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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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区域税收优惠(1)

区域税收优惠是选择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了解这一政策,有利于投资者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和税收区域倾斜,选择投资地点,减少投资成本,获取较大的投资收益。我国现行的区域性优惠大体上有16类,具体类别如下:(1)经济特区;(2)沿海经济开发区;(3)经济技术开发区;(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沿海开放城市;(6)沿江开放城市;(7)内陆开放城市;(8)边境对外开放城市;(9)国家旅游度假区;(10)苏州工业园区;(11)福建台商投资区;(12)上海浦东新区;(13)海南洋浦开发区;(14)出口加工区;(15)保税区;(16)中西部及贫困地区。这里只介绍8类区域性优惠政策。

22.1 经济技术开发区

范围:14个沿海开放城市,沈阳、哈尔滨、长春、杭州、武汉、重庆、芜湖、萧山、惠州、南沙。

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适用“经济特区”第1款。

2.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

3.适用“经济特区”第4款。

4.适用“经济特区”第16款。

5.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免税。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昆山、威海、营口、东山、融侨等城市享受“经济特区”第1款政策。

22.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范围:海南省,除西宁、银川、呼和浩特、拉萨和宁波以外的4个直辖市、20个省会城市、2个区府城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以及大庆、吉林、鞍山、锦州、保定、包头、威海、潍坊、淄博、苏州、无锡、常州、洛阳、襄阳、株洲、桂林、珠海、中山、佛山、惠州、宝鸡共52个城市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区。

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4.内资企业建房免税。内资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出口产品免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7.进口货物免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22.3 经济特区

范围: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

1.特区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1条)

2.特区银行减免税。特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减按15%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3条)

3.老市区特定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3条)

4.老市区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1条)

5.特区服务性企业减免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6.特区企业减免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分得利润免税。特区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出口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产品出品企业(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海南特区企业减免税。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0.地方所得税减免。特区内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法第9条)

11.特区预提税减免。外商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免税外,均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先进技术,需更多减免税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12.外商银行利息免税。外国银行、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外国银行特区分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13.国外储户利息免税。港澳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

14.特区内销售货物免税。特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暂免增值税。

15.特区内提供劳务减税。特区内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批零货物给本特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按6%征收增值税。

16.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特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17.特区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特区内中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在批准进口额度内,从1996年~2000年5年增值税和关税实行先征后返。

18.特区外资银行营业收入免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5年免征营业税。(该项政策按财税[2001]7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对以前已注册设立并享受上述政策的外资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执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19.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底前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和契税。(财税[2002]205号)

22.4 沿海开放城市

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和汕头、珠海、厦门除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威海市的市区。

1.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

2.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经济特区”第4款。

3.适用“经济特区”第16款。

4.适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第5款。

22.5 国家旅游度假区

范围:海南亚龙湾、昆明滇池、北海银滩、广州南湖、福建武夷山、湄州岛、杭州之江、江苏太湖、上海横沙岛、青岛石老人、大连金石滩。

1.减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税(同“经济特区”第4款)

2.外资企业减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进口货物保税。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按保税货物办理。

22.6 内陆开放城市

范围:北京、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南昌、合肥、郑州、长沙、南宁、成都、昆明、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19个内陆城市。

优惠政策适用于“沿海开放城市”。

22.7 中西部及贫困地区

范围:国家规定的19个中西部地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

1.边境地区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发(1996]2号)

2.三线地区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财税字[1998]42号)

3.贫困地区减免。下列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条例第19条)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

4.三峡库区农业收入免税。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年—5年。对三峡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由各省、区、市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税函[1999]845号)

5.贫困地区免税。对“老、少、边、贫”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6.三峡库区农业特产收入免税。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5年。对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特产收入,由各省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税函[1999]830号)

7.边境牧场牧民减税。新疆规定,对边境乡、镇(含兵团农牧团场)的纳税人,减征10%的牧业税。(政府令45号第9条、第10条)

8.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8条)

9.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