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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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审讯失误及刑讯逼供的心理分析

一、审讯失误的心理分析

审讯失误是指由于讯问主体方面的原因,导致讯问出现僵局,不能继续进行,或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或由此放纵犯罪人的现象。分析其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因素所导致:

(一)轻信已有的侦查结论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前期的侦查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开展讯问的基础。但是,前期侦查工作得来的案情材料,不一定完全真实可靠,有关嫌疑人的供述也有真有假,需要进一步地核实。如果轻信已有的侦查结论和嫌疑人的供述,就可能形成某种思维定势,并按其思维定势要求审讯对象进行供述。这样,在前期侦查结论和有关嫌疑人的供述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审讯工作的正确进行,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轻信已有的侦查结论尤其是轻信嫌疑人的供述,同样也会在一定条件下放纵犯罪,造成审讯的失误。

(二)主观臆断

主观经验及其判断,对审讯工作有着重要地作用。但是,如果无视案件可能存在的特殊性,仅凭过去的经验对当前案件进行认知和判断,甚至按照有关逻辑想当然地判断当前案件并按其主观判断进行已有思维定势的审讯,就可能影响审讯的正确进行,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罪犯

由于受已有侦查材料和主观经验的影响,审讯中很容易对当前案件形成确证偏见,从而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罪犯,并迫使审讯对象按照已有的结论交代供述问题,从而影响审讯的正确进行,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知识经验不足,方法态度简单生硬

审讯是一项可能涉及众多知识领域并需要丰富知识经验的工作。同时,需要审讯人员具有审讯的有关方法和技巧。如果审讯人员知识面过于狭窄,缺乏有关的知识经验和审讯经验,欠缺审讯的有关方法和技巧,就可能因此而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案件的有关情况,难于辨别供述的真伪,不能采取与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进行审讯,以有效地推进审讯的进行,从而导致审讯的中断或僵局,甚至无奈之下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外,审讯活动虽然是不同法律地位和角色的双方心理的较量,但它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生硬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审讯。各种和缓的、艺术的、具有人情味的方法,常常对审讯有着更好的作用。但是,在缺乏审讯艺术和技巧的情况下,审讯者往往只能采取简单生硬的态度和方法。而简单生硬的态度和方法,往往导致审讯对象的对立情绪,影响审讯的顺利进行。

(五)情绪急躁,急于定案

耐心、沉着的情绪及其心态是审讯成功的重要心理条件。如果审讯人员情绪急躁,急于定案,就可能在急躁情绪的影响下,不再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匆忙草率地结束审讯,从而使审讯工作存在问题,留下隐患,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意志品质不良,情绪不成熟

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成熟的情绪、情感,是审讯成功的又一重要心理条件。

审讯活动常常是双方意志的较量。意志品质不良,则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活动,尤其难以使审讯在双方的心理较量中使其坚持到底,从而影响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或使审讯工作最终功亏一蒉,导致审讯的失败。

而情绪不成熟,则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活动,要么发怒冲动,影响审讯按计划进行,或者导致审讯的僵局;要么喜形于色,暴露审讯意图,使审讯对象获取有关信息,影响审讯的进行。

因此,意志品质不良和情绪不成熟,是导致审讯失误的重要心理原因。

(七)任意许愿,歪曲政策、法律,不适当地培植供述动机

虽然培植供述动机是取得审讯成功的重要方面。但是,如果任意许愿歪曲政策、法律,不适当地培植供述动机,则会使审讯对象为了得到宽大处理或满足某种愿望,从而投其所好做胡乱虚假的供述,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八)错误认为刑讯逼供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

客观地讲,由于为了躲避肉体或精神的痛苦,有罪嫌疑人可能将其案情予以供述。但是,它也会使无辜者和有罪嫌疑人作出胡乱、虚假的供述。

审讯中,有些审讯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审讯策略、方法和能力,从而将在部分有罪嫌疑人身上起作用的刑讯逼供的方法,使用在审讯中,错误地认为它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从而在确证偏见等因素的影响下,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九)无视犯罪嫌疑人人格

