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刑事侦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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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假供的生理心理因素

在审讯中,有时会出现嫌疑人做虚假供述的情况。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及原因。

一、为免受肉体和精神痛苦

造成假供的生理心理因素主要是,当犯罪嫌疑人经受不住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时,意志和精神的“屏障”被摧垮了。在这种状况下,许多嫌疑人(实际上是无辜者或不是案件的主犯),为免受肉体和精神的痛苦,于是不再考虑其他,从而假供乱供,说出讯问者所希望、所要求的一切“罪状”。这是审讯中造成假供的主要生理心理因素。

二、暗示心理生理状态的出现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一个人身体所受的痛苦和疲劳将会在大脑皮层上形成一个极容易受到暗示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所供出的口供,除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说出真情外,还会造成许多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精神病态的自供

在假供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精神病态的自供。由于个别犯罪嫌疑人精神异常,从而导致虚幻的自供。常见的一种是妄想狂病人。这种病人一般是男性多于女性,发病年龄多在中年以后(40~50岁之间)。这种精神病的特点是不易被发现,智力发育正常,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其特点具体体现在具有逐渐发展的、牢固的、系统化的被害妄想或罪恶妄想,所以往往采取消极的防御或积极的反击行动,或陷入自责自罪之中。比如不断地向有关部门控告,甚至伤害想象中的“敌人”,有的则自认做了一些重大案件。由于妄想结构紧密,逻辑性、系统性很强,因此一时很难鉴别真假。如果轻信这种“自供”,则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譬如,有一个人“投案”,说他杀了自己的女儿,并烧了她的尸体,情节非常生动,还说这个“案件”得到其妻子的帮忙。但他妻子拒绝承认这个“案件”,后来他的女儿又完好地出现了。由此可见,这个人的口供和自供完全是由于精神疾病所致。

四、顶替或报复他人

除精神病患者外,还有属于“移花接木”、‘李代桃僵’,顶替他人,障人耳目,或是出于报复心理,嫁祸于人的情况。

侦查实践中,有时存在有人为救朋友、父兄或因难言隐私而自愿顶替他人而进行假供的情况。例如,发生在北京的“丁字街血案”里,与死者王少怀有着密切关系的女医生欧阳云为了某种难言之隐,主动承认了是她为了报复王少怀玩弄女人而杀死了他。事实上,是她为了保护真心爱她,出于私情和义愤而杀死了王少怀的凶手丁力。在案件侦破接近尾声时,欧阳云说道:“丁力是为我杀的王少怀,责任在我!我已经坑害了丁力,不能再坑害他了!你们要枪毙就枪毙我吧!我已经做好了死的准备。只有用我的死,才能赎回我对丁力的罪过;只有用我的死,才能安慰我负罪的心灵!除此,没有其他路可走啊!……”

五、超理智的自供而掩盖真相

还有的人是属于超理智的自供。例如:为了避实就虚而主动地编造假供,以图掩盖罪行,逃避严惩。对于这种情况,也必须加以注意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