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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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税收优惠概述(3)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例如:为鼓励开发软件产品,提高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的竞争力,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改造进口软件后对外销售的,按法定税率17%征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为了提高飞机维修劳务的竞争力,扶持飞机维修业务的开展,财税[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办法。为照顾国有森工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鼓励开发综合利用产品,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材料加工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上述四项即征即退政策,前三项是对增值税实行部分已征税款的退税,其实质是减税政策,后一项是对增值税已征税款全额退税,其实质是免税政策。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有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税减税比较,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便于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是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制度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的雏形。

7.先征后返

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和个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例如: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件规定,对各党派、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工青妇和军事部门及新华社的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生课本,少儿报刊,科技图书和期刊等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按照财税字[1998]42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8.税额抵扣

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也称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不同,前者是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款,后者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税额抵扣要比税项扣除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税额抵扣广泛应用于各个税种。通过税额抵扣的规定,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专业化生产,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世界各国还普遍对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采用税额扣除的办法。例如:美国联邦遗产税规定,纳税人在缴纳联邦遗产税前,准予扣除向州政府缴纳的一定限额的死亡税款和由别的死亡之人转移过来的某些资产已缴纳的联邦遗产税税款。中国现行税制对消费税、资源税、农业特产税、所得税等税种也采用了税额扣除的规定。例如:按照国税发[1995]94号文件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准予从应纳资源税税额中扣除。按照(94)财农字第7号文件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已纳农业税税款准予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缴纳的税额,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中予以抵扣。

从广义扣除看,税额扣除也可以包括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准予抵扣的税款,但由于对国外税款的抵扣,在国际税收中已广泛使用“税收抵免”这一专用术语,故税额抵扣实际上是指对国内已纳税款的扣除。

9.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具体办法是,先按纳税来自国内外全部所得或财产计算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然后再扣除其国外缴纳的部分,其余额即为实际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的一种通行做法,OECD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世界贸易组织都对税收抵免做出了专门规定。税收抵免一般多采取限额抵免办法,即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10.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措施。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以税收抵免为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抵免,就谈不上税收饶让。它实际上是将因减免税未纳或少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由于税收饶让的是没有真正缴纳过的非居住国政府的税收,因而人们把税收饶让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例如: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税收饶让”。

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居住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过程中,如果采用豁免法,则对来源国采取的税收优惠不会产生消极影响。但当居住国采取抵免法时,来源国对居住国投资者采取的税收优惠就被全部抵消,即来源国对外国投资者所给予的税收优惠,不能使投资者得到,而是自动转入投资者居住国的国库。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作出某些让步,这就使税收饶让的产生成为必然。

因此,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非居住国政府引进资金和技术所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积极的配合。一般说来,税收饶让对非居住国(收入来源国)一方是有利的,但它也丝毫不影响居住国政府行使其居民管辖权的正常权益。因为这部分饶让抵免的税款,本来就属于非居住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收的税款,只是为了某种需要,采取了部分或全部放弃给跨国纳税人的特殊优惠。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态度,如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有些国家则采取消极的态度,如美国。对税收饶让所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于国家所奉行的财政经济政策不同。奉行鼓励过剩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国家和采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的国家,一般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的态度。据统计,在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130多个协定对配合税收抵免,采取了积极的赞同态度。

中国现行税法也规定了有关税收饶让的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

(2)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

11.税收豁免

税收豁免,是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按照国际公约在税收方面给予特殊的免税优惠所作的规定。1961年4月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4月订立的《维也纳领事公约》,对外交税收豁免的原则和范围作出了规定,已成为被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外交惯例。上述两个公约分别于1975年12月和1979年8月在中国生效。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规中对外交税收豁免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使(领)馆的馆舍免纳捐税。如:对外国使(领)馆不动产的拥有和使用免征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使(领)馆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对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2)对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对外交人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从境外运进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税收;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12.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买国产设备,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加强资源综合治理和三废治理等目的。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

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列明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规定的投资项目。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的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抵免的国产设备,应为1999年7月1日以后用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既有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不允许抵免的财政拨款购置国产设备投资额,以其余额来计算抵免投资额。

(2)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在以后年度企业比购置设备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抵免。

(4)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纳税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纳税额.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5)按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续抵免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年。

(6)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税局审批;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