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心理学的新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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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客体及其对行为的决定作用(1)

众所周知,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的科学,而客体,则是指客观存在的各种事物,它包含了我们生活的这个宇宙世界中存在和发生的一切。这些形形色色的客观事物本身都有自己所属的范畴,也自有研究它们的专门学科,本不是我们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只是由于人与周围世界与生俱来的固有联系,无法摆脱的相互关系,才不可避免地把客体纳入到心理学的研究范畴。但是,心理学的这种研究,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事物的自然属性进行具体的揭示,而是在相互作用的总框架下,基于客体与主体的特殊关系,以及对行为的特殊效能,来探究客体的意义和属性。这种情况下所表现出的客体特征及属性,一方面与该客体的自然属性有关,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受其影响的主体结构的性质。在心理学领域中,我们更关注的是客体在对主体、行为施加作用与影响时,所表现出的共性特征以及由此所显示的功能意义。下面,我们对客体性质的探讨,都将基于这一指导思想。

一、“客体”的概念

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格局中,主客体是相对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也是我们这个心理学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相对于主体这一概念来说,客体的概念有许多的特殊性。首先,主体是指人的身心组织,是人的化身和代表,在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中,只是其中的一个分子,更确切地说,只是一个特殊的生物物种,因而是一种单纯的事物。而客体则是指主体之外的一切客观事物,是指那些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但常常与主体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能够对主体产生特定影响的事物或对象。客观事物是无限多样的,客体的具体性质因而也是不确定的,是随所指事物的不同而不同。我们这里所讲的客体,是把它作为主体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一个大概念,是对主体之外所有客观对象的一种总的指代和表征,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当然,也可指称各种具体事物,这时,它是各种具体的客观事物的化身和代表。

我们在谈“结构”的概念时曾经指出,任何事物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独立的事物,就在于该事物有其特有的存在与组织形式,这种特有的存在与组织形式也可用另一说法表示,这就是,任何事物必有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特有的“规定性”。所谓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对自身结构及其存在形式的规定和限定:给自身划定了框框、范畴,限定了自身的存在形式、运动方式和变化规律,规定了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属性。事物就是以某种形式、某种规定性而存在的事物,事物就是以其特有的存在形式和规定性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事物的规定性就是事物的结构和组织,就是事物的属性和特征。在本章中,我们之所以选择“规定性”而不是“结构”等概念来表征事物的特殊性和特异性,是由于看中了“规定性”这一词语具有规定和限定的特殊意义,是为了在我们这个心理学体系中,更好地表达主客体的相互关系,更好地揭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际意义。总之,是为了整个理论的需要。

就客观世界中的某一具体事物而言,事物的这种规定性是客观赋予的对自身的限制,是事物“质”的表现,与外界无关,但是,当它与其他事物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只对自身规定和限定的孤立性和中性就发生了改变,该事物的属性和规定性就不仅仅只是一种自身私有的和封闭性的东西,它还会对自身之外的其他事物产生作用与影响,产生规定和限定作用。在心理学范畴内,我们关注的正是各种客观事物对主体身心的作用与影响,对主体存在与发展状况的规定和限定。为了达到这一效果,在我们这个理论体系中,需要把客体与规定性两个词语联系起来,组织成一个统一的名词,这就是“客体规定”、“客体之规定”、“客体规定性”等说法,以用来表达与主体相对应的客体事物或客体事物之属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两者的联系以及用其对客体对象的表达,决不是人为的硬性连接或杜撰,而是客观之必然。这是由于,客体一定是具有某种规定性的客体,规定性也一定是某种客体的规定性,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用这一说法来表征客观事物及其属性是完全适宜的。总之,在我们的理论体系中,“客体规定(性)”的概念,将是一个与“客体”与“客观事物”的概念具有相同含义的基本概念,采取这一表达方式,将使客体的功能和意义变得更为清晰,也更加强调了客体在主客体相互作用格局中特有的功能作用。

