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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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2)

对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烟花剂、烟花爆竹、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严格管理,把工作做深做细,防止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要依法执行许可证制度。农民如因修水利、开山、盖房或其他正当用途需要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向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由村民委员会派爆破员到指定地点购买和负责爆破,不准把爆炸物品交给个人储存和使用,严禁在使用过程中,私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或非法使用爆炸物品,更不准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村治保委员会要组织村民学习《化学易燃物品防火规则》和《危险货物运输法则》,对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应隔开存放。容易挥发的汽油、柴油的储罐应拧紧密封,经常检查,储存较多的,应有专库。库内应配有消防灭火设备,在露天存放的,要有隔离防护设施,防止扔烟头和小孩玩火,引起火灾或爆炸。

9.维护公共财物安全

村治保委员会要向广大村民宣传: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人有责;不得破坏各种铁路、公路、通信设施;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林木等;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保护野生动物;遵守《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保护森林和矿产资源。

村治保委员会在工作中应贯彻以下三条原则:

1.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治安保卫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坚定不移地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作。

2.同村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筑起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铜墙铁壁:

3.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民兵、共青团、妇联和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公共卫生委员会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治疾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我国农村面积占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左右。农村环境卫生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而且对全国环境总体状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十分注重,对居住环境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不少地方的环境污染还很严重。有的地方的水越来越污浊,人畜不能饮用,甚至浇庄稼都不行。这种状况不改变,人的健康要受影响,庄稼长不好,家禽家畜也养不成。因此,在农村大搞爱国卫生运动,保护好环境,刻不容缓,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应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这一使命。

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促进农村文明建设。

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协助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组织村民搞好环境卫生;宣传防病知识,搞好疾病防治王作,加强卫生保健;制定卫生公约,开展绿化和植树造林活动,美化村容村貌,保持村容整洁和道路畅通;组织和开展各种文体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定期开展公共卫生检查和评比,使村民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美德。

为了完成以上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努力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带领广大村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其内容包括环境卫生、住宅卫生、饮水卫生、粪便、垃圾管理、消灭“四害”和健康教育等。

要把卫生突击活动和经常性的卫生活动结合起来。要建立明确的卫生责任制度,分片包干,明确职责,定期检查评比。

第二,要带领村民加快搞好农村饮水卫生建设的步伐,使更多的村民饮用清洁卫生的水。

富裕地区要提倡自来水人户,或搞自来水集中供应,或使用饮灌两用机井、手压机井;贫困地区可以搞引泉人村、沙滤井,尽量不要饮用河塘水;在高氟区、饮水困难地区,要解决饮水降氟和生活饮用水困难的问题。与此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水源,防止污染。比如,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禁止在井台上洗澡、洗衣、喂饮牲畜;在水源工程的影响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使用剧毒农药等;控制污染水环境的乡村企业的发展,已建成的有污染的乡村企业,要限期进行污水废水处理技术改造,必要时实行关停并转,等等。

第三,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协助解决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实现人人具备卫生保健知识。加强对医疗卫生基本知识的宣传,使村民能自觉防治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避免有病乱投医的不智之举的发生。

第四,搞好农村的粪便、肥料的处理。

要提倡高温堆肥,将人粪尿、牲畜粪便、垃圾和杂草等按一定比例混合堆放,用泥土密封,使之腐熟发酵。这样傲不仅可以广开肥源,提高肥效,而且可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预防多种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等。

第五,搞好村镇规划,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村镇规划要从本村自然地理条件、生产水平、村落分布出发,因地制宜进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走持续发展之路。

四、社会福利委员会

社会福利委员会是办理村级社会福利事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和工作方法是:

1.做好本村的拥军优属工作

农村优抚对象是革命烈士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在优抚工作中,村社会福利委员会要贯彻“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落实好优抚政策,解决好优抚对象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2.做好本村救灾救济工作

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要想方设法提高和增强农村的防灾和抗灾能力。

灾害发生后,村社会福利委员会要在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人员的抢救与转移,保护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妥善安置,紧急救济,迅速解决灾民的吃住问题,迅速恢复生产,实行自救。

3.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要认真落实五保政策,签订五保协议,多渠道及时筹集五保供给金。对于五保户,可采取分散供养和进敬老院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办法。

4.提倡移风易俗,搞好婚丧改革

村社会福利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婚姻法,反对和制止违法婚姻,着重解决早婚和私婚问题,反对买卖和包办婚姻。在农村要加强殡葬改革和管理,提倡火葬,改革土葬,废除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殡葬礼仪。反对婚丧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节俭办理婚丧事。

五、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肩负着控制人口、提高人口质量的重要使命。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农村,有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地区,具体要求和作法由各自治区或各省决定。计划生育的重点和难点就在农村。由于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仍束缚着农民的头脑,因此,在农村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和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婚育科学知识,引导和帮助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教育青年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使育龄夫妇都懂得实行晚婚晚育的好处,知道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规定,能掌握一种以上避孕节育方法;及时调查、掌握育龄妇女的情况,实行科学管理,尽量减少计划外怀孕,无大月份引产;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使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群众化、活动经常化、服务层次化、管理规范化;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出色完成以上职责,还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科学地开展计生宣传。

要寓计划生育宣传于服务之中,帮助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要把强化社会舆论与个别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把经常性宣传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要把形势政策的宣传与科学知识的教育相结合。

第二,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

建立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质量群众评议制度,把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和节育避孕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使计划生育纳入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正确轨道之中。

第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按照1998年9月22日由国务院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与下属委员会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与下属委员会的关系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各地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一、村民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各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是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而设立的,它是村民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从它的权力来源来看,下属委员会的存在,是由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没有这种权力委托行为的话,下属委员会就无法产生,两者是权力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因此,村民委员会要对下属委员会在人事、机制、业务等方面加强领导。要监督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效果,使之服从领导,服从指挥,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村民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履行对下属委员会的领导、监督职责,还应该建立一系列制度。如对下属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村民委员会成员定点联系、下属委员会定期汇报、奖惩等制度。同时,要支持下属委员会成员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大胆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家庭等,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各下属委员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设立的。设立下属委员会的针对性,决定了各下属委员会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各下属委员会都有自身特定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不同的工作职责决定了它们必须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下属委员会代表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其成员又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这又决定了各下属委员会必须抱着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负责、对自身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各下属委员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

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比如,下属委员会对违章者施以抄家、封门、体罚,这都是不允许的。

2.科学

要科学地处理各类矛盾,避免矛盾的升级,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在村一级。要宣传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时代新风尚。

3.公正、公平、公开

各下属委员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一定要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条款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问题。

4.服务

要抱着为村民服务的宗旨,了解村民的要求,尽量满足村民的愿望,接受村民的监督,积极开展服务村民的活动,决不能打着“服务”的幌子,向村民吃、拿、卡、要。

各下属委员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还必须注重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主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既不能我行我素,目无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回避矛盾,什么事都推给村民委员会。

第二,要善于处理好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因此,各下属委员会应主动接受党支部的政治领导,经常听取党支部的意见,与其成员搞好团结,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要主动求得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