府企业合作型开发。

政府投资型是由政府对低成长地区直接进行开发的方式,如卫星城市的开发。在政府财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做到优先项目的选定及效率、效益、经济3E目标的贯彻,因此政府部门对于企业型经营方式的熟练掌握成为必要的前提条件。

民间企业经营型主要由民间部门完成低发展地区开发的方式,实践中非营利团体的活动比较多见。与吸引投资型开发相比,更注重对民间部门丰富成熟的项目经营技术及经验的利用。同时,政府与企业等民间部门的更广泛的合作,民间部门对于参与社会问题的认识。政府部门多种形式的支持,都是吸引民间部门更多地参与低发展地区开发的必要条件。

(三)政府与企业及社会组织的合作

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区域政策从市场批判主义向市场经济主义的转型过程中,政府与企业及社会的广泛合作开始成为区域及城市开发中的重要政策导向。根据英国政府的有关报告,政府所倡导的合作有着以下四个目的:

目的之一是利用民营企业的项目管理技术及商业开发经验。提高公共投资项目的质量,效益与服务水平;

目的之二是利用民营企业的资金及项目管理技术,提高公共投资项目中的风险管理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价值及投资潜力,使其有利于整体经济增长及公共经济利益;

目的之三是在项目实施中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所在,提高政府部门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水平;

目的之四是通过促进企业的投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使得所有合作参与者,包括开发商、纳税人,都能分享投资利益。

近年来,这一合作内容向着更广泛的方向发展,除了一般的城市开发项目以外。还包括交通设施、卫生环境设施、防卫设施(通信设施,军人住宅等)、政府办公设施、电子信息设施(保险登记系统,邮政窗口等)、教育文化设施的建设等等。

在这些公共项目中,政府与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政府与民间企业的合作开发机构——以住宅及商业街开发为目的,由地方自治体进行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民间团体提供资金、运作管理技术,一般由合作双方签订协定来规定各自的职责分担与利益分配;

开发基金、财团——小规模的社区开发为主,地方自治体或非营利组织、民营企业获得土地进行设施建设,通常采用设立公益性财团(charity)或有限公司的形式;

合作协定、共同执行机构、企业——由地方自治体及企业共同出资,按照协议设立共同执行机构,在特定地区开展城市再开发项目:

项目实施促进机构——由民营企业主导的合作开发公司,政府部门派代表参加运作管理;

政府派出机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设立时的政策规定了其活动范围,民间企业及部门也参加其运营管理,但其管理职责在于所属中央政府有关部门;

战略性合作机构——通过土地开发以吸引民间投资的民间合作团体,也有地方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的参加,但主要由土地所有者,企业家等组成,完全不受行政体制约束。

(四)结论与借鉴

战后英国经历了1950—1960年代的战后复兴期,70年代的经济转型期,80年代的城市中心区空洞化的恶化时期,90年代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关注时期等四个不同时期。从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经验可以看出,英国的区域城市政策在政策课题、施政手段、决策过程、运作方式四个方面经历了极大的变革。

在战后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过程中,以扩大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发展问题。以自然及历史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环境问题、在开发及住宅政策方面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及维持社会公平为中心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英国区域及城市政策制定的中心课题。

而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手段,各个不同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特点,较明显的则是从80年代开始的发放补助金、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直接参与发展到以加强市场竞争,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主导型的施政手段的转变。政府只是通过个别重点对象的财政补助及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政策环境。

同时,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化,政府部门及公共投资项目运作中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合作的广泛化,都是旨在降低决策风险,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使得政府的政策制定与项目运作更能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与效益,从而促进有序的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

我国的区域政策及区域规划体系虽然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正在逐渐成熟起来,但是处在市场经济转型期的过程中。区域开发所面对的课题更加复杂。如何才能及时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政策课题,通过制度机制和市场机制灵活地调整实施手段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挑战与考验。在这些方面,英国的经验或许能给我们提供某些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