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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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共和国宪法——五四立宪

1954年的宪法是共和国第一部真正宪法,其立法原则是什么?对党的领导又作了哪些规定?关于人民的基本权利又有什么样的法律保障?

宪法制定缘起

1949年,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得以建立起来。建国初虽无宪法,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到1953年,《共同纲领》所规定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国人民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1952年12月24日,在全国政协常委会召开的第43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以全国政协名义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按中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规定,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着手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全国政协常委会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提议,认为这是符合全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的。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讨论了全国政协的建议,做出了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周恩来总理在会上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作了详尽的说明。他说,及时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充分的条件。既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一宪法。参加这次会议的政府委员一致赞同周恩来的提议。最后,毛泽东作了简短的结论,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决议。

为了进行宪法起草工作,中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任主席,委员有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刘少奇、周恩来等33人,宪法起草工作进入具体准备阶段。但因1953年若干省份灾情严重,为集中力量战胜自然灾害,发展农业生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9月18日召开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迟到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这就使宪法的起草工作及各项准备工作,获得了更加充分的时间。

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宪法

1952年12月,以政务院内务部为主组成了办公室,搜集有关制定宪法的资料。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宪法初稿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亲自领导。1954年1月7日,起草小组在杭州开始工作,在毛泽东主持下首先制定起草宪法的工作计划,并就此于1月15日致电刘少奇等中央同志征求意见。刘少奇于翌日复电称:“此间同志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的计划。即将来电印发给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

宪法起草小组于2月中旬提出初稿,为深入研究和修改初稿。中央又成立6个讨论研究小组。各小组研究讨论一个多月,将初稿修改稿多次送中央政治局审议。2月下旬,宪法起草小组提出二读稿。2月25日,提出三读稿。2月28日、3月1日两天,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并决定由董必武、彭真、张际春负责,以董必武为主,根据中央政治局讨论的意见以及宪法起草小组的意见,将三读稿加以研究修改。3月8日,提出四读稿。3月12日、3月13日、3月1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从而基本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

3月1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两项决议:(一)以陈伯达、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李维汉、张际春、田家英等8同志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对宪法草案初稿的条文作最后的修改后,提交中央讨论;(二)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由李维汉为秘书长,齐燕铭、田家英、屈武、胡愈之、孙起孟、许广平、辛志超为副秘书长。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的指示,于1954年3月16日召开第53次会议,邀请各民主党派、团体及各界民主人士座谈宪法草案初稿,共有500多人、分17个组参加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七议七改宪法草案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并代表中共中央将宪法草案初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宪法起草委员会完全接受了党中央提出的初稿,会议决定:宪法草案的讨论,除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外,政协全国委员会也进行分组讨论,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进行讨论。会议还决定:正式聘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为语文顾问。

3月2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下设编辑组、会议组、记录组、联络组、总务组作为委员会的职能机构,紧张而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

全国政协分组讨论,从3月25日至5月5日,共进行40天,参加者500多人,开会260次,平均每组开会15次,最多者达20多次。各组发言热烈、认真,提出的意见和疑问除重复者外,达3900多条。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宪法的讨论,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认真讨论并对整个讨论加以领导和组织。于是,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和50万人口以上的省辖市,广泛地进行了对宪法草案初稿的热烈讨论;参加者达7000多人。大体由4月上旬开始,5月底结束,提出的意见和疑问共2900多条。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也积极进行了讨论。各方面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对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针对宪法草案写得比较简单这一情况,毛泽东说:“宪草要简单、明了”。我们国家各方面都缺乏经验,将宪草写得简单、明了些,是有好处的,等将来有经验时,再制定详细的宪法。而且,我们还可以根据情况,多制定些子法。至于母法——宪法,就不能随便变更、修改,否则会有影响。所以,我们的宪草,除总纲外,其他各章节都写得比较简单。

