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4748600000004

第4章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1)

什么样的组织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不同的组织具有不同的性质,承担不同的任务。作为村民委员会干部,首先必须弄清村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有些什么任务,然后才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按照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全面了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

这是村民委员会的首要特征,是相对于政权组织而言的,也是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

从它的权力来源看,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的授权,受村民的委托行使职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由村民进行评议,如果不称职随时可以撤换或罢免;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村内事务时,必须对村民会议负责,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机关的延伸或下面的“腿脚”。它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行政村、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以及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建立的村公所有本质的差别。

从它的职权范围看,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涉及发展经济、兴修水利、搭桥修路、发包土地、落实宅基地分配方案、调解民事纠纷、兴办公共福利事业等,这些事务都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只要大多数村民同意,村民委员会就可以办理,不必再像过去那样事事要向乡镇政府请示、报告,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才能办理。即使是乡镇政府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事项,如征粮征税、计划生育、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乡镇政府也必须依法进行,与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商量完成这些任务的方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办与不办,先办哪些,后办哪些;属于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只要是乡镇政府依法布置的,村民委员会都必须想方设法完成,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只能研究讨论完成任务的办法,而不能讨价还价,拒绝或无故拖延完成任务。

从行使权力的方式看,主要是民主协商、说服教育。村民委员会所采取的重大决定和措施,虽然对村民群众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性。即使是征得大多数村民同意、符合绝大多数村民意愿的决定,也不能强制执行,而主要靠说服、教育、帮助,靠大家的自我认同和相互约束来监督执行。如果村民委员会所做决定违背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侵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村民们不仅不能执行,而且有权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不得背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另搞一套。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组织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只要是本村村民,就可以参加村民自治活动,参与管理本村事务。村民委员会的群众性特点通过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1.从管理对象看,村民委员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为居住在本村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履行作为本村村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村民委员会的自然组成人员,都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2.从成员的产生及其职责看,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由本村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只要是具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他们要对全体村民负责,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利益,并时刻接受村民的监督。此外,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任何特权,不脱离生产,他们一方面参加生产劳动,另一方面从事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误工补贴由全体村民负担。村民委员会所从事的管理工作,涉及村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件件事情都牵涉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与村民群众息息相关。

3.从工作方式看,村民委员会没有强制性的手段开展任何工作,一方面必须有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为兴办公益事业或开展其他工作,经费需要由村民筹集,劳动力需要村民提供,管理维护也需要村民的关心和配合,可以说,离开了村民的参与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寸步难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遇事必须同村民商量,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绝不能擅自主张,自行其是。

三、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不是全国一级的组织,也不是省、市、县、乡镇一级的组织,而是在村民居住区的范围内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设立的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具有的自治性、群众性、基层性特点,使其与一般国家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相区别。村民委员会不同于国家政权机关。一方面,国家政权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规、规章、指示、命令、决议、决定、行政措施等,都以暴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可以强制其服从;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村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不能强制其服从,而只能靠说服、动员、教育、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国家政权机关自上而下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上下级之间有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村民委员会则没有上下级组织系统,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再一方面,国家政权机关全面管理奉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经济、行政、司法等法律赋予的调控手段,而村民委员会则只管理属于本村群众自己的事情,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村民相互之间,彼此没有依附关系,大家政治上都是平等的,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

村民委员会不同于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而村民委员会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它们的自治权限,但它们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

村民委员会与其他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又有所区别。比如在组成对象上,村民委员会由本村全体村民组成,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则由某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组成,共青团由青年组成,妇联由妇女组成;再比如,在职能任务上,村民委员会管理的社会事务涉及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社会事务,包括青年、妇女等工作,忠实地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而其他群众组织则紧紧围绕着自己的服务对象开展工作,侧重于维护某一群体的利益;又比如,在划分区域上,村民委员会是按地域划分的,而且往往是按自然村落划分的,而其他群众组织则是按年龄、性别、职业、行业、民族等特点划分,往往不受地域界限的限制。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从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看,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村民依法管理自治事务,开展自治活动,二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或受基层政府委托办理有关事务。属于自治事务,村民委员会要对全体村民负责;属于受委托事务,村民委员会要对委托单位即对基层政府负责。综合两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二者都与本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需要动员全体村民来共同办理。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架桥修路、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生活环境,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在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村民委员会要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听急,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出发,想方设法帮助村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如行路难问题,上学难问题,老人无人照顾问题,等等。

2.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从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看,各村需要办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很多,但多数地方还不发达,农民还不富裕,经济能力有限。这就需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的经济实力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决定办理的事项。绝不可好大喜功,贪大求全,盲目上项目,超出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否则,就会加重村民的负担,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3.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村民决定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上项目,办企业,都要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由少数几个村干部拍脑瓜

决策。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村民就会自觉自愿、同心协力地去办,遇到困难也容易解决,即使失败了,村民也会谅解。

二、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利益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甚至发生刑事案件。由于民间纠纷是大量的,单靠司法机关处理难以及时解决,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调解委员会是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制止矛盾的发展,避免矛盾的激化。调解民间纠纷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调解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因为民间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是非曲直各有自己的看法和认识,衡量和判断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只有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才能明辨是非,据此作出的调解也才能令人心服口服,使双方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接受。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社会公德予以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不论纠纷如何解决,都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切不可在双方当事人思想不通、未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勉强达成协议。否则,就很可能出现反复。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不得把调解作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