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是影响审讯顺利进行的重要心理因素。审讯中,如果无视犯罪嫌疑人人格,就会使其产生对立情绪,从而影响审讯的顺利进行。这是导致审讯对象拒不交待供述,造成审讯困难和僵局的重要心理原因。

(十)来自其他方面的影响

社会压力、上级对破案时限的要求,社会舆论、有关人员的暗示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审讯工作,从而使审讯人员在有关因素的影响下,采取不应有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讯,或轻率地放弃对嫌疑人的审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或因此放纵犯罪人。

(十一)不良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影响

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是保证审讯成功的重要心理条件。如果审讯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不良,就会在有关因素的作用下,无视法律要求,采取逼供、诱供等方式进行审讯,甚至歪曲或掩盖案件事实真相,或不负责任地对待审讯工作,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或放纵犯罪人,造成审讯的失败。

二、刑讯逼供的心理分析

侦查讯问中的刑讯逼供,是指侦查人员对被讯问对象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其他威逼的手段进行压服,强取口供,致使被讯问对象虚构犯罪事实和情节,随意乱供,甚至诬陷他人,而侦查人员不加调查核实,轻易相信并做出错误结论的讯问方式。

刑讯逼供是野蛮、残暴的审讯手段,是违反法律要求的一种无能的表现。它只能触及被讯问对象的皮肉,不能征服其心理,反而会使其产生反感、敌视和对立情绪,无助于查清案情,甚至会冤枉好人,伤害无辜,给侦查工作带来危害。因此,刑讯逼供历来是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安工作纪律所不允许的。但在实际侦查讯问中,由于个别侦查人员法制观念差,业务能力低,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而发生刑讯逼供的心理原因主要是:

(一)受错误办案思想影响,认为刑讯逼供是制服罪犯的有效手段

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准绳,也是侦查部门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因此,侦查讯问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轨道内进行,才能保证其正确性、合法性。

侦查人员受封建主义的严刑逼供办案思想的影响,讯问脱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轨道,坐堂问案,主观臆断,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忽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明确规定,只凭一些未经证实的片面材料进行讯问,当被讯问对象所回答的问题与其主观设想不一致时,就认为是有意对抗,从而产生“不打不招”、“一打就灵”的想法。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就很容易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逼手段,让被讯问对象按自己的设想去供述,导致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业务素质低,法律意识和能力差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业务素质低、法律意识差的表现:一是对侦查讯问具有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和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扩大战果,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失误等作用认识不足,片面地夸大了口供的作用;二是对讯问要遵守政策和法律,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等基本原则缺乏正确的理解,讯问中不能认真照办;三是缺乏侦查讯问的有关策略、方法和艺术,在讯问中不能采取灵活多样的策略和方法。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能力差的表现:一是观察能力差,即不能从被讯问对象的言谈、表情、动作中看出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二是思维能力差,即不能把被讯问对象所回答的问题,与侦查有关的人和事联系起来,从中发现问题,扩大线索,推动讯问深入进行;三是情感不能自我控制,使其适应讯问需要;四是意志薄弱,讯问中害怕困难,不能坚持始终等。

正因为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低,法律意识和能力差,所以,在侦查讯问的心理交锋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但又不甘心失败,于是就用非法手段搞逼供信,企图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压服被讯问对象,以实现讯问目的。

(三)个人功利主义思想作怪和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个人功利主义思想作怪,或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就会想通过侦查讯问表现自己,突出自己的功绩,或屈服某种压力。这些心理活动都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侦查人员的讯问脱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轨道,并在讯问中急于求成。当被讯问对象所回答的问题与其愿望不一致时,就会考虑个人的得失,从而感情用事,进行刑讯逼供,以实现个人欲望。

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是为了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获取为证实犯罪的充足证据这一目的。然而,由于证词与口供本身固有的特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差异和客观存在的多种因素干扰,使得侦查工作往往只能是接近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接近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因此,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尽量地复活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的客观真实,就不能不注意到讯问过程中心理学思想和规律的运用以及证言和口供的固有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