5月6日至5月22日举行召集人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组召集人、副召集人,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等。召集人联席会议是在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以前和在分组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基础上召开的,主要是对各小组所提的一些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反复讨论、研究,然后,将基本上一致的重要意见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为讨论修改宪法提供正确的参考意见。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逐章逐节的讨论,整理出了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意见,并于5月26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

5月27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正式讨论宪法草案初稿。刘少奇主持会议。讨论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序言和第一章总纲。

5月28日,进行第三次会议,讨论第一节至第三节,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

5月29日,进行第四次会议,讨论第二章第五节民族自治机关,第六节法院和检察机关,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月31日,进行第五次会议,讨论第二章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及遗留问题,并对宪法草案初稿再次进行通盘讨论。在休会期间,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出1954年5月31日修正稿,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修正。

6月8日,进行第六次会议,根据5月31日修正稿,会议进行了全盘讨论。

6月11日,进行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6月8日的修正稿和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毛泽东主持会议。他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将要在最近开会,宪法草案大概在15日以前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还要进行两个半月到三个月时间的讨论。宪法草案公布后,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解释,组织讨论。今天的会议是对宪法草案的全部条文作最后的审查。虽然大家对条文都很熟悉了,但是今天要表决通过,为了慎重起见,还是把它读一遍吧。”宣读条文后,李维汉就修改之处和修改原因作了说明。接着又进行讨论。最后,在毛泽东主持下付诸表决,一致通过。

宪法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毛泽东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情况的。将来全国讨论以后,会有好的意见提出来,会有所修改,但总的方面不会有什么改动了。”

人民讨论,人民修改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30次会议,会议由毛泽东主持,有21人发言,一致表示拥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作出三项决议:(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宪法起草委员会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予公布。(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向人民群众广泛地进行对于宪法草案内容的说明,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三)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完成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宪法草案通过后,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所以得人心,大家所以赞成,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公布以后,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觉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有了章程。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为了做好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在公布之前,中共中央于5月21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

自6月15日宪法草案公布起,历时3个月,全国一切城市和农村,广大人民群众都投身于积极讨论宪法草案的热潮。

经过全民讨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于9月8日的第八次会议上,对宪法草案又作了较大修改,并提交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9月1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弟九次会议讨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主持了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根本大法庄严诞生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9月15日召开。9月14日,全国各地人民代表都已云集北京,大会召开前夕,又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对宪法草案的意见。根据人大代表所提意见,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对宪法草案又作了修改。出席会议的除政府委员44人外,还邀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组组长21人列席会议。

会上,毛泽东提出:“宪法草案有两个地方要修改,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改了比较好。”一个地方是:序言第三段,“‘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修改都是属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过去中国的宪法有九个(草案不在内):清朝的《宪法大纲》,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馄的《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蒋介石的《宪法》,瑞金工农民主中央政府颁布的《瑞金宪法》,《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这个宪法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符其实。””另一个地方是:第三条第三款:‘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问题出在‘和宗教信仰‘五字上,代表中有人提出说不妥,改革‘宗教’可以,改革‘信仰’则不妥,并且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有了规定。所谓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你信仰宗教也好,不信仰宗教也好,你可以信这种宗教,也可以信那种宗教。……既然有第88条,第3条再讲‘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就重复了。这是西藏代表提出的意见,说这样写法不好,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说‘改革宗教’还可以。历史上的宗教改革倒是多了,比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喇嘛教等等。我看这一条意见是有理由的,把‘和宗教信仰’五字删掉好,改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一点,刘少奇的宪草报告中应当提到。”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下午3时,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他说:“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下午4时,在通过会议议程之后,会议随即进入第一项议程。首先由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的报告不断引起全场热烈的掌声。

9月16日下午至9月18日下午,讨论宪法草案和刘少奇所作的宪法草案的报告,在会上发言的代表共计89人。所有发言的代表都兴奋地表示拥护宪法草案,同意刘少奇的报告,并一致建议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宪法。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们的热烈掌声中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王德昌郝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