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心理学的新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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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客体及其对行为的决定作用(5)

其次,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事物、情境、人群,所存在的机构、组织,所发生的事件、活动,也在表达各个方面的允许和禁止: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文化习俗的等等,表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有微观的,也有宏观的;有明确的,也有暗含的;有条文的,也有情境的;有一般性的规则,也有具体化的特殊规定。例如,有的国家允许自由的言论、允许游行集会、允许自由选举,而有的国家则是禁止的;在文明的社区环境里,随地吐痰、乱倒垃圾都是被禁止的,而在某些贫民窟里,脏乱差的环境及其一些不良行为都是被允许的;在接待外宾的欢迎会上,西装、领带等庄重的服装是被允许的,而背心、拖鞋则是被禁止的,而这些便装如若在市井百姓的街头巷里则是被允许的;在迪厅酒吧等娱乐休闲场所,恣情宣泄是被允许的,而在图书馆、办公室,这些随意行为则是被禁止的;在一个企业内部也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表达各方面的允许和禁止,如:不许迟到早退,必须穿工作装,上班期间不许上网聊天,不许串办公室等等;当我们开车上路时,同样有交通法规上的各种允许和禁止来约束我们的行为,如:红灯停、绿灯行,拐弯处不得超车,下坡时不许挂空挡,必须按规定的速度行驶等等。另外,有些或大或小的活动、事件、问题等也都有或明确或暗含的更为具体的允许和禁止,例如,接受国家领导人接见时,通常情况下,只允许站,不允许坐,更不允许喧哗嬉闹;参加宗教仪式时,允许我们恭敬、严肃、虔诚地祈祷,不允许我们轻慢、嬉笑、亵渎神灵;许多危险面前,根本不允许我们思考,不允许拖延,不允许出错,不允许重复,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任何失误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等等。在人际交往中,不同性格、身份、角色的人,都是不同的客体对象,都在向与之接触的人表达着某种特殊的允许和禁止:随和大度的人允许的范畴就宽,苛刻暴虐的人允许的范围就窄;慷慨大方的人允许别人占他的便宜,自私吝啬的人绝不允许别人从他身上捞一点好处;卑微软弱的人允许别人对他冷落甚至无礼(没有能力制止这些行为,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允许),高傲强悍的人则绝对不允许别人对其造次。

另外,与领导,与下属,与密友,与兄弟姊妹,与刚认识的人等等,都有特定的允许和禁止的规则和范畴,顺应并遵守这些,会带来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而一旦违背它,则会带来一系列的误会、麻烦和恶果。

总之,只要留意我们周围的环境和事件,注意分析与我们接触和相互作用的客体,就会发现,各种客观事实和客观存在,其实都在有意无意、有形无形、主动被动地表达着各种形式的允许和禁止:允许什么,便会出现相应的表征和迹象,放行什么,便会打开某种方便之门,便会把条件具备到什么程度;而禁止什么,也会体现在相应的条件匮乏,相应的限制性措施,以及种种打击和惩戒的手段上,而这其中的具体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是伴随着允许和禁止的节奏来伸缩起伏的,是在允许的空间内流动变化的,是时时刻刻以允许和禁止来做路牌和标记的!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允许的范畴越宽,限制的范畴也就越窄,该环境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来说也就越优越、越有利,人也越容易驾驭和适应这种环境,越能使多数人体会到宽松自由的氛围,也能使人更多的体验到符合倾向所带来的愉悦。因此,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环境常常有着更多更丰富更宽泛的允许。自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允许和更少的禁止。而允许的范围越窄、禁止的内容越多,人越会体验到更多的不自由,人能够获得满足的欲望和需要也就越少,越会体验到更多地被约束、被限制、被禁锢、被压抑的痛苦。例如,在监狱里,人失去了自由,被允许的事情很少,而被禁止的事情太多,食物、性、亲情、交往、自由意志等都被极大的限定,主体便会由此产生极大的痛苦体验;而一旦获得自由,那些曾经被禁锢的欲望和需要便会得到允许,主体相关的方面便会得到伸展和释放。

