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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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所谓“抵触”,一般指以下情况:(1)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和规定相反;(2)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精神和宗旨相违背;(3)超越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权限范围;(4)规定了不适当的处罚措施。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应注意把握是否有上述情形。以避免抵触。具体而言,下列几种情况所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属于无效:

第一,制定的主体不合法。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只能属于村民会议,其他组织和个人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属于无效。

第二,表决通过的票数不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应当有奉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乃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所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的票数必须合乎上述规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符合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否则是无效的。

第三,章程、规约的内容不合法。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益,括生命权、自由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和自由,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合法财产权利是指公民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保护和尊重村民的这些权利,要正确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本村与邻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有个别地方的村规民约规定,违反村规民约者,要往身上泼粪水、游街,或者可以拆掉违反者的房子等,这些规定明显同法律相抵触,应当予以废止。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的处罚权问题

村规民约能否规定处罚措施,也即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村务能否行使处罚权的问题,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较为突出。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第9条至第14条明确了处罚的设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不能设定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比如罚款和警告等。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更不能设定。如果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越权设定行政处罚,把本该由行政执法部门,如国土、林业、水电、计生、民政等部门行使的权力写进去,其结果便会造成农村的乱收费、乱罚款等。因此,对于有些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各户应该严格看管家禽,损害他人物品除照价赔偿外,每只应罚5到20元”;“育龄妇女必须按月按季进行妇检。对不妇检的,每天罚款10元;对到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每月收取20元到30元手术延误费”等,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必须修正和删除的。但是,建立村规民约的适当处罚方式,保证村规民约的严肃性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如果有人违反,可根据其违约的轻重、损失的大小、态度的好坏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罚。处罚的形式一般有批评教育、公开检讨、参加法制或村规民约学习班等。

§§§第四节 典型案例

中国农村制定村规民约最早可以上溯到宋代的吕氏乡约。当代中国最早的一份由村民民主决策制定、作为实行自我管理和监督的村民自治文献的村规民约,是由最早实行村民自治的广西宜山村民制定的。

一、果地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果地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的核心条款是第二、第三、第四条,但其所规定的事项与传统乡规民约几乎没有大的区别。在内容和处罚方式上,也还存在着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之处。同年7月14日,邻近的果作村民委员会的85名户代表于也制定了类似的村规民约。之后,全国其他地区的农村也大多制定了乡规民约。

果地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原文如下:

为了社会主义治安,经全村群众讨论,特制定村规。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做好防范,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各户若有外地来人,必须报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才能住宿。

3.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若有偷盗案发生,本村能出动的人员应该全部出动,并按村规信号急到预定地点,听从村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追捕盗犯。对追捕盗匪有功者,将

缴获的脏款(原文如此,应为赃款——引者注)、物提10%奖给有功人员。

4.人人遵守社会主义公德。不准男女对唱风流山歌,如未婚男女乱唱风流歌,每人罚款2元;已婚男女对唱风流山歌,每人罚款10元。不准赌博,违者对聚赌、窝赌、赌头罚款10元,参赌者罚款5元。再犯加倍罚,第三次除加倍处罚外,还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准偷砍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林木,违者除强令退出偷砍的林木外,每根直径5寸以上的罚50元,直径5寸以下的罚款10元。不准在群众定为的后龙山开石炮、开荒、割苹、砍柴、放牛,违者,每分面积罚款10元,割草每百斤10元,砍柴每百斤10元。不准打架、斗殴。家庭成员或村民与村民之间、户与户之间、队与队之间、村与村之间发生纠纷时,听从村民委员会的调解。如村民委员会调解不当的可向上级或法庭直至法院申诉,服从上级判决,不能气愤打人,违者罚款10元,还负伤者医药费。

5.对维护和执行村规民约有功者得奖,每年年终评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

二、广西民政厅提供的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为推动农村村民自治,广西民政厅提供了村规民约示范文本,全部内容分为四部分32条,具体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部分:社会治安,有13条内容: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火、爆竹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设点摆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不得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遵守社会公德;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牛羊啃青;用水用电管理,户口管理,对违犯社会治安条款的处理等。

第二部分:村风民俗,有7条内容: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婚、丧事新办、简办;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服从村镇建房规划等。

第三部分:相邻关系,有5条内容:村民之间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邻里关系;在生活、社会交流中,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依法使用宅基地;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要严格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要负经济责任;邻里间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第四部分:婚姻家庭,有7条内容:遵守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对老人、子女的赡养;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对父母遗产的继承。

这样的村规民约已非常接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比较具体,内容也比较全面,但名称仍叫村规民约。

三、章丘县埠村镇埠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是我国近几年村民自治运动中体制创新的产物。我国第一部村民自治章程,1991年6月7日产生于山东省章丘县埠村镇埠西村。1990年,山东省章丘县埠村镇埠西村为对农村实施有效管理,建立了由干部和群众组成的起草小组,拟出草案,发至各户征求意见。1991年6月7日,章丘县埠村镇埠西村召开了第三届第三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埠西村村民自治章程》,并当众画押,印成本本发至各户,成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成为干部开展工作、处理问题的依据,这为全国第一部村民自治章程。埠西的村民自治章程共107条,涵盖了“村级组织建设”、“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管理”及“婚姻管理”的方方面面。这部村民自治章程被全文刊登在1991年第7期《乡镇论坛》杂志上,向全国作了推广。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有关法规、文件及规章制度选编》也做了收录。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5条),重点阐述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原则、通用范围和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5节15条),包括:(1)村民会议的组成、职权,村民代表会的组成、性质、职权范围、活动方式、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村民代表会的召集与主持;村民代表会的会议制度、议事决策程序;明确规定村内人事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责、工作制度等内容。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及分工负责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3)村民小组。主要规定村民小组的性质、组成、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任期。(4)村民。主要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明确规定具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决议”,“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等义务。(5)村干部。主要规定了对村干部的要求,如规定村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民造福。要求村干部“以身作则,各项工作中起带头模范作用”。“执行会议决议,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经济管理(6节40条),主要包括:(1)劳动积累。规定了义务工、基建工“两工”的有关制度。(2)土地管理。主要规定有:土地范围、产权关系、土地承包、土地保护、土地开垦、土地调整、土地转让、土地管理档案等制度。(3)承包费的收取和使用:主要规定承包费的性质、收取范围、承包或租赁办法、土地承包费的收取标准、承包费的使用办法等制度。(4)生产服务。主要规定农村农业服务公司等组织,明确其管理内容及服务的项目。(5)财务管理。主要规定全村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的职责,村财务办公室的组成、职责、工资、资金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制度;审计制度等。(6)村办企业。规定了村办企业的性质、管理制度、企业承包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

§§§第四章社会秩序(6节39条),主要包括:(1)社会治安。主要规定有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制度和对违反者的处理办法。(2)村风民俗。主要规定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制度,如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搞好公共卫生,维护村容整洁等。(3)相邻关系。主要规定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的有关制度,如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等。(4)婚姻家庭。主要规定正确处理家庭关系有关制度。如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赡养父母,抚养子女,财产继承等。(5)计划生育。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对村民的要求。(6)村民档案。主要规定建立村民档案的要求、管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3条),主要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执行、监督、解释权的归属。

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标志着村民自治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村民自治章程是一个村关于村民自治各种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它应该属于村规民约的一种,但却是新时期最完备的村规民约,是新型的村规民约,与一般的村规民约相比,村民自治章程更为规范,更为全面,更为系统,也更具权威性。村民自治章程的建立,标志着村民自治由探索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