总之,每一客体或事物都有着与其他客体或事物相互区别的特异性,这种特异性是由客体特殊的结构组织决定的。因此,客体,就是有着特定组织结构的客体,也是有着特殊规定性的客体。不同的事物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这种不同的规定性决定着事物是a而不是b,决定着每一事物有其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同时也决定着该客体在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时,对主体所产生的特殊效应,以及对主体行为所产生的特殊作用及规定性。鉴于客体本身的特性及其在行为中的作用及意义,我们在以后使用客体这一概念时,通常采用从字面上更为实际的、也更为明显地表达了客体功能意义的表达方式,如“客体规定”、“客观要求”、“客体规定性”等,以突出其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格局中对主体及其行为特殊的规定和限定作用。

二、客体的类型及属性综述

在我们这个理论体系中,客体的概念是对与主体相互作用的各种客体对象的一种总的表征和指代,因而,“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客”,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是无限多样的,会随着主体不同的活动和主体面临的不同问题、不同情境而有特定的所指。我们对客体性质的研究与探讨,都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本框架下,从其对主体的功能意义及其在行为中充当的角色的角度来探讨这些客体的属性。那么,从这一出发点来看,客体都包括哪些类型,并有着怎样的存在形式呢?

正如主体结构概念一样,现实当中,也存在着一些与客体概念相关或相似的概念和词语,在实际中,为了更好地说明和解释具体问题,更准确地表达客体的意义和作用,“客体”这一概念通常可以用这些与实际问题更贴切的概念、词语来替代;另一方面,这些与具体问题、具体情境相适宜的概念、词语还都属于客体范畴,在特定的时候,这些具体概念还可以获得理论上的整合。具体来说,这些与“客体”概念有关、在特定时候可以互换的概念词语包括:客体规定,客体规定性;客观要求,目标要求,环境要求,活动要求,社会要求,角色要求,社会准则,现实原则,客观需要;客体结构,客体刺激,客体内容,客体对象,客体任务,客体属性;客观影响,刺激,环境,情境,客观规律,客观条件,客观现实,事物之真实面目,等等。上述这些概念、词语,都是与客体概念相关、相似的,它们或是客体概念的延伸、变形,或是客体下辖的次级概念,其中每一个概念或词语,都有自己的适宜空间,灵活地使用这些概念,会使我们张弛自如地应对形形色色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具体事例。

从上面所列举的与客体概念相关的众多概念词语中,我们可以略见客体概念所指代的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于不同的客体对象在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时会对主体产生不同的作用与影响,因此,要真正理解和把握客体的功能和意义,就需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客体概念的具体所指及其多样的作用形式。但是,由于客体所指称的具体对象几乎是无限的,对这些具体事物做全面的列举和表征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只能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根据相互作用的类别和形式,对客体对象的种类进行简单的划分。下面,我们就对这些与主体相对应的客体对象进行简要地表述。

任何生命有机体要想维持正常的生存状态,必须有适宜的环境条件作保证,例如,阳光,温度,水,食物,氧气,大气压等等,都是生命必需的环境要素,它们不仅是对人类主体,对我们星球上的任何生物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些客体,生命既不会产生,更谈不到生存和发展。因此,这类客体是作为有机体的生存条件,作为一切生命形式的环境背景而存在的,任何生命都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产物,都与这些环境因素保持着特殊的相互作用,一切生命的生存方式、生活习性必须要与由这些客体要素构成的环境相适应,否则,它即便能侥幸产生,也注定会被扼杀或淘汰,而它们的缺失和恶化,对生存于其中、已与它们形成适宜关系的生命群落而言,往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主体每时每刻都在与外部世界发生着各种形式的相互作用,这些作用有很大一部分都发生在主体的感知器官与周围的物理世界之间,由此产生基本的知觉反应,进一步再引发其他的反应。于是,各种事物的直观形象,便成了与主体发生最普遍的相互作用的一类客体对象,而这些客体的类型和范畴显然是相当广泛的,例如,视觉信息:物体的几何形状,颜色,大小,等;听觉信息:如鸟鸣,鸡叫,风声雨声,等;嗅觉信息:花香,硫磺气味,酸味,臭味;触觉信息:物体的软与硬,粗糙与光滑,冷与暖等等,而更综合的刺激信息则有嘈杂喧闹的街市,快速行走的人流,讨教还价的叫卖声,上班途中遇到的大雨,办公室安静有序的工作场面等等。所有这些,都成了经常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现实客体,主体身心上的反应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这一类客体作用所产生的知觉图式构成的,主体的意识中心也被这些形形色色的知觉形象充斥着,由此构成了主体心理活动的主要内容。现实中,客观世界的各种事物及其具体的特征和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与主体发生特定的联系,进而对主体相应的感知系统产生作用与影响,这种作用与影响的具体效应便是我们最常见的感知觉,这是主体与客体联系的最常见的方式,是客体施加作用与影响最基本的方式,而主体也主要是通过这种渠道和方式来认识和反映周围世界的。