然而,这也并不是说,在任何方面都是允许的范畴越宽泛,对人的生存发展越有利。许多场合和情况下,人往往需要被严格地限定,被严格地约束和禁止,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种有价值、有意义的活动的顺利实施,也才有助于压抑和剔除人的不良欲望和恶性倾向,使得人能够朝向积极的、良性的、有创造性的方向发展。而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限定允许的范围,制定约束和禁止的条文,对于规范和控制人的行为,对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正常运转,更是必不可少。否则,一味地给人自由,无原则地放宽对个体的约束,给人过大的允许空间,过小的禁止范围,会使人的恶性欲望无节制地膨胀,会使人的非理性行为得到纵容,会养痈遗患,滋生各种危害公众的毒瘤,整个社会也将陷入一片混乱。所以,无论是对我们个体,还是对于整个社会,准确地设定允许的范围,小心地划定禁止的红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反,过于宽泛、无原则的允许范围,或者过于狭窄、过于苛责的允许范围,都同样是不足取的!因此,如何创造一个既有利于人类个体,又有利于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过去、现在、将来,永远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话题,也是需要人类拿出自身的智慧和努力不断探寻、运筹、完善的一个社会工程。但是,从心理学的层面上来看,这一问题其实很简单,仅仅是改变这个社会的规定和规则,改变允许和禁止的具体内涵而已。

客体在表达其规定作用时,在表征允许和禁止时,往往是通过奖励和惩罚来实现的,这也就引出了客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强化作用。通过奖励与惩罚的方式来表达客体的允许或禁止,来引导行为的方向和控制主体的作为。而主体则可以通过行为表现所带来的是奖是惩,是快乐还是痛苦,来自然地调整行为的运作,决定行为的取舍。

那么,如何理解奖励与惩罚对行为的作用呢?

我们知道,主体结构倾向是主体一切行为的源泉和动力,主体的任何行为总是顺着或者试图顺着自我结构倾向的方向,这样,主体便能够体验到某种形式的快乐;反之,当违背自我的结构倾向时,主体便会体会到某种形式的痛苦。换言之,当主体体验到快乐时,说明该活动、内容、对象迎合了主体的结构倾向,而当主体体验到痛苦时,说明主体遇到了违背自我倾向的事件或内容。而奖赏与惩罚,正是依据上述原则来界定的。

所谓的奖赏,是指主体遇到了迎合其结构倾向的事件,或得到了顺应其结构倾向的结果,使主体享受并体验到了某种肉体的快乐或精神的愉悦;而惩罚,则是主体遇到了违背其结构倾向的事件,或得到了违背其愿望的结果,这种发生在主体身上的事件,给主体带来了身心方面的痛苦体验。在实际中,这种奖惩既可以自然发生,也可以人为控制。仅从主体方面来看,主体当然总是渴望奖赏,追求快乐,害怕惩罚,回避痛苦,这是主体天然的本能反应和自然倾向。然而,在实际中,主体很难随心如愿,主观、客观的原因使得主体不可能总是与快乐和奖赏相伴,相反,却经常性地与惩罚和痛苦为伍。但是,正是这些相机出现的奖赏和快乐,培养和弘扬了主体某些性质的行为,而随时经历的惩罚和痛苦,也削弱和遏制了主体某些性质的行为。

正是这些与我们的行为相伴相随的各种形式和来源的奖赏与惩罚,使我们掌握了各种生存的本领,应对自然环境的技巧,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方法,处理各种生活危机的人生态度,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对自我人格的塑造和生活技能的培养。也使得我们在这个危机四伏的世界里,巧妙地避开各种危险和伤害,去追求各种价值和利益,追求自我结构的展开与实现。总之,从主体自身的角度来说,他总是以是否符合自我的心理倾向和价值标准,来选择行为的方向,而在现实中,则主要是通过考察自我行为所得到的奖励或惩罚,来左右行为的运作。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奖惩的本质,其实是在表征客观的允许或禁止。奖赏,是客观允许和放行的表现,而惩罚,则是客观禁止和打压的表现。因此,允许与禁止往往总是与奖惩相联系的,也常常是通过奖惩来表现的:凡是客观允许的、放行的,便会得到奖赏,至少是不受惩罚;而客观禁止的,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至少不会得到奖赏。而主体也正是根据实际得到的或预期的奖惩结果,来决定行为的选择、趋避及走向:得到了奖赏,行为便会得到增强,遭到了惩罚,行为便会减弱。这也就是奖惩能够塑造行为的真正原因!正因为如此,奖惩原则,就成了调节控制主体行为的有力杠杆,糖果和鞭子始终是人类控制自我行为最有力的武器。人类的善行、德行的培养和流行,恶行、兽行的削弱和遏制,常常不是自然自发的行为取舍,而是依靠社会环境所提供和施予甚至是强加的奖励、惩罚来实现的。如果仅仅依靠人类本能中的善良和正义,依靠人类的自觉和良知,听任人的各种本性的自然表露,人类的监狱可能早就人满为患了。总之,把奖惩与各种活动挂钩,可以有力地促进某些活动的进行,也可以有效地遏制某些活动的发生。当然,强调奖惩的重要性,并不是低估了人性,减损了人的尊严,而是勇敢地直面人性的弱点,正视人与其他动物的同源性和共通性。因为在本质上,人与其他动物一样,都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都受奖惩原则的制约和影响,人与其他动物在此方面的差异,只是在于身心结构和需要内容的不同,相应的,能够对有机体产生奖惩作用的强化物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于是,我们的话题自然要谈到能够对主体产生奖惩作用的各种具体事物。

