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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证人作证的动机

证人的作证行为可表现为主动作证、被动作证、拒绝作证、作伪证以及否定前证等。其各种行为表现,有其相应的动机所支配。因此,研究证人作证的动机及其原因,对分析证言的可靠性,对科学有效地取证,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证人作证动机概述

证人的作证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证人作证行为,以满足一定需要的心理动因。

证人的作证行为,并非出于同一动机。证人之中有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作证的,有主动表示愿意作证的,有因司法人员调查而作证的,也有怀着不良企图作证的。证人的作证有利于嫌疑人而不利于被害人的,也有与此相反的。这些情况决定了证人作证行为的多样性及动机的复杂性。一般说来,证人作证行为表现为主动作证、不证和伪证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又有许多不同的具体的动机。在某种作证动机支配下可能发生多种作证行为。例如,证人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可能导致发生被动作证、拒绝作证、作伪证、否定前证等作证行为。某种作证行为可能受多种动机的支配,例如,正义感、法律义务感、友情、报复、私利、虚荣等动机,都可能导致发生主动作证行为。尽管作证的动机复杂多样,但归根到底都是由某种需要引起和推动的。例如,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恨、对被害人的同情这种社会性需要引起和推动证人主动作证的动机;由友情和爱的需要及私利的需要引起和推动证人主动作证、不证和作伪证的动机;由图报复、泄私愤的需要引起和推动证人主动作证或作伪证的动机;由怕报复或被逼迫的原因,引起和推动证人不证或作伪证的动机等等。

二、证人作证动机的类型及其原因

1.证人主动作证的动机及其原因

证人主动作证的动机是泛指证人自身存在的直接推动其实施主动作证行为的内心起因。

根据证人主动作证动机的社会意义,可以分为主动。——积极作证的动机和主动——消极作证的动机。前者的作证动机是正确的,可促使证人作实事求是的陈述;后者的作证动机则怀有个人目的,可促使证人主动提供伪证。主动作证的动机主要有:正义感、义务感、友情、报复、私利、虚荣等。

2.证人被动作证的动机及其原因

证人被动作证的动机是指证人本不想作证,只是在外力作用下不得不作证的内心起因。“外力作用”或来自于案件侦查、审理的进展,或由于公安、司法人员的启发教育和当事人的求情,使证人感到不出面作证于己不利。被动作证的动机主要有:迫不得已,碍于情面,考虑个人得失等。

3.证人否定前证的动机及其原因

证人否定前证的动机是指证人否定以前提供的证言而提出新的证言的内心起因。

它可表现为证人否定以前的陈述而作新的陈述,否定以前的辨认证据以及否定以前提供的物证或书证。

证人在新的陈述中,凡是属于补充以前陈述时由于遗忘而遗漏的部分情节,或修正以前陈述时的某些不确切的内容,不能视为否定前证。

根据否定前证的内容,可分为否定如实陈述、否定误证和否定伪证三种。三种否定前证的动机并不相同。

一是否定如实陈述的动机。

如果证人在如实陈述案情后,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了作伪证的动机时,就可能否定先前的真实陈述而代之以伪证。如果证人在如实陈述案情后,由于受到暗示或追忆错误,则可能认为先前的陈述有误,出于好心,反而以误证代替真实陈述。

二是否定误证的动机。

证人作证后,由于记忆印迹的修改和恢复,对询问人员所提问题或所陈述的案件情况有了新的理解,或受到社会舆论、询问人员及其他证人的暗示,就可能对先前的陈述发生怀疑,出于好心而重新提出证言。这时,可能出现以真实的陈述代替误证,也可能以新的误证代替原误证。

三是否定伪证的动机。

证人作伪证后,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可能会产生否定原伪证的动机,重新提供证言。这就可能出现以真实证言代替伪证和以新的伪证代替原伪证两种情况。证人作伪证后,如果惧怕受到法律惩罚,或受到良心谴责,或伪证被揭露,或使他作伪证的因素已经消除,就可能否定伪证,作如实陈述;如果原伪证未达到目的,或觉察到原伪证有破绽或有矛盾,便编造新的伪证来补充或代替伪证。

4.证人拒绝作证的动机及其原因

证人拒绝作证的动机一般是指证人本已感知案件情况,却拒不到场作证或到场不陈述案情的内心起因。

其表现形式,一是不说明理由,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作证通知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或一走了之,逃避作证义务;二是借口有事、有病,不到场作证;三是虽然到场,但持对立、抵触情绪,公开表示不陈述案情;四是表明自己的怀疑、恐惧、担心、怕遭报复等心情,明确表示不愿或不敢陈述案情;五是借口自己在案件发生时不在场,或感知不清、回忆不起而不作陈述。拒绝作证的动机主要有:安全的需要、庇护犯罪的亲友、缺乏义务感、怕招麻烦、恻隐之心、羞耻感、虚荣心、报恩、报复、贪利、信仰以及对公安、司法机关怀有抵触、对立情绪等。

5.证人作伪证的动机及其原因

证人作伪证的动机是指推动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内心起因。

伪证和误证不同。伪证动机的主要特征是证人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人的故意,误证只是由于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使感知、记忆和陈述案情发生错误,而提供了与案件情况不符的证言。伪证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误证不是犯罪。证人作伪证的动机主要有:为保存自己而庇护共犯、营救亲友、报恩、贪利、碍于情面、献媚、安全需要、怕报复、同情、利害关系以及对询问人员怀有抵触敌对情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