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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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附录(1)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知识问答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8)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什么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村民委员会任期有多长?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七、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八、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知识问答

一、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应当采取哪种选举方式?可以连选连任吗?

应当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届满后几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四、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谁来组织和领导?谁负责具体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区人大常委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5.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6.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2.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3.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4.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5.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6.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

7.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8.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9.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10.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八、选民名单在什么时间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九、户籍不在本村的能否可以参加本村的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户籍不在本村的,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十、精神病患者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精神病患者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间歇性的,一种是经常处于失去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对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选民资格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若投票选举时,精神病发作的患者,应视为暂不能行使投票的权利;对于经常性精神病患者,要征得家属同意,群众公认,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十一、痴、呆、傻人员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一般痴、呆、傻人员只是反应迟钝,还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对于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重度痴、呆、傻人员,征得家属同意,群众公认,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十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但对一些犯罪分子有关司法部门已经决定限制其行为,而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不进行选民登记。

十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村民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十四、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权利而不进行选民登记;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享有选举权而应进行选民登记。

十五、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利的规定,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利而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十六、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向哪级选举机构提出?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十七、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还需要张榜公布吗?什么时间公布?什么时间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十八、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2.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3.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4.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5.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6.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有哪几种?由谁决定?

有两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二十、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谁定?由谁讨论通过?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拟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十一、候选人竞职或竞选人竞选演讲材料应当由谁来审核?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可以对选民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演讲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论。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

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十二、对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哪级机关、部门举报?

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二十三、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确保选举质量,在组织村民提名村委会候选人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县、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委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结合本村实际讨论拟定村委会成员的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布。资格审查就是看提名候选人上否符合任职条件,如果条件不符合,可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二十四、选民提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怎么办?

由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果本人不愿意被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做好被提名人的思想工作,劝其尊重选民意见,保留候选人名单;如劝说无效,本人执意不当村委会干部,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向选民说明不列入候选人名单的原因。

二十五、候选人或竞选人能否张贴竞选演讲词或发表竞选演讲?

为了使候选人或竞选人有宣传自己主张的机会,防止不正当竞争,抵制家族、宗族关系在选举中的干扰,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设置专栏统一张贴候选人或竞选人的演讲词。在正式投票前可以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或竞选人发表符合法律法规的竞选演讲,甚至组织公开答辩,让候选人或竞选人直接回答村民的提问,光明正大地进行竞选。但对演讲词要事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核,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攻击他人、虚假承诺的内容。

二十六、委托投票和委托写票有何区别?

委托投票是指选民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时,用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需要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填写《委托投票证》;每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委托写票是指选民参加选举时因不会写字或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时,委托其近亲属选民代写,无须经过批准,但有人数限制,一般受委托代写不超过3人。

二十七、什么是参选率和一次完成率?

参选率即实际参加投票选举(含委托投票)的选民数占全体选民的百分比。一次完成率即经过一次投票就成功地选举出村委会班子的村委会数占全部进行换届选举的村委会数的百分比。

二十八、再次投票、重新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有何区别?

再次投票指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而且票数相等,受应选数额限制无法确定当选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再次组织的投票。再次投票应当在当日或次日进行。再次投票的得票数无论是否过半,均以得票多的当选。再次投票只是对获得过半数选票而且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进行投票,不能另投其他人的票,因为不给其他人计票。

重新选举指整个选举或选举时某个重要环节出现问题使选举无效重新组织的选举。由于无效选举的情况不同,因而重新选举也因无效选举的不同而不同。有整个选举过程,包括选举日的确定、确定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重新进行,也有某个环节的重新进行。重新选举的程序和计票方法按第一次选举规定办理。重新选举和再次投票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新选举是整个选举过程或某个环节的重新进行,而再次投票只是选举过程中投票环节的再进行。

另行选举指经过第一次投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为选出不足的名额而另行组织的选举。这是选举大会的延续,是选举中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另行选举应当尽快进行,一般不超过5日。在另行选举时,当候选人和被选人仍未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主任缺额或当选人数不到3人的,应当再次另行选举投票,当选者所得票数仍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跟过半数后的再次投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