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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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原则与程序(2)

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不仅涉及所调整村的村民利益,而且有可能涉及周围几个村的村民利益,因此,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理应从全局利益出发,依法对这项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必要的帮助,其方式便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对某个或某几个村民委员会予以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的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在提出方案时,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具体方案,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直接提出具体方案,然后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具体方案中,一定要写明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的理由,写明财产处理意见和区域划分情况,以及村民意见、论证情况,若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论证了的,还应把专家学者的意见注明。参考格式如下:

××县××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委员会的方案××村民委员会:

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并征求部分村民的意见,现就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

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撤销或调整)的原因

1.……

2.……

3.……

二、财产处理

三、管辖区域

望你们接到该方案后,及时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并把讨论决定的意见于××年××月××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

附:1.部分村民意见

2.专家学者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盖印)

××年××月××日

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这是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委员会范围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不管乡镇人民政府出于何种考虑,再好的愿望,再好的方案,也一定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因为村民委员会如何设置更有利于开展自治活动,更有利于本村经济发展,村民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民委员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自觉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告中既要有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要把不同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说明,以便及时对设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参考格式如下:

××县××乡(镇)××村民委员会

关于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方案,我们于××年××月××日及时召开了村民会议,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议情况

参加会议××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由××主持。

二、主要意见(包括不同意见)

1.……

2.……

3.……

三、几点建议

1.……

2.……

3.……

四、结论

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同意或不同意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三、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后,要根据村民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对经村民会议同意设立(撤销或调整)的方案,要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所以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主要是便于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兼顾,从全局出发,做好协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后,不管是否同意,都要把意见正式行文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及时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告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乡镇人民政府给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参考格式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委员会的请示

××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村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设立(撤销或调整)××村

民委员会提出如下方案,望审查批准。

一、设立(撤销或调整)的原因

1.……

2.……

3.……

二、财产处理

三、管辖区域

附:

1.部分村民意见

2.专家学者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盖印)

××年××月××日

县级人民政府给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复参考格式如下:××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不同意)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委员会,望你

们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盖印)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给村民委员会的通知参考格式如下:

××村民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已批复(××号批文)同意(不同意)设立(撤销或调整)××村民委员会,望

你们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盖印)

××年××月××日

§§§第四节 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知识问答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搞好村民自治,应该侧重于搞好制度建设。只有把那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村民自治有章可循,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才能使村干部和村民在制定和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加深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提高自己的民主素质。

一、村委会一般设立哪些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工作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解民间纠纷。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等。有些地方还设有其他委员会,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服务委员会等。设立什么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由村民决定。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可以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二、村民自治应该搞好哪些制度建设?

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二是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实行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三是民主管理制度,依靠和发动村民,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让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是民主监督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民主评议村干部等为主要形式,监督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工作。根据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当前,应把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作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的重点,使村民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三、如何做好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做好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农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以往的实践经验,要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一要加强领导,县、乡镇都要成立选举领导机构,每个村都要选举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落实;二要依照普选的原则,及时对选民进行登记、公布,使村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三要采取投票的方式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例如"海选"方式、预选方式等,把候选人提名权真正交给村民;四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介绍候选人,如让候选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开发表竞选演说,介绍自己的有关情况、治村方案和对村民的承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五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公开投票选举;六要公开计算选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当选人员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涉及每个村民利益的大事,必须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村委会选举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是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真正选出一个群众拥护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四、实行村民自治必须遵循哪两个重大原则?

江泽民总书记在安徽考察农业和农村工作时强调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江总书记的讲话明白无误地阐明了实行村民自治必须遵循的两个重大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们国家的历史经验、国家制度和现实情况所决定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村民自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亿万农民群众的政治主动性和参政议政愿望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行动。

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说村民自治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决不能超出或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放任自流或搞无政府主义。只有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及时查处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五、村委会是如何设立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设立村委会,必须注重三个方面:一是规模适当,二是便于群众自治,三是要经过必要的程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村委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范围内设置的。这主要是因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交往和其它社会活动中,村民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也有的地方是在自然村的范围内设置的。一些较小的自然村联合设立了村委会。

设立村委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便于群众实行自治。也就是说便于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便于村民管理本村事务,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便于村民对村委会干部实行监督。

设立村委会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出原则性意见,然后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充分尊重全体村民的意愿,不能硬性强迫村民接受既成事实,最后还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是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第31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第32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议决村内的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三是支持保证作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村党支部要认真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遇事要与村委会多商量,多听取群众的意见。村委会要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拧成一股绳,共同把村中的事情管好办好。

七、村委会如何处理好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特点,从而使它成为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成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人,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应成为市场主体,而是通过投资者的控股权,行使其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对按照市场需要和自愿原则成立的各种各样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对村办企业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尊重它们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并按规定向村委会交纳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八、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