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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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犯罪动机、目的的分析(4)

田特捷喜欢做梦,喜欢梦中带给他的一些畅快的感觉。他说:“我入梦的时候常能感觉到自己的身体倒悬起来,然后开始进行螺旋式转动,随着转速越来越快,我能听到身体与空气摩擦的声音,随后整个身体便向那深邃之中的一个小小的黑色原点急速堕去。不久,意识会出现一阵短时的丧失,接着就突然进入一个很大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我会见到很多人。这些人大多都不会是现实日常生活中的熟人,但却又个个都似曾相识,他们的面庞都是影影绰绰的,但都带着微笑,我和他们不需要说话,彼此之间可以互相穿过对方的身体,所有的想法便在瞬息之间沟通。在这种时刻,我的身心感到异常的轻松与畅快。”

这些梦给田特捷的人生态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他有时渴望用使他感到舒畅的梦中的情节来构筑现实生活的内容。独处、做梦时的意识状态常常使他十分留恋。随着年龄的增长,自我意识在增强的同时也更加内倾化,梦成了他调节现实生活压力的一个很重要的闸阀,也成了他的生存状态之一。

田特捷说他在家与在单位,独处与跟单位同事在一起有着明显的差别。每次到单位,一走进公安局大门,他就成了很有理智的人,这时候他觉得身上好像卸下了很多东西,虽然东西卸下来了,但人却像是一个空壳子,非常没劲,到时间就特别想回家。

回家,就像一个机器需要充电一样。

田特捷被捕之后,记者终于走进了他曾在“迷忤森吧”居住的一间屋子,屋子很小,光线很暗,家具简单。在一张写字桌上堆散着许多纸片,每张纸片上都有红笔写的字迹,所有的纸片都只有同样的内容。田特捷自视甚高,这种心理一直伴随着他的日常行为和处世态度,他认为自己有超人的才能,与众不同。这种对自己过高的认识常常不能客观对待自己本身具有的毛病或者偶尔出现的差错,这极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当现实中出现压力使他的内心产生强烈的矛盾时,过度内倾的心理会使他逃避现状。

独处、做梦、算命可能都与此有关。内心紧张造成梦境的异常,这些在生理现象中并不是奇事。但是,解决压力这些方式都不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因为,他的压抑不会真正消除。对于内心的苦闷,田从不与人交流,即使酒醉后吐实言,他会觉得更加忧郁。这种心理可能同他自命不凡的意识有关,他不愿让人知道也不容自己有任何缺陷和卑俗的心态,当理想中的自己同现实当中的自己出现差异时,他的心理压力就会出现。差异越大,压力也越大;差异小时,压力也就小。

在新疆当兵时,田特捷的压力最小,怪异的言行几乎没有。他精力充沛、喜爱武术,军营的生活满足了他内心需求,同时也使他得到了社会与同事的承认。他说他当兵的3年是一段舒心的日子,做梦极少。虽然曾产生过几次欲从高楼或树上跳下的欲望,但都理智地控制了自己的行为。

到了巫山县公安局巡警队,田特捷认识了舞厅的坐台女宋某。因为声誉问题,父母、领导多次劝他与此女断绝交往。田特捷不听,甚至要与父母断绝关系。他也知道,不听同事、领导的好心相劝,听任事情的发展将会影响他的前程。他喜欢他的工作,他也想实现自己的愿望,但是在这条路上他遇到了难以抉择的阻力,他的心理压力骤增。

田离不开宋某,但宋某身上却能发现曾被田咬伤、打伤的痕迹,宋对田的行为,心中虽然疑惧但终不敢直言。曾有一次,宋告诉了她的母亲,其母闻听田的行为竭力要求宋回家,但田硬是将宋留了下来。

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田特捷更喜爱宋身上的那种逆来顺受、木呐寡言的性格。同她在一起,田特捷感觉自由、轻松,可以完全抛弃困扰他的自卑心理。