高等级动物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其成长发展的过程中要进行不断的学习,以获得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技能和本领。而这种学习可能来自于个体的亲身实践,也可能来自于亲代的经验传授,还可能来自于对其他同类的观察和模仿。对于人类而言,除了要进行这些自然自发的社会学习之外,还需要系统地学习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所累积的各种专业知识,如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文学等方方面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增进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掌握各种必要的生存技能,对于我们的个性发展和人格成熟,对于我们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现代社会中,人类的个体必须不断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才能获得必要的生存本领,成功地适应环境,而且,这种学习除了发生在生活实践中的那些自然随意的社会化学习外,还有着各种发生在学校中的正统的职业化学习。

所以,对于个体而言,能够充当学习的内容和对象的不仅是来自生活实践中的直接经验,还有以书面语言等符号系统来表征的间接经验——知识,这些凝聚着人类的集体智慧、已经成了人类共有财富的文明成果——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便成了主体学习与认知的主要对象。

主体在其生活的历程中会从事不同的工作性质的活动,解决各种技术性问题,这些活动和问题或者是个体的生活事情,或者是社会群体的问题,它们都需要主体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来加以解决。例如,如何治理城市污染,如何避免被传染上某种病菌,如何降低能耗,如何获得农作物的高产,如何把企业做大做强,如何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等等。但是,上述这些问题要想获得有效的解决,这些相关的实践活动要想产生实际的效果,决不是随意去做就能够达得到的,必须知晓并遵守相应的客体规定,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律和规则办事,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换言之,种庄稼有种庄稼的规律,发明创造有发明创造的规律,经济运营有经济运营方面的规律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从事相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的。而这些与人类认识与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密切相关,并严格限定其操作方法和程序的客观规律、规则,是客体的另一种重要类型。

人一方面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更重要的特征则是社会属性,是那些必须经过人类文化熏陶和塑造才形成的人格特性。每个人一出生便处在无数社会规则的包围之中,但是,刚出生的婴儿只是纯自然的生物人,是不懂这些规则和法度的,只是在随后的成长发展过程中,在这些规则和法度的规范和要求下,通过自身的学习和适应才逐渐溶解到自我结构中,从而成为自身的组成部分。这些社会规则和法度所包摄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其中包括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它们对人各个方面的行为活动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使人能够在各种事件、问题、情境、场合面前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人四五岁得学会大小便自理,六七岁必须上学,上学必须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二十岁以后可以结婚,配偶不能有血缘关系,成人后有赡养父母和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等。更具体的则如见面时要打招呼,分别时要说“再见”,接受帮助后要说“谢谢”,借了别人的东西要按时送还,许诺了的事情要认真兑现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对人的不同方面、不同行为做出的具体规定,用来约束人在相应问题情境下的所作所为,使人的相关行为都在这些标准和范畴内存在与表现。当然,无论从主体获得和学习这些规则、规定的方式,还是主体在具体的行为过程受这些规则、规定影响的方式,都是复杂多样的。而且,这些方方面面的规则和规定,既可以表现为明确的条文和人为的客观指令,也可以隐含地存在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