由于奖励或惩罚都是相对于主体的自身感受和自身利益来谈的,而这些感受及其相对于主体的价值、利害,则是主体的欲望需要和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强化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凡是与主体欲望和需要相关的客体对应物或外化物,都能够成为起到奖惩作用的强化物。这样,不仅是金钱、美食、豪宅等物质性的东西能够对主体产生巨大的诱惑,而且,表扬、荣誉、重用、价值的认同等精神性的内容,也同样可以构成对主体的奖赏和激励,甚至能够比物质性的东西产生更强烈的激励效应。换言之,哪些内容能够对主体构成强化作用,以及强化作用的性质、强度和效应,就取决于每一个体特殊的需要和价值系统。由于人们遗传素质上的巨大差异,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同,以及自我的价值标准和社会的价值标准的冲撞、融合,使得每个人都形成了自我独特的需要系统和价值体系,这样,就使得每个人都有与其相应的独特的奖惩物和强化物,即使是同一个人,能够起到奖惩作用的对象也随着自身的条件和境遇在不断的变化。于是,成功的人,失败的人,孤单的人,失恋的人,缺乏自信的人,贫困潦倒的人,以及自尊心强的人,权欲心重的人,重视个人享受的人,偏重精神追求的人,都会有其特殊的强化物体系。

但是,表扬、鼓励、器重、特殊的友善,以及旅游度假,发红包,送一辆汽车,赠一套住房等等,毕竟是常规的、对任何人都普遍适用的奖励物。

另外,谈到奖惩,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上述这些外来的、活动附带的奖惩形式,其实,人们在实际中所遭遇到的奖惩并不总是间接的、人为的,而首先应该是直接的,是活动本身所包含和携带的。例如,行为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本身就表达了奖惩,表达了客观的允许和禁止:活动进行顺利,任务完成了,目的达到了,说明主体的操作是正确的,迎合了客观规律,这本身就是奖赏,就是鼓励;相反,运行受挫,碰了一鼻子灰,行不通,没达到目的,本身就是惩罚。至于解决了难题,完成了任务,战胜了对手后,而拿到了奖牌,获得了某种称号或荣誉,得到了升迁或奖金,赢得了人们的赞誉和崇拜等等,则只能算间接的、人为的奖赏。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某种事物和行为的价值往往正是依靠这些间接的、附带的因素来体现的,人的各种行为也正是靠这些间接价值来激励的。

鉴于奖惩对于人的行为的特殊作用,奖励或惩罚也因此常常被人们有意识地用于培养塑造各种良性行为,纠正消除各种有害行为,奖惩原则也被人们发展完善为一门用于控制行为的有效的技术。在这方面,斯金纳的新行为主义做了极富成效的工作。

总之,奖励与惩罚,是客体施加作用的两种主要方式,也是人们表达客体态度、施加环境影响的常用手段,了解这一原则,熟练地掌握它们的操作与使用方法,我们便掌握了控制行为的法宝,它可以使我们在工作生活的广阔的现实领域,得心应手地处理各种问题,灵活地驾驭自我及他人行为的航船,顺利地达到理想的目的地。当然,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手段则是灵活多样的,例如,多用奖励,慎用惩罚;注意奖惩的节奏和频度;奖惩方式的多样性;先放后收或提前禁止;抓样板、树典型;宽松与严厉相结合;法情并重、恩威并施等等,都是可资选择的方式。

(四)客体作用的相对性和层次性

要正确地理解客体的作用,尤其是在实际中能够灵活地解释各种具体问题,还要辨证地理解客体作用的相对性、层次性和变化性。因为,相对论、层次论在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中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