田在与宋恋爱之前,曾经谈过一个女朋友,但时间很短。田特捷承认这次短暂的恋爱给他带来了性挫伤的经历。田特捷母亲回忆说:“田特捷曾经看过医生,是关于生殖器的毛病。”田的战友也说:“在当兵的期间,男性们的性心理已经成熟,可是田却什么都还不懂。”事后,记者多次追问田离不开宋的真正原因,田特捷最后才承认是因为他喜欢同宋在一起的性生活。

自己的本能需要宋某,可是又得不到父母与社会的理解。用田特捷自己的话来说:“内心的压力和外界的压力把我打垮了。”这时候,“有关蔡军的梦”成了一个宣泄心理压抑的导火索。但是,从心理分析的角度来看,最终促使田特捷去实施行动、还必须要满足一些心理条件。

田特捷并非是一个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的人。在采访时,他就能非常冷静、理性地分析自己的想法和某些行为。在独处时,他会想一些“我从哪里来?何去何从?”等带有一些哲学意味的问题。他也承认自己会无缘无故地讨厌一个人,会有杀之而后快的冲动,但他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不现实的,没道理的。

田特捷喜欢练武、喜欢兵营生活、喜欢从事警察职业。在学校,他希望自己学习好。在公安局,希望自己以后能成为一个一身正气的领导。他喜欢看《英雄无悔》,佩服那种一身正气由挫折中站起来最后成功了的人。即使是在死囚牢里,这种想法仍一刻都没有离开他。他跟记者说,把他关在监牢同那些人渣在一起很使他痛苦。

潜意识里,他认为自己有一身的正气。要找出合理地杀蔡军的理由,就是蔡军还应当是一个邪恶的人。现实中,他曾听说蔡有贪污行为;在梦中,蔡又欺侮了他的女友。工作、生活中的压力终于迫使他走上了解救自己内心痛苦的路途。他戴着面具,用警用手枪杀人,在他的意识之中是否潜藏着类似“佐罗”的侠义?只是,蔡军一家的悲剧事实,使他又不愿意相信那是自己所为。

田特捷作为一名巡警执法犯法,引起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

田特捷在押期间,巫山县公安局开始整顿,田知道此情后说:“我对不起他们,他们被我连累了。”

相信人有来世的田特捷说:“如果重生,我定要踏踏实实做人。”

1999年4月,田特捷被执行枪决。

(引自《警探》1999年第7期,韩晋、都振宇文)

研究认识并把握犯罪动机外化为行为的形式规律及其特点,有助于我们对犯罪动机及其行为的分析。因此,它对正确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排摸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犯罪动机的多重性与转化性

支配犯罪行为的动机一般情况下,多是一种动机,但是,也常常存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动机支配犯罪行为的情况。例如,既图财又报复而发生的杀人行为,便是在图财动机和报复动机的双重支配作用下发生的。有时可能除了图财和报复动机外,还有强奸等动机的支配。在侦破实践中,由双重动机支配的案件较为多见。如在全国影响重大的杨兴海系列杀人案,便是典型的双重动机支配的犯罪行为。然而,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和作案条件的限制,犯罪人双重或多重犯罪动机,往往难以得逞。另外,犯罪动机还会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升级,从而出现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与原有的犯罪动机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是侵财动机,由于情况的变化,导致性欲动机的产生,而发生强奸行为的案件,便是此种情况。

因此,侦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往往犯罪人具有双重或多重作案动机,但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作案条件的限制,使犯罪人仅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或实施了变化、升级了的其他的犯罪行为,而案情分析仅根据实施了的犯罪行为确定犯罪动机的情况。这就会影响对犯罪人和案件的分析确定,从而影响调查排摸的方向和范围。尤其是犯罪人在未能实施主要的犯罪行为而仅实施了次要的犯罪行为,或由于情况的变化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更容易影响对犯罪人和案情的分析确定,干扰与有关案件的并案侦查。

所以,案情与动机分析中,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研究追查犯罪人最初的主要的犯罪动机,这对准确分析案情,刻画犯罪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具体案件犯罪动机的确定

