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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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营业税优惠(4)

2.海尔纽约人寿百年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丰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4.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5.海尔纽约人寿安馨定期保险

6.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定期寿险

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缴终身寿险

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1.保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

3.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5.齐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6.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3)

7.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

8.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

9.绿色救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11.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

12.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3.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4.附加宝安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5.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6.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17.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8.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9.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

八、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民生长瑞个人年金保险(分红型)

3.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保险(少儿计划)

九、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永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2.合众永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合众永诚终身寿险(分红型)

4.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5.合众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6.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7.合众鼎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115.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78号)

116.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税发[2004]69号)

11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开展“短信捐款”业务。为了支持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国税发[2004]87号)

118.军队房产租赁。(财税[2004]123号)

(1)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119.救助打捞单位收入免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免征打捞局打捞收入的营业税。(财税[2005]31号)

120.处置空置商品房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省、广西北海市清理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3 205号)

4.2 减 税

1.政策性银行减税。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9号)

2.金融保险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1]21号)

3.住房租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

4.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财税[2004]177号)

5.税控收款机。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财税[2004]167号)

4.3 先征后返

1.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返。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6]32号)

2.政策性银行先征后返。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国发[1997]5号)

3.校办福利企业收入先征后返。对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经营收入,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4.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财税字[1998]42号)

4.4 起征点

1.个人幅度起征点。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财税[2002]208号)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级地税局应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最低起征点为1000元/月。

2.提高下岗人员就业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提高岗失业人员营业税起征点幅度。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15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财税[2002]208号)

4.5 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作税项扣除:(条例第5条)

(1)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境内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17条)

3.境内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改为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24条)

4.分保险税项扣除。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21条)

5.演出收入税项扣除。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第22条)

6.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号)

7.广告代理业务税项扣除。广告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号)

8.互联业务税项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及其所属通信企业与邮电部邮电通讯网实行互联互通,对其互联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1996]685号)

9.融资租赁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财税字[1997]45号)

10.兼营公用电话业务税项扣除。纳税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其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国税发[1997]161号)

11.外资融资业务税项扣除。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业务,其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财税字[1999]183号、国税发[2000] 135号)

12.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 139号)

13.金融商品转让税项扣除。从2002年2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务、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计算应税收入。其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收入,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人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国税发[2002]9号)

14.财会核算办法改变扣除。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号)

15.保险业应收未收保费扣除。保险企业已征收过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号)

16.通讯管道工程有关设备扣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伴(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财税[2003]16号)

17.应税劳务转让退款扣除。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3]16号)

18.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扣除。对金融企业包括各类银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2000年底以前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5年底前从营业额中减除。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房产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财税[2002] 182号)

19.应收未收利息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债券资金等)“大委托”贷款业务,其在2000年底前发生的已缴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缴纳营业税后,准许在营业额中扣除。(国税函[2002] 1014号)

20.邮政电信联营业务税项扣除。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业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21.资本市场。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4]203号)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A.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B.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C.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4)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