前面介绍分析了影响犯罪动机产生形成的因素,以及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几种形式和犯罪动机的多重性与转化性,它们对把握分析犯罪动机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具体案件的侦破中,如何分析和确定犯罪动机与目的呢?下面就具体案件中分析确定犯罪动机与目的的有关要素予以介绍讨论。

(一)根据犯罪行为的指向性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

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部表现,它的有关特点,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及其动机,而犯罪行为的指向性,即是研究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的首要因素和途径。

在具体案件中,一般来讲,多数案件的行为指向性即鲜明地反映了犯罪人的动机与目的。例如,一般性的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犯罪动机与目的直接明显,一目了然。行为的指向性即明显地反映了作案的目的。此类案件动机与目的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动机:满足物质需要;目的:获得相应财物。当然,不能排除也有另外的情况。例如,偷其财物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这是一种转向攻击的表现形式。而在杀人、伤害、强奸、爆炸、纵火、投毒等类案件中行为本身可能包含着多种动机与目的。这就需要结合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特点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分析其行为指向性所隐含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例如:杀人案件中,犯罪人除了杀人行为外,没有其他的行为指向,一般情况下说明案犯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在直接侵财,而其动机与目的则可能出自报复、发泄、奸情、友情、灭口、替他人作案等。而如果除了杀人行为外,还有其他的行为指向,如拿走有关财物,翻动有关部位以及性侵犯等,这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和案犯行为活动的顺序考虑哪个是主要的行为指向,以判断是因财、因性或者其他目的而杀人呢?还是杀人后顺便实施了其他行为?抑或是本来就具有多重犯罪动机与目的?另外,在对犯罪行为指向的分析中,还应注意行为指向的特点。例如投毒案件,是将毒药投入到所有人都可能食用的东西中了?还是只投入到某人所食用的东西中了?这种具体的行为指向,反映着犯罪人侵害的目标和对象,反映着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对正确地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有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研究案犯的犯罪行为指向,是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的首要因素和途径。

(二)根据犯罪行为手段的特点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

犯罪行为手段的特点反映着案犯心理活动的特点,它常常折射着案犯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是研究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又一重要因素和途径。

例如,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创伤程度、创伤部位等,都一定程度地反映着案犯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如被害人的创伤程度严重,案犯对被害人实施了致命的反复打击、砍切或戳刺,手段残忍,说明了案犯旨在致被害人于死地。那么,犯罪动机的报复性、发泄性的可能性就大。当然,也不能排除唯恐被害人不死的其他动机作案的可能性。如被害人身体的创伤部位特殊,则要考虑特殊部位的攻击侵害行为隐含的心理活动及其动机与目的。例如,创伤部位主要集中在脸部往往反映着熟人间的愤怒情绪,说明犯罪行为的报复性、发泄性动机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害人阴茎被割,阴部被伤害,则显示着由于性关系而引起的报复动机的可能性较大,同样显示着犯罪人对被害人性问题的愤怒情绪和由此引起的报复动机。(当然应该与性心理变态行为所区别)这些特殊的创伤部位都具有一定的心理活动的象征和意义,对研究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犯罪人有意识地反侦查行为,则可能制造假象,影响对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分析确定。因此,在对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分析时,应该注意犯罪人有意识的反侦查行为的干扰。

(三)根据作案工具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

作案工具对犯罪人实施和完成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和犯罪动机与目的也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一般说来,犯罪人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行为,都会准备专门的便利的作案工具。因此,作案工具的专用性程度除了从作案的准备程度能反映犯罪动机生成的时间外,它还能反映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例如,杀人行为所用的工具不具有专用性和便利性或来自现场,往往说明犯罪人事先并不具备杀人的动机,杀人行为可能因其他因素或行为动机引起。

另外,作案工具的专用性程度,也一定程度地反映着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强度。专用性程度高,一般来说犯罪动机较为强烈,而专用性程度低,犯罪动机的强度较低。

以上概略介绍阐述了犯罪动机与目的分析中的有关问题,它们是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基本要素与途径。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或然性,加之犯罪人反侦查行为的干扰,侦破实践中,在分析犯罪动机与目的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才能对具体案件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做出较为